俩老板被拘!赣州警方发布复工、返程、居家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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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紧急通知》要求,企业满足复工条件并按要求报备的,明天开始可以复工。


俩老板被拘!赣州警方发布复工、返程、居家重要提醒


企业复工在即

赣州警方提醒广大企业主

请严格遵守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否则将追悔莫及

因未按要求擅自提前复工

已有两人被警方拘留处罚


2020年2月4日

南康警方对提前复工违法行为人钟某

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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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7日下午

信丰警方对提前复工违法行为人

娄某某依法处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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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条件就是“四个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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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复工条件后

还要主动向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

具体有这些要求

▽▽▽

全市各类企业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4个自然日通过网络等形式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提交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报备实行分级管理,员工人数100人以上(含)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员工人数1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其中,建筑、交通、市政等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备案表格样表可在赣州市人民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01

与此同时

个人违反疫期交通管制措施

也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赣州警方已依法拘留处罚多人


2月8日上午

在禾丰高速路口疫情防控卡点

违法行为人华某驾驶小车欲往赣州驶去

在工作人员告知其

需要提供相关手续及证明方可放行后

先后两次来到高速路口

碾压工作人员设置的锥筒泄愤

随后华某再次开车来到高速路口

在快到卡口时突然提速冲上高速

于都县公安局禾丰派出所民警接报后

当天将冲卡的华某抓获归案

并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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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

兴国县樟木乡村民邱某经过卡点时

与卡点的村干部言语不和

驾车冲撞卡点上限行车辆后逃逸

樟木派出所接警后快速反应

在樟木乡塘埠村将邱某抓获

到案后,邱某对冲卡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

公安机关依法对邱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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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隔离区(点)由政府应急设置

里面的人不能随便出来

外面的人更不能随意进入

如若违反要承担法律责任


石城琴江籍男子周某

因曾接触武汉返乡人员出现发热症状

被安排在集中隔离点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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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凌晨1时许

周某却假借各种理由偷溜出隔离区

后被管理人员发现并劝回

2月5日早上8时许

隔离点管理人员向民警反映后

石城警方立即开展调查

并于当天下午依法将周某行政拘留


03

如果被告知要求居家隔离情况下

仍擅自离开隔离区域与他人接触的

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陆某(女,赣州人)在旅游期间

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

返回赣州后擅离隔离区

乘公共交通与他人密切接触

2月2日,章贡警方

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并已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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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

以及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重点人员

应及时、主动、全面

向所在所在镇(街道)的村(社区)登记报告

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俩老板被拘!赣州警方发布复工、返程、居家重要提醒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并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政府密集发布决定、命令

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控制疫情

如果为了一己私利而恣意妄为

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俩老板被拘!赣州警方发布复工、返程、居家重要提醒


他们违反了这些法律

你知道吗

▽▽▽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民事责任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赣州警方将严打17种违法犯罪行为

请你一并牢记在心

▽▽▽

赣州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好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病毒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以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清除传染病毒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方法拒绝、妨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四、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故意滋扰,殴打、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毁坏公私财物的;

五、返赣、入赣人员不接受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社区(村委会)的体温检测和排查工作,未如实向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社区(村委会)说明人员接触情况,不按要求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的;

六、散布谣言,编造虚假疫情、警情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八、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九、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它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二、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的;

十三、不听劝阻举办婚丧嫁娶等各类聚餐活动以及其他各类人员聚集活动的;

十四、未戴口罩乘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班线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五、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其他决定、命令的;

十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政治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七、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赣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大家都在期待疫情赶紧过去

为避免不小心触犯了决定、命令

请您返程、返岗复工前

一定要掌握当地具体规定和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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