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安徽要聞及抗擊肺炎快報

每日播報


2月9日•安徽要聞及抗擊肺炎快報


省衛健委發佈的安徽省和合肥市最新數據:

2020年2月8日0-24時,安徽省報告新增確診病例46例,新增疑似病例48例,新增治癒出院病例12例,新增死亡病例1例。

新增確診病例中,合肥8例、淮北1例、亳州6例、蚌埠16例、阜陽5例、淮南1例、六安3例、銅陵1例、池州1例、安慶4例,均病情平穩。

新增疑似病例中,合肥6例、淮北1例、亳州1例、宿州3例、蚌埠3例、阜陽6例、淮南1例、六安8例、蕪湖1例、宣城1例、銅陵4例、池州2例、安慶11例。

新增治癒出院病例中,合肥2例、淮北1例、宿州1例、阜陽2例、淮南1例、六安1例、馬鞍山2例、銅陵2例。

新增死亡病例中,蚌埠1例。

截至2月8日24時,安徽省累計報告確診病例779例,累計治癒出院病例59例,累計死亡病例1例,累計醫學觀察密切接觸者16532人。

累計確診病例中,其中合肥136例、淮北23例、亳州87例、宿州28例、蚌埠115例、阜陽118例、淮南22例、滁州11例、六安54例、馬鞍山31例、蕪湖29例、宣城5例、銅陵24例、池州12例、安慶75例、黃山9例。

截至2月8日24時,安徽省在院治療確診病例719例,其中危重症病例5例。

2月9日即將治癒出院13例,其中淮北3例、宿州1例、阜陽2例、淮南1例、安慶6例。

死亡病例病情介紹:患者趙某某,男,87歲, 蚌埠人,1月30日確診為新冠肺炎,入住蚌醫一附院(省級新冠肺炎重症集中收治基地醫院),臨床為危重型。患者既往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等多種疾病。蚌醫一附院組織專家組和重症治療小組每日會商病情,全力進行救治,同時國家和省衛生健康委分別委派了專家指導診療。經中西醫結合治療、持續機械通氣、CRRT及ECMO等積極搶救,病情無明顯改善,於2月8日凌晨4:19搶救無效死亡


安徽全省範圍開展!這一舉措湖北外全國第一個實施!

安徽省防控指揮部2月7日決定,在全省集中開展疑似病例和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核酸檢測初篩工作。本次實施的核酸檢測初篩對象包括:發現並納入醫學觀察的所有確診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觸者。已解除醫學觀察的密切接觸者,不檢測。

密切接觸者實行定點集中、單間隔離!

安徽對疑似和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一律實行定點集中、單間隔離,經14天隔離檢查無異常後方可解除。市、縣政府負責確定符合條件的賓館等,作為定點集中隔離場所,所需費用由財政統一解決。

省教育廳再發通知:事關各年級網課

除初三、高三年級外,正常寒假結束至正式開學時間之前,其他年級線上一律不講授新課。初三年級、高三年級,正常寒假結束至正式開學時間之前,可通過線上教學的方式,組織開展教育教學和複習迎考工作。


合肥:買發燒咳嗽藥品實名登記!

對於所有說明書上標明具有退燒、止咳功能的藥品,所有零售藥店必須憑醫療機構的處方銷售。

發燒咳嗽藥品應憑患者身份證或社保卡銷售並登記。

各零售藥店當日的登記信息應於當日22:00時前報所在縣(市)區、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所在社區(村居)。

合肥市明確復工時間

1.工業企業。2月10日,本地員工為主、本地產業鏈配套完備的工業企業。2月17日,來自疫區員工少、本地產業鏈配套較為完備的工業企業。2月24日,其它工業企業。

2.建築業企業。2月24日,重點民生工程(含市政重點工程、軌道交通工程、省市重點工程等)。3月2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設工程)。3月9日,其他工程(包括房地產等建設工程)。

3.2月10日,三星級以上(含三星)星級旅遊飯店。2月17日,融資擔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為製造業提供物流服務的企業(含一般物流、電商物流、倉儲物流等)。2月24日,科技服務業企業。

4. 暫緩復工復業的服務業企業:經營性客運行業,百貨商場(不含超市賣場)、餐飲行業(不含送餐外供連鎖性餐飲企業),批發市場(不含農產品批發市場),家政行業,房地產開發項目售樓現場、房產經紀機構門店、房產估價機構經營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吧)、娛樂場所、演出場所、影院、劇場等文化娛樂場所,實體書店,城市閱讀空間、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服務場館,A級旅遊景區、旅行社等文化旅遊行業以及經營單位。

馬鞍山昨日新增確診病例1例,系被立案偵查的醫生

2月6日,馬鞍市公安機關接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反映,馬鞍山市中心醫院醫生江某中被初檢為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公安機關立即會同疾控部門開展調查。警情通報顯示,2020年2月6日,馬鞍市公安機關接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反映,馬鞍山市中心醫院醫生江某中被初檢為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公安機關立即會同疾控部門開展調查。

阜陽市明確復工時間

自2月10日(正月十七)起,實行企業分類、分時段有序審批覆工。具體復工時間,工業類企業不早於2月10日,服務業類企業原則上不早於2月17日,建築業企業原則上不早於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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