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師的訴求如何才能做到合情合理又統一?

王軍95141


幾乎做不到。

民辦教師已經在90年代的時候,被國家整體解決了,並且把當時符合條件的民辦教師,轉成了公辦教師。所以,在國家層面不會再存在代課老師或者是民辦老師。


現在的民辦教師,是學校自己為解決師資力量匱乏,教師編制少等問題,而臨時聘請的。這部分民辦教師的整體素質水平、教學能力等都比正式考編進入的老師低一些。

財政撥款只給解決公辦教師的工資,民辦教師的工資都是學校自己籌款解決的,一般給予的待遇都很低,工資是正規教師的1/3。

在我們縣公辦教師一月工資5000左右,年終獎2萬,有過節福利;而民辦教師一月工資只有1500左右,並且沒有年終獎,沒有過節福利。




所以學校和民辦教師達成了一個隱性的協議:1.學校我臨時聘用民辦教師,合同一年一簽,等到招聘到公辦教師,或者是編制審批下來之後。就不再繼續聘用民辦教師。

2.民辦教師來學校工作,也是為了臨時過渡。在來學校解決就業之後,會積極的考取編制或者尋找合適的工作,找到之後就會離職。

如果學校解決了民辦教師的訴求,提高了民辦教師的待遇。那麼在以後的工作中就很難把民辦教師辭退。

並且也會成為關係戶找工作的重要手段,很多關係戶考不上編制教師時候,會盯上這些待遇不錯的民辦教師崗位。

所以各方的目的明確,學校不會提高民辦教師的待遇,也就很難滿足民辦教師的訴求。


牽牛花牽牛郎


方法極簡單,按教齡給買社保。即教齡十五年及以上的,現符合領社保條件的給以社保待遇,未到齡者到齡才領。教齡不足十五年的,自己補足。不願補足的,按每一年教齡一次過發給一年的社保費。教齡超十五年的,超一年一次過發給一年社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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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原民師檔案。重新核查原民師檔案,主要確認有‘民辦教師任用證’的,做到人員確定並重新建檔立冊。二,補發辭退的經濟賠償金,改善其生活狀況。《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原民辦教師的辭退補償金是歷史性債務,應按現今教師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支付。這也是國辦【1997】32號,第六條“對辭退人員,地方政府要根據教齡學情況給予一次性的生活補貼”的精神。雲南省陸良市給予原民辦教師經濟補償的辦法值得借鑑。

三,落實原民辦教師離崗退養保障機制。教人發【1992】41號文件“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改進民辦教師離崗退養辦法,使年老病殘的民辦教師生活得到保障”。雖說原民辦教師辭退時還沒有達到退養年齡,可這畢竟是被所謂的“政策”而清退,他們至今仍是原民辦教師的身份,理應按民辦教師辦理退養手續,使他們生活得到真正的保障。

四,將原民辦教師納入城鎮居民養老和醫療保險。教人【2011】8號《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按照國辦【1997】32號學文件精神和社會保障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將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對於這一點,可參照四川涼州彝族自治區西昌市的做法。

五,不斷提高原民辦教師的養老補助。原民辦教師的養老補助是以教齡津貼的方式發放的。而教齡津貼執行的還是1985年《教師法》頒佈實施時的標準。就是養老補助最高的省份也是教齡津貼提高到了20元,充其量每月養老補助也就200元左右。既然教齡津貼的提高難度很大,也可按青海省的的做法,分教齡段增發數額不等的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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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怎樣統一解決原民師待遇問題?我認為最好的解決辦法是這樣:因解決主體在地方政府,國家政府應參照公辦教師工資比例大體定一個數字範圍才行。不然讓地方政府沒有個參照標準是辦不好的。要是按照97年32號文件執行最好了,教齡15年以上的辦理退養,拿公辦教師2/3工資。不夠15年教齡的(按退養教師的工資÷15×教齡)解決,以後必須隨公辦教師工資進行調整。這樣大部分老民師的養老問題基本上就解決了,他們也就心滿意足了。這是當今社會最大的民生大事,希望國家政府公平合理的儘快解決。


面朝大海176913569


民辦教師的訴求如何才能做到合情合理又統一。我來回答這個問題。民辦教師是中國特定歷史條件的產物。是上世紀中國基礎教育的主要承擔者,是人民共和國人民教師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共產黨幹部隊伍中的一員。由於歷史中的諸種原因。有一部分民辦教師沒有在上世紀末轉為國家公辦教師。他們為地方政府打工,承擔教育教學工作幾年,十幾年甚至二三十年。現在都到了法定退年齡而沒有社保退休養老。生活極端困難。構成了中國目前特定的民辦教師問題。他(她)們的訴求就是要求政府給他(她)們養老。

那國家如何才能做到合情合理又統一的解決他(她)們的合理訴求呢?

我想,我們國家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又有不忘初心,為人民謀福利,為民族謀振興的偉大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法治國,建立了非常完善的法律體系。可走依法辦事的路徑。在黨的領導下,改革開放,全體國人的共同努下,我國已成世界第二經濟體。為合理統一解決民辦教師訴求提高了強大的物質條件。特別共產黨對國家民生問題的重視,我國已在廣大城鄉普遍建成了城鄉人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民辦教師訴求的合情合理的統一解決提供了思路和範例。

因此,民辦教師的訴求要合情合理而又統一的解決。中央和地方政府必須要有擔當。根據《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依據民辦教師的教齡多寡,該經濟補償的補償。該按排退休的按排退休。絕不能拖和推諉。全面走社保養老之路。在這一方面青海省做得最好。建議中央人民政府拔專款解決之。

1,教齡不滿10年的,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標準(低保)解決之。

2,教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國家用補償金為之購買社保基金。享受城鄉職工退休養老待遇。

3,教齡滿15年及以上者,享受公辦教師退休養老之待遇。

以上辦法既堅持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又兼顧民辦教師服務國家基礎教育的年限。比較客觀和公正合理。大家說是也不是?


幸運客至


就民辦教師對鄉村基礎教育所做的貢獻而言,國家給每一個民辦教師都轉為公辦教師都不為過。但是,國家有政策,有槓槓,凡是國家計劃內的,在職在崗在編的民辦教師,2003年,都轉成了公辦教師。而另外不在國家計劃內的民辦教師,卻無緣轉成公辦教師,沒有跨過國家政策的紅線,成了原民辦教師。


原民辦教師,和已轉正的民辦教師一樣, 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到本世紀初近50年時間裡。他們將自己的青春和熱血都獻給了農村基礎教育事業,他們在一窮二白的基礎上,建設學校,發展學校,把一個個農家子弟,培養成了祖國的棟樑之才。他們為鄉村經濟的發展,國家的振興做出了卓越的貢獻。就是因為他們沒有跨越國家的政策紅線,沒有如願以償的轉為國家正式教師,回鄉務農,憑自己的勞動維持生活,他們被塵封在茫茫的人群裡,你說他們虧嗎?

民辦教師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提高待遇,所有的訴求都是合情合理的,因為他們工作時待遇微薄,地位地下,窮了一輩子,受了一輩子氣。現在他們依然貧窮,依然沒有社會地位,所以,國家應該考慮對他們的優撫,讓他們儘快的過上好日子,過上優越的生活。

2013年,國家對原民辦教師實行了養老補貼。各地區一般都是每幹一年每月補十元,這樣一算,30年教齡的原民辦教師每月只有300來塊錢,在現在這樣的經濟條件下,300錢能買些什麼呢?勉強夠生活罷了。這部分老師年齡已經大了,他們辛勞了大半輩子,多數己疾病纏身,沒錢看病,沒錢吃飯,生活捉襟見肘。


國家應該儘快出臺政策,儘快增加養老補貼,讓他們在有生之年,能享受到國家改革開放經濟發展給他們帶來的紅利,也讓他們得到公平的待遇。


寒韓寒


國家要統一,民族要團結,中國要復興靠中夢,法治,公正,公平,高度集中執行以法治國。要實到《民生》統一領導,統一落實到每單位…如:原民辦教師得不到:老有所養,病有所醫,我想:共產黨最講認真的,其帶著黨中央決策人:《法治,公正,公平,統一,一世同仁落實:原民教師教齡x200補貼




上善若水286012511


答:因本人也當了八年民師,淚別教壇。說說個人想法。國家很重視民(代)教師,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解決民(代)師的政策,可是地方政府難以落實,造成了至今的窘境。一,切實按《教師法》承認他們的身份,他們把大好青春奉獻給了教育事業,應該有"人民教師”這個稱呼!二,按中央出臺的相關政策,特別是最近的2O11年的中央關於民師的指導意見給予落實。地方政府應積極主動。三,按《勞動法》解決民(代)師的老有所養,病有所依問題。四,政府應多關心他們!大部分民(代)師都已過花甲之年,逢年過節應多去探望,傾聽他們的心聲,解決實際困難。但這些只是個人所願,"老有所養,病有所依"應是當務之急!





黃羅漢


民辦教師的訴求應根據《教師法》、《合同法》、《勞動法》、國辦發[1997\\]32號文件、教人[1992]41號文件、遼政發〔2006〕六月八日文件統一合情合理解決如下:

一,對“1986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且於1990年全省統一整頓後重發任用證”的民師,“待其達到退休年齡時按公辦教師給予退養待遇”。同時做到,1,協同社保局退還個人所買的十五年養老保險。2,或者把教齡視為工齡加入十五年保險中。

二,對在編被辭去的民師、臨時代課和幼師確認後發放教齡補助。

三,對民師或家人患有慢性命或險房的,應給予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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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原民辦教師的問題是歷史遺留性的,的確應該有全國統一的解決方案。不妨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做,就是最合情又合理的:

一,核查原民師檔案。重新核查原民師檔案,主要確認有‘民辦教師任用證’的,做到人員確定並重新建檔立冊。

二,補發辭退的經濟賠償金,改善其生活狀況。《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原民辦教師的辭退補償金是歷史性債務,應按現今教師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支付。這也是國辦【1997】32號,第六條“對辭退人員,地方政府要根據教齡學情況給予一次性的生活補貼”的精神。雲南省陸良市給予原民辦教師經濟補償的辦法值得借鑑。

三,落實原民辦教師離崗退養保障機制。教人發【1992】41號文件“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改進民辦教師離崗退養辦法,使年老病殘的民辦教師生活得到保障”。雖說原民辦教師辭退時還沒有達到退養年齡,可這畢竟是被所謂的“政策”而清退,他們至今仍是原民辦教師的身份,理應按民辦教師辦理退養手續,使他們生活得到真正的保障。

四,將原民辦教師納入城鎮居民養老和醫療保險。教人【2011】8號《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按照國辦【1997】32號學文件精神和社會保障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將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對於這一點,可參照四川涼州彝族自治區西昌市的做法。

五,不斷提高原民辦教師的養老補助。原民辦教師的養老補助是以教齡津貼的方式發放的。而教齡津貼執行的還是1985年《教師法》頒佈實施時的標準。就是養老補助最高的省份也是教齡津貼提高到了20元,充其量每月養老補助也就200元左右。既然教齡津貼的提高難度很大,也可按青海省的的做法,分教齡段增發數額不等的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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