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的诉求如何才能做到合情合理又统一?

王军95141


几乎做不到。

民办教师已经在90年代的时候,被国家整体解决了,并且把当时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转成了公办教师。所以,在国家层面不会再存在代课老师或者是民办老师。


现在的民办教师,是学校自己为解决师资力量匮乏,教师编制少等问题,而临时聘请的。这部分民办教师的整体素质水平、教学能力等都比正式考编进入的老师低一些。

财政拨款只给解决公办教师的工资,民办教师的工资都是学校自己筹款解决的,一般给予的待遇都很低,工资是正规教师的1/3。

在我们县公办教师一月工资5000左右,年终奖2万,有过节福利;而民办教师一月工资只有1500左右,并且没有年终奖,没有过节福利。




所以学校和民办教师达成了一个隐性的协议:1.学校我临时聘用民办教师,合同一年一签,等到招聘到公办教师,或者是编制审批下来之后。就不再继续聘用民办教师。

2.民办教师来学校工作,也是为了临时过渡。在来学校解决就业之后,会积极的考取编制或者寻找合适的工作,找到之后就会离职。

如果学校解决了民办教师的诉求,提高了民办教师的待遇。那么在以后的工作中就很难把民办教师辞退。

并且也会成为关系户找工作的重要手段,很多关系户考不上编制教师时候,会盯上这些待遇不错的民办教师岗位。

所以各方的目的明确,学校不会提高民办教师的待遇,也就很难满足民办教师的诉求。


牵牛花牵牛郎


方法极简单,按教龄给买社保。即教龄十五年及以上的,现符合领社保条件的给以社保待遇,未到龄者到龄才领。教龄不足十五年的,自己补足。不愿补足的,按每一年教龄一次过发给一年的社保费。教龄超十五年的,超一年一次过发给一年社保费。


用户7294685331484


一,核查原民师档案。重新核查原民师档案,主要确认有‘民办教师任用证’的,做到人员确定并重新建档立册。二,补发辞退的经济赔偿金,改善其生活状况。《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原民办教师的辞退补偿金是历史性债务,应按现今教师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支付。这也是国办【1997】32号,第六条“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学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的精神。云南省陆良市给予原民办教师经济补偿的办法值得借鉴。

三,落实原民办教师离岗退养保障机制。教人发【1992】41号文件“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的民办教师生活得到保障”。虽说原民办教师辞退时还没有达到退养年龄,可这毕竟是被所谓的“政策”而清退,他们至今仍是原民办教师的身份,理应按民办教师办理退养手续,使他们生活得到真正的保障。

四,将原民办教师纳入城镇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教人【2011】8号《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办【1997】32号学文件精神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对于这一点,可参照四川凉州彝族自治区西昌市的做法。

五,不断提高原民办教师的养老补助。原民办教师的养老补助是以教龄津贴的方式发放的。而教龄津贴执行的还是1985年《教师法》颁布实施时的标准。就是养老补助最高的省份也是教龄津贴提高到了20元,充其量每月养老补助也就200元左右。既然教龄津贴的提高难度很大,也可按青海省的的做法,分教龄段增发数额不等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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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怎样统一解决原民师待遇问题?我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这样:因解决主体在地方政府,国家政府应参照公办教师工资比例大体定一个数字范围才行。不然让地方政府没有个参照标准是办不好的。要是按照97年32号文件执行最好了,教龄15年以上的办理退养,拿公办教师2/3工资。不够15年教龄的(按退养教师的工资÷15×教龄)解决,以后必须随公办教师工资进行调整。这样大部分老民师的养老问题基本上就解决了,他们也就心满意足了。这是当今社会最大的民生大事,希望国家政府公平合理的尽快解决。


面朝大海176913569


民办教师的诉求如何才能做到合情合理又统一。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民办教师是中国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是上世纪中国基础教育的主要承担者,是人民共和国人民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共产党干部队伍中的一员。由于历史中的诸种原因。有一部分民办教师没有在上世纪末转为国家公办教师。他们为地方政府打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几年,十几年甚至二三十年。现在都到了法定退年龄而没有社保退休养老。生活极端困难。构成了中国目前特定的民办教师问题。他(她)们的诉求就是要求政府给他(她)们养老。

那国家如何才能做到合情合理又统一的解决他(她)们的合理诉求呢?

我想,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又有不忘初心,为人民谋福利,为民族谋振兴的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建立了非常完善的法律体系。可走依法办事的路径。在党的领导下,改革开放,全体国人的共同努下,我国已成世界第二经济体。为合理统一解决民办教师诉求提高了强大的物质条件。特别共产党对国家民生问题的重视,我国已在广大城乡普遍建成了城乡人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民办教师诉求的合情合理的统一解决提供了思路和范例。

因此,民办教师的诉求要合情合理而又统一的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必须要有担当。根据《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依据民办教师的教龄多寡,该经济补偿的补偿。该按排退休的按排退休。绝不能拖和推诿。全面走社保养老之路。在这一方面青海省做得最好。建议中央人民政府拔专款解决之。

1,教龄不满10年的,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低保)解决之。

2,教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国家用补偿金为之购买社保基金。享受城乡职工退休养老待遇。

3,教龄满15年及以上者,享受公办教师退休养老之待遇。

以上办法既坚持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兼顾民办教师服务国家基础教育的年限。比较客观和公正合理。大家说是也不是?


幸运客至


就民办教师对乡村基础教育所做的贡献而言,国家给每一个民办教师都转为公办教师都不为过。但是,国家有政策,有杠杠,凡是国家计划内的,在职在岗在编的民办教师,2003年,都转成了公办教师。而另外不在国家计划内的民办教师,却无缘转成公办教师,没有跨过国家政策的红线,成了原民办教师。


原民办教师,和已转正的民办教师一样,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本世纪初近50年时间里。他们将自己的青春和热血都献给了农村基础教育事业,他们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设学校,发展学校,把一个个农家子弟,培养成了祖国的栋梁之才。他们为乡村经济的发展,国家的振兴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就是因为他们没有跨越国家的政策红线,没有如愿以偿的转为国家正式教师,回乡务农,凭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他们被尘封在茫茫的人群里,你说他们亏吗?

民办教师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提高待遇,所有的诉求都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他们工作时待遇微薄,地位地下,穷了一辈子,受了一辈子气。现在他们依然贫穷,依然没有社会地位,所以,国家应该考虑对他们的优抚,让他们尽快的过上好日子,过上优越的生活。

2013年,国家对原民办教师实行了养老补贴。各地区一般都是每干一年每月补十元,这样一算,30年教龄的原民办教师每月只有300来块钱,在现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300钱能买些什么呢?勉强够生活罢了。这部分老师年龄已经大了,他们辛劳了大半辈子,多数己疾病缠身,没钱看病,没钱吃饭,生活捉襟见肘。


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政策,尽快增加养老补贴,让他们在有生之年,能享受到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给他们带来的红利,也让他们得到公平的待遇。


寒韩寒


国家要统一,民族要团结,中国要复兴靠中梦,法治,公正,公平,高度集中执行以法治国。要实到《民生》统一领导,统一落实到每单位…如:原民办教师得不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我想:共产党最讲认真的,其带着党中央决策人:《法治,公正,公平,统一,一世同仁落实:原民教师教龄x200补贴




上善若水286012511


答:因本人也当了八年民师,泪别教坛。说说个人想法。国家很重视民(代)教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解决民(代)师的政策,可是地方政府难以落实,造成了至今的窘境。一,切实按《教师法》承认他们的身份,他们把大好青春奉献给了教育事业,应该有"人民教师”这个称呼!二,按中央出台的相关政策,特别是最近的2O11年的中央关于民师的指导意见给予落实。地方政府应积极主动。三,按《劳动法》解决民(代)师的老有所养,病有所依问题。四,政府应多关心他们!大部分民(代)师都已过花甲之年,逢年过节应多去探望,倾听他们的心声,解决实际困难。但这些只是个人所愿,"老有所养,病有所依"应是当务之急!





黄罗汉


民办教师的诉求应根据《教师法》、《合同法》、《劳动法》、国办发[1997\\]32号文件、教人[1992]41号文件、辽政发〔2006〕六月八日文件统一合情合理解决如下:

一,对“198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于1990年全省统一整顿后重发任用证”的民师,“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公办教师给予退养待遇”。同时做到,1,协同社保局退还个人所买的十五年养老保险。2,或者把教龄视为工龄加入十五年保险中。

二,对在编被辞去的民师、临时代课和幼师确认后发放教龄补助。

三,对民师或家人患有慢性命或险房的,应给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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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原民办教师的问题是历史遗留性的,的确应该有全国统一的解决方案。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就是最合情又合理的:

一,核查原民师档案。重新核查原民师档案,主要确认有‘民办教师任用证’的,做到人员确定并重新建档立册。

二,补发辞退的经济赔偿金,改善其生活状况。《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原民办教师的辞退补偿金是历史性债务,应按现今教师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支付。这也是国办【1997】32号,第六条“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学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的精神。云南省陆良市给予原民办教师经济补偿的办法值得借鉴。

三,落实原民办教师离岗退养保障机制。教人发【1992】41号文件“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的民办教师生活得到保障”。虽说原民办教师辞退时还没有达到退养年龄,可这毕竟是被所谓的“政策”而清退,他们至今仍是原民办教师的身份,理应按民办教师办理退养手续,使他们生活得到真正的保障。

四,将原民办教师纳入城镇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教人【2011】8号《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办【1997】32号学文件精神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对于这一点,可参照四川凉州彝族自治区西昌市的做法。

五,不断提高原民办教师的养老补助。原民办教师的养老补助是以教龄津贴的方式发放的。而教龄津贴执行的还是1985年《教师法》颁布实施时的标准。就是养老补助最高的省份也是教龄津贴提高到了20元,充其量每月养老补助也就200元左右。既然教龄津贴的提高难度很大,也可按青海省的的做法,分教龄段增发数额不等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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