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不實或抽逃,公司要解除股東資格?2個案例告訴你方法

大家好,這裡是胖乎律師企業經營的普法專欄。

作者:王科棟律師,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務所刑民交叉部律師,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

王科棟律師辯護團隊辦理了眾多重大職務犯罪(廳級)、經濟金融犯罪(涉案百億)和企業家、股東經濟糾紛系列案件。

開宗明義

一、股東僅履行極小部分出資義務,或抽逃大部分出資,這種情況下能否解除其股東資格呢?

《公司法》確定了資本維持原則,旨在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如果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應當符合三個要件:

第一,股東具有未出資或抽逃全部出資的情形,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部分出資不應包括在內;

第二,公司給予該股東補正機會,即應當催告該股東在合理期間內繳納或者返還出資;

第三,公司應當依法召開股東會,作出股東會決議,如果章程沒有特別規定,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六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股東出資不實或抽逃,公司要解除股東資格?2個案例告訴你方法

二、解除股東資格的前提是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

因此從理論上說,應出資100萬元的股東只要實際出資1萬元,其他股東也不可解除其股東資格。

案情介紹:

A公司成立於2010年6月23日,註冊資本為20萬元。股東辜某認繳出資歸12萬元,佔股60%,設立時實繳出資2.4萬元;趙某某認繳出資8萬元,佔股40%,設立時實繳出資1.6萬元。公司章程規定二者應在2012年6月3日前繳足剩餘出資。

2010年11月18日,A公司向B公司轉賬4萬元,轉賬憑證記載為“其他借款”。2011年4月2日,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的款項2萬元。其中,B公司由趙某某實際控制。辜某認為趙某某抽逃出資,趙某某則認為系企業正常拆借。

A公司於2014年3月21日和2014年4月10日通過EMS書面要求趙某某返還抽逃的出資並履行第二期出資義務。2014年4月22日和2014年4月29日,A公司又向趙某某發送了召開股東會的通知函。上述通知趙某某均未簽收。

A公司於2014年5月8日形成股東會決議,決議以趙某某經催繳未按期繳納第二期出資6.4萬元為由解除其股東資格。該決議經過合法程序,但僅有辜某的簽字,而沒有趙某某簽字。

法院判決:

本案中,趙某某在公司設立時實際出資1.6萬元,其已經履行了部分出資,不屬於未完全出資,另外,上述4萬元轉賬憑證記載的摘要明確寫明為“其他借款”,且B公司於2011年4月2日向A公司支付2萬元,可以證明A公司與B公司之間存在資金往來,故辜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趙某某抽逃出資4萬元。也無充足證明趙某某抽逃全部出資,

故不滿足上述“三要件”的第一個要件,即:解除股東資格這種嚴厲的措施只應用於嚴重違反出資義務的情形,即未出資和抽逃全部出資,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部分出資不應包括在內。故股東會決議無效。

股東出資不實或抽逃,公司要解除股東資格?2個案例告訴你方法

三、股東抽逃部分出資且經公司催告後並未補足,可解除其相對應的股權

在實踐中,會出現章程約定的註冊資本認繳期限到期,但股東僅履行極小部分出資義務,或者是抽逃了絕大部分出資,這種情況下能否解除股東資格,或者再極端點思考,假設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僅出資1萬元,那麼能否解除其股東資格。來看一下第二個案例:

案情介紹:

某公司原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王某某出資729.65萬元、佔72.965%,徐某出資119.65萬元、佔11.965%,尹某出資150.7萬元、佔15.07%。

2004年5月,某公司股東會決議增資2190萬元,其中尹某增資1300萬元,徐某增資760萬元,王某出資130萬元成為新股東,王某某出資額不變。其中,尹某增資的1300萬元,驗資後即在公司賬戶上轉出。

2010年10月13日,某公司召開股東會,王某、王某某、徐某出席,尹某未參加。經公證處公證的股東會決議為:要求尹某在2010年10月18日前補足欠繳的增資款1300萬元,並在當日當場向尹某送達了股東會決議。

2011年11月29日,某公司召開股東會,王某、王某某、徐某出席,尹某未參加。股東會決議:確認尹某無權享有和行使與1300萬元出資額對應股權相關的股東權利,包括:利潤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對應表決權等與該股權相關的一切股東權利。欠繳1300萬元由王某和徐某分別履行該650萬元欠繳出資的認繳義務,並享有相應權利。

2013年5月,徐某、王某各向某某公司轉入650萬元,共計1300萬元。此後,徐某、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各增資650萬元的股權,要求公司變更工商登記。尹某抗辯稱股東會決議無效,其仍享有1300萬元出資份額的股權。

該案經日照中院一審,山東高院二審,最高院再審,最終認定:股東會決議有效,徐某、王某各自享有650萬元出資的股權,某公司應協助辦理股東名冊及工商變更登記。

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尹某抽逃增資款事實存在,在公司催討後並未補足,公司股東會可以解除其相應股權。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效力應予認可。現尹某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股東會程序以及決議內容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故其相應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本院認為原審認定股東抽回出資,經催交,股東拒不補足的情況下有權通過公司自治取消其出資。

股東出資不實或抽逃,公司要解除股東資格?2個案例告訴你方法

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只有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才構成法定的解除股東資格的事由。但是,只要股東抽逃增資款事實存在,在公司催討後並未補足,即使該股東未抽逃全部出資,公司股東會可在保留其股東資格的前提下,解除與其抽逃出資額相應的股權。

其實也是對創業者、投資者的一種警醒,只有切實履行了股東出資義務才會獲得股東應享受的權利,權利與義務本身一直是並行的。同時,遇到股權糾紛、經營糾紛等建議找專業律師進行服務,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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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王科棟律師 北京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

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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