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遭搶劫,劫犯卻劃傷了自己,女孩好心幫包紮,劫犯放過女孩,事後女孩報警該不該呢?

修行者一


幫他包紮不是好心是義務這點的明白,沒有做到義務的是如果劫犯輕傷以上或者死亡,女子就可以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和男子醉酒自己撞電線杆死亡電線杆所有人需要賠償一樣的道理。


不了了之73293986


如果這個女孩不幫助包紮,萬一劫匪死了,女孩就說不清了。記得看過一個案例,女孩被強姦,由於反抗,導致強姦犯雞雞斷裂失血過多死亡,結果這個女孩因為沒有配合強姦,過失致死罪被判刑


王銳80256657


女孩遭搶劫,劫犯劃傷了自己,女孩好心幫包紮,劫犯放過女孩,事後女孩報警該不該呢?

在我認為這個事情,是女孩用自己心底的善良感動了這個劫犯,讓劫犯變得手軟,最後放過女孩,那麼這件事情可以告訴我們。一些壞人一些劫犯,他(她)不是生下來就是壞孩子,他(她)不是一生下來就註定一輩子都要當壞人,能走上犯罪之路,都是通過某些人某些事情去發展而變成壞人的,一切都是靠身邊的人和事所影響的,不然根本不可能去當壞人,也能充分說明當壞人的人一般都是沒有素質教養,要不就是從小無依無靠沒有父母的人才會這樣做。因為一般有父母的都會教育孩子,給孩子講許多道理讓孩子明白,絕不會讓孩子走上犯罪之路。

然而這件事情說明了這個女孩特別的聰明,特別的瞭解犯罪分子的弱點,這個女孩她竟然會用自己的聰明智慧打動這個劫犯,從此這個世界上就少一個劫犯,要不要報警這個問題呢?也至關重要,從女孩來說,她沒有對自己本人進行侵犯和搶劫,並且還打動了劫犯,是可以不用報警的。但又從外人來說是要報警的,因為劫犯是不可理喻的,有可能這個劫犯是因為什麼重要事情才逃跑或者是被某些人發現了逃跑,甚至某一天他又會找到這個女孩進行搶劫也是要報警的,要警察叔叔來處理的。

所以這件事情,可以報警也可以不報警,這個的選擇權全部都由這個女孩決定。女孩報警就願意報,女孩不願意報警就算了。我們任何人都參與不進去,因為在這個事情當中女孩才是受害者和當事事人。不過這個事情也充分告訴我們,每個人我們都可以用智慧用自己的善良去打動別人,用行動證明最好的自己。

以上純屬我個人觀點,網友們的意見又會是怎樣的呢?可以在評論區發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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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裡的百合


法潤金沙簡要回答!

當然該報警,被搶劫後的任何時候都可以報警!難道對搶劫犯也該放一馬?難道應該讓其逍遙法外?

搶劫是重罪,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最低一檔的刑期均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需要並處罰金。搶劫犯罪嫌疑人在對女孩實施搶劫時,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女孩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無限防衛,既便因防衛行為導致嫌疑死亡均無需承擔任何刑事或民事責任。但嫌疑人在對被害女孩實施搶劫時,卻劃傷了自己,女孩反而不計前嫌,幫助嫌疑人包紮傷口,這體現了被害女孩的善良和寬厚。雖然答者對女孩的這種思想和情操表示高度讚賞,但卻不贊同這種作法,個人認為還是應該遠離危險和尋求幫助為妙!

事後,因女孩幫助了犯罪嫌疑人,嫌疑人也放過了女孩。但這並不等於說嫌疑人就不違法或不是犯罪了,而是嫌疑人仍然是屬於犯罪,且是應當被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的重罪,是嫌疑人對自己犯下的過錯應當承擔的責任和後果。無論是作為被害人的女孩或是其他知情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控告或舉報,而且這也是在履行一名普通公民應盡的職責和義務,當然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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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潤金沙


你看言情劇或愛情小說看多了吧!?還劫犯劃傷了自已,還女孩好心幫包紮,你幹嘛不說劫犯是霸道總裁因為生活無聊來扮劫犯體驗生活呢?

最後女孩和霸道總裁一起過上了沒羞沒璪的日子!

這樣不是更符合小女生的心理?

真遇上劫犯,女孩都嚇蒙圈了。劫犯即使當場自殺了,女孩可能都不知道!

這叫“應急性斷片!”,是個人都會這樣!

不然為何那個強姦女生反致下體折斷死亡的案例中女生根本不記得對方有過痛苦的表情或動作?

醒醒吧,沒什麼美女愛上壞人的事!

真愛上,那一定是悲劇!


後超人


人性的善與惡,罪與罰在這裡都體現出來了。

一、劫犯持刀搶劫,明顯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以搶劫犯持刀搶劫小女孩的時候,其行為已涉嫌犯罪,應當受到刑事追究。

至於說後來搶劫成功與否?那只是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的關係,在量刑的時候可能會有所不同,但並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二、劫犯很笨

搶劫犯在搶劫的時候,用刀卻把自己劃傷。這是搶劫犯自己失誤造成的,說明這個劫犯很笨,也該他倒黴。但自己劃傷自己,並不能減輕其罪惡。



三、女孩很善良

女孩兒看到搶劫犯受傷,動了惻隱之心。不僅不怪罪劫犯,而且替他包紮傷口。

這樣的女孩,心底是很善良的,千里難找,她也可能是白衣天使的職業習慣。

四、搶劫犯良心未泯

搶劫犯看到女孩兒替他包紮傷口,很受感動,於是放棄了搶劫。

這說明搶劫犯還是有一點兒良心的。

五、女孩應當報警

不論於搶劫犯搶到與否?不論於搶劫犯放棄不放棄搶劫?

該搶劫犯實施了犯罪這已經成為了事實,雖然最後搶劫犯放過了女孩兒,這隻能視為是其犯罪中止。但是這並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其搶劫罪是構成的了。

對於犯罪就應當處罰,就得讓搶劫犯承擔應有的責任。不過該處罰就處罰,該從輕應從輕。

因此女孩應當報警,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法重情深


點評:搶劫犯雖然放過了女孩,但是女孩依然應該報警,理由很簡單:每個人都需要為自己的錯誤買單,尤其是犯罪行為,更必須對此負責。很多慣犯就是因為犯罪後受害人沒有報警導致其能逍遙法外,才認為犯罪成本很低,從而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遠,無法回頭。女孩報警貌似可能讓劫犯有了牢獄之災,但是也很有可能因此而拯救了其自甘墮落,讓劫犯有悔過自新的機會。


分析


搶劫犯的善惡

搶劫犯在搶劫的時候劃傷了自己,女孩出於好心幫其包紮,是女孩的善心激發了搶劫犯的善心,使得其放過了女孩。那麼問題來了:

問題一:假如女孩並未幫其包紮,或者搶劫犯並沒有誤傷自己,結局又當如何?

問題二:搶劫犯本次的搶劫失敗後,是會就此改過一新開始自食其力,還是繼續尋找下一個搶劫目標?

問題三:搶劫犯因為女孩的善行而放過她,是否意味著搶劫犯就能放過其他的人?

仔細的想,搶劫犯的本性依然是惡的,只不過其小部分善的人性還在,並沒有徹底泯滅,遇到很善的人的時候,這部分善的人性是可以被激發出來的,但是假如沒有遇到觸發條件,搶劫犯很有可能繼續作惡。


搶劫犯的罪責

女孩報警後,搶劫犯會承擔怎樣的罪責?

首先,搶劫犯受傷以及女孩替搶劫犯包紮傷口都不是阻止搶劫犯繼續實施犯罪的客觀理由,搶劫犯之所以放過女孩還是因為主觀是不願意對女孩繼續實施搶劫,因此,搶劫犯停止犯罪的行為屬於主觀意願自動放棄,應成立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故雖應追究搶劫犯“搶劫罪”的刑事責任,但是應認定其行為構成犯罪中止。

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本案中,搶劫犯確實沒有造成任何損害,故應當對其免除處罰,但仍應進行批評教育,相信經過警察的批評教育後,搶劫犯能夠認識到其犯罪行為的危害性。

最後,如果經警察核實,搶劫犯並非初犯,其還犯過數次搶劫,那麼依然要追究搶劫犯 此前犯罪的刑事責任。



陳豪俊律師


女孩遭搶劫,劫犯卻劃傷了自己,女孩好心幫包紮,劫犯放過女孩,事後女孩報警該不該呢?



事後女孩報警是應該的。

如果是我我也會做出同樣的選擇報警,俗話說得好:江山易改,本性難移。

搶劫犯之所以成為搶劫犯,他們既然已經養成了搶劫的習慣。

一個人的習慣是很難改變的,那麼他們不會為某一件事,或一朝一夕就能變好的。

搶劫放當時受傷了,女孩看見後把搶劫犯包紮了傷口。

對於此時的女孩搶劫犯可能覺得女孩對自己有恩,所以放過了女孩。

但是其他人就不會那麼幸運了。

以後誰能保證經過這件事後,搶劫犯就能重新老老實實做人。


他們的搶劫行為危害到了我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讓我們時時刻刻都提心吊膽的,嚴重的影響了我們的生活。

所以女孩報警是應該的,這也是為了他人不在受到傷害。


秘語相傳


從題主描述看,這是兩個概念。

犯錯就應當受到處罰,更何況是違法犯罪,就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從題主描述中,劫犯持刀搶劫,卻被自已劃傷,女孩為其包紮,劫犯放過女孩。這裡劫犯不是主動中止搶劫的違法犯罪行為。由於題主提示不多,我們不妨推測分析一下:

一搶劫是違法行為,二持刀搶劫不僅是違法更是犯罪。三持刀入室搶劫罪行更加嚴重。

為什麼說是入室搶劫,是根據後續行為分析的,受害人為劫犯包紮傷口。

再說劫犯為什麼會中止犯罪行為?其一:被女孩行為感化,其二受傷不輕,不可能再次行劫。

從劫犯入室搶劫行為來看,絕非一時興起,而是有預謀和計劃的行為。事先踩好點,針對獨居的女孩,由此分析劫犯是不可能主動中止犯罪的。

其次,劫犯是被感化而中止的嗎?不是,決對不是。從事行為便可判斷,針對"獨居"`“女性"、“女孩“可見劫犯是沒有側隱之心的,能用刀來威脅女孩,並且不單純是用刀比劃,而是有實質威肋,並在搏鬥中劃傷自己,更能證明劫犯不會主動中止犯罪,也不是因受到感化而中止犯罪。

那麼中止犯罪的原因就是傷勢迫使劫犯中止犯罪。

農夫和蛇大家都不陌生。放縱罪犯就是對自己的傷害,對他人對社會的傷害。道理顯而易見。

女孩替受傷劫犯包紮體現了人道主義。事後報警體現伸張法制正義,兩者並不衝突。


l湖湘客


當然應該報警。這個女孩很機智,通過自己的智慧,想到了好的辦法幫助罪犯爆炸傷口穩住了罪犯的情緒,使其不能進一步的傷害到自己,女孩這種急中生智的辦法還是非常有效的,為他的這種機制點贊,那麼他贏得了時間,贏得了罪犯的信任,也就是自己避免到受到了傷害,這其實是應急處置中一個非常重要的一個方法。

即使是罪犯沒有再進一步傷害到女孩,但罪犯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這是一種犯罪行為,女孩當然應該報警將其繩之以法,否則這個罪犯還會有下一次會傷害到其他無辜的人,所以除惡務盡,這樣的罪犯畢竟會被追究責任,但是好在其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那麼他的量刑也一般會很輕的讓他受到應有的懲戒才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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