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和朋友去吃飯,發現朋友是去搶劫珠寶店的,他就自行離開。這種情況應歸於犯罪中止嗎?

雪碧104480333


賈某和朋友去吃飯,發現朋友是去搶劫珠寶店的,他就自行離開,這種情況應歸於犯罪中止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必須先弄清楚“犯罪中止”的概念。《刑法》第二十四條對犯罪中止作了定義: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照犯罪中止的概念,此題的結果是不是一目瞭然了。

古人云“食色性也”,賈某和朋友一起吃飯,這個應該沒有問題,即便朋友是個犯罪分子,問題也不大,因為法律沒有規定不許和犯罪分子在一起吃飯,而“法無禁止即可為”。

賈某發現朋友要去搶劫珠寶店,隨即自行離開。注意,是賈某的朋友要去搶劫,而不是賈某要去搶劫,而且賈某是在吃飯時才知曉朋友要去搶劫,這充分說明賈某事先並不知情,也沒有參與預謀。

賈某既沒有參與策劃搶劫,也沒有去實施搶劫,既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也沒有犯罪的客觀行為,所以根本就談不上犯罪。既然連犯罪都沒有,又何來犯罪中止呢,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是也!

那遇到這種情況,賈某怎麼做才是對的呢?

有人說報警。這個建議從理論上來講沒有錯,而且非常正確,但是要考慮到賈某面對的是朋友,親手將朋友送進監獄,那種感覺可不是那麼美妙。再者,如果朋友知道是賈某報警的話,又會怎麼看待賈某呢?出來之後會不會去報復賈某呢,這些都很難說!所以我們不能苛求賈某!

有人說制止。要知道,有人能夠聽勸,而有的人則不然。其朋友既然敢將搶劫的事情告訴賈某,要麼是非常信任賈某,要麼就是不把他放在眼裡,不管哪一種情形,他都不擔心賈某去告發自己。賈某選擇自行離開,說明他對朋友也是非常瞭解,“道不同,不相為謀”,大家最終“大路朝天各走半邊”。


打虎拍蠅


律師答疑:賈某的情形並不構成犯罪,因此不能歸於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以構成犯罪為前提,沒有構成犯罪就談不上犯罪中止。


分析

如題所述,賈某隻是和朋友去吃飯,並沒有和朋友去搶劫的合意,只是在吃飯的過程中發現朋友是去搶劫珠寶店的,於是自行離開了。


賈某從頭到尾都沒有和朋友一起商量或者計劃過去搶劫,而搶劫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否則是無法成立搶劫罪的,而犯罪中止的意思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前提是已經在犯罪過程中了,才能考慮由於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是否構成中止的問題。

其實,我理解問問題的人沒有準確的把這個問題表述好,如果問題換成我的表述“賈某和朋友計劃去搶劫珠寶店,在吃飯的時候他又不想搶劫了,於是自行離開,是否構成犯罪中止?”

如果是這樣問的話,有一些人可能會答錯的,以為這種情況屬於犯罪中止,因為賈某屬於自動放棄犯罪的,但是,在共同犯罪中,同犯自動放棄犯罪還不夠,必須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才可以,賈某自己放棄犯罪,但是他的朋友依然按照原計劃去搶劫的話,賈某還是不構成犯罪中止。刑法這麼規定是因為共同犯罪的危害性更大,所以對於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要求更高。


陳豪俊律師


《犯罪中止,必須是在構成故意犯罪前提下的有效防止犯罪後果的法定減免處罰行為》

賈X之行為根本就無罪,自然就不構成搶劫犯罪的中止。

依我之見:賈X既無與朋友搶劫犯罪主觀共同故意,又無實施搶劫犯罪的共同行為,賈X不是搶劫的共犯,賈X離開的行為更不是搶劫犯的中止。

為什麼賈X離開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的共犯,且構成搶劫犯罪中止呢?

一,我國《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法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犯。從法律規定看作為共同犯罪的構成,A,必須二人以上,B,二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主觀故意,即主觀上二人必須明知實施的行為是具有社會危害的刑法禁止,C,而為什麼達到個人目的,積極追求這種犯罪目的,或明知二人的行為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而故意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就是故意犯罪中的”主觀故意”支配下,積極實施或故意放任的“行為”。

二,從以上法律規定再結合本案例提問者描述情形來看,首先賈X與朋友沒有共同搶劫的主觀故意,因為他們二人事先並未共謀搶劫,即沒有共同的搶劫故意,當與朋友到達抱劫犯罪現場珠寶店時賈X也無配合朋友搶劫犯罪的邦助行為,所以賈X獨自離開的行為依法是不構成搶劫的共犯的。

三,既然賈X的離開根本就不構搶劫的共同犯罪,怎麼會是犯罪中止呢?

我的觀點一一賈X既不構成搶劫罪的共犯,更不是搶劫犯罪的中止。


唐先明75443043


賈某根本就不構成犯罪,何來的犯罪中止?朋友要做什麼事情,與賈某並沒有任何關係。賈某即使沒有立即去舉報,也不會構成任何犯罪。

犯罪中止,通俗的來講就是某種行為,本來已經構成了犯罪,但嫌疑人基於自身主觀原因主動放棄了犯罪。這跟犯罪未遂是不一樣的,犯罪未遂往往講的是出於客觀原因所限而未能實現犯罪目的。

本案中賈某是和朋友去吃飯,根本沒有參與朋友的犯罪,朋友的行為與賈某無關。賈某知道朋友犯罪後立即轉身離開,可見賈某從無犯罪的任何主觀想法。所以賈某本來就無罪。

有的答友會認為賈某知道朋友犯罪,而不舉報,屬於知情不報就屬於犯罪,其實在法律上並無這樣的規定,賈某並沒有一定要檢舉朋友犯罪的法定義務。賈某隻要自己不參與犯罪就是無罪的。


律師獨角獸


賈某應當不構成犯罪,但是其發現朋友犯罪沒有及時報警或者制止是不對的。

因為賈某和朋友去吃飯,並不知道朋友去搶劫珠寶店,事後當發現朋友是搶劫珠寶店的時候,他默默地離開不參與搶劫,那麼賈某的行為就構不成犯罪。

如果賈某參與搶劫的話,那麼就是一種共同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5條明確規定,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及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並且共同犯罪,分為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在本案中,賈某的行為:

1、賈某沒有實施搶劫珠寶店的行為,構不成故意實施犯罪。

2、對於朋友搶劫珠寶店,賈某既沒有跟他們在之前進行謀劃,也沒有在搶劫的過程中實施統一的行動。也就是說賈某對於朋友搶劫珠寶店的行為,既沒有事前通謀也沒有事後實施,因而構不成共同犯罪。

3、賈某在發現朋友搶劫珠寶店的時候選擇了離開,這說明他並沒有幫助犯罪,也沒有實施犯罪,只是像一個旁觀者一樣選擇了躲避。

所以賈某即沒有實施犯罪,當然就構不成犯罪了。



又根據我國《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本案中賈某根本就沒有實施犯罪,所以也不存在犯罪的中止問題。

但是,賈某明知道朋友搶劫而中途離開,這顯然是一種逃避的行為。其應當勇敢站起來,積極報警,這既是救朋友也是救他人。

選擇明則保身是不對的。


法重情深


這個不能定犯罪終止,一是沒有預謀策化,二是沒有參於過程,既無開始,何來終止,若他只是聽說了他們有這個打算,並不知曉具體時間過程,且並沒和他們討論此事,則其無罪,若他在飯桌上參與了討論,答應參與並制定了行動計劃,只因回家後又後悔沒有參與,則應為犯罪終止,且可獲減輕處罰,若已明知他們的犯罪計劃,並且他們已實施了這個犯罪行為,雖然他既未答應也未參與,但定他個知情不報的包庇罪是可能的。


清江獨行客


知情不報,算包庇罪。遇到這種情況,多少人會會在情與法的矛盾中……

舉報!朋友就變成仇人,不舉報的話,他被抓獲刑,你就是同案包庇罪!冤不冤?

不冤,不舉報那叫合情,但是不合法!舉報合法,不合處朋友的世故。所以老祖宗早就告訴你“大義滅親”,不“同流合汙”。




活在中國的墾春泥


1從客觀上講,賈某的行為與其朋友沒有相互協作的關係,賈某並沒有為其朋友的行為提供物理性或者心理性的貢獻。從主觀上講,賈某與其朋友並沒有對搶劫有意思聯絡。因此賈某與其朋友並不構成共同正犯。因為沒有意思聯絡,當然也不構成教唆犯和幫助犯。因為賈某與其朋友不構成共同犯罪,所以賈某與其朋友就沒有違法上的連帶性,賈某不用對其朋友的行為和結果承擔責任。

2就賈某個人而言,賈某聽到其朋友從事犯罪活動的消息後,自行離開。賈某的行為並不為危害行為。另外賈某主觀上也沒有搶劫的故意。所以賈某不構成犯罪。一定要排除主觀主義入刑。

3賈某並沒有跟著朋友去搶劫,也根本沒有看到朋友去搶劫,故並沒有舉報的義務。


上官健怡


我認為他根本就沒有犯罪,若說人家犯罪中止,是完全冤枉了人家。如果真追究人家,豈不是又一起冤假錯案嗎?!他的離開並不是在作案現場,而是在飯局中悄然離開的,根本就事先不知情。所以不能強加於人家是犯罪中止。


用戶念菊


是怎樣發現實施搶劫的?無非兩種情況,一是酒桌上對方自述,這個權當聽故事,不能算髮現實施犯罪,就如人在爭吵中說過要殺人,誰會當真?二是飯後兩人相隨途中,其朋友實施犯罪,他目擊後離開,這時,他與路過的人一樣,只是目擊者,除非他是警務人員,目擊犯罪而不制止會犯瀆職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