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和朋友去吃飯,發現朋友是去搶劫珠寶店的,他就自行離開。這種情況應歸於犯罪中止嗎?

從表面上看他就沒有犯罪,哪裡來的犯罪終止之說呢?因為他明知其它幾位朋友是合謀搶劫珠寶店,知情不向公安機關報告,就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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