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盒馬新招!如何處理“共享員工”的勞動關係?

文| 王永令律師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疫情下的盒馬新招!如何處理“共享員工”的勞動關係?

2月4日,南方Plus及電商報均報道了,盒馬與多家餐企共享員工的事宜。

因疫情防控影響,盒馬線上線下單量激增,人力方面也隨之出現短缺;而餐飲企業而相反,受到極大衝擊,運營出現困難。在這種情況下,盒馬與多家餐企迅速達成合作,“共享員工”,讓在此次疫情中待崗的餐飲企業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後,進入到盒馬鮮生門店。

這一靈活用工方式迅速獲得了大家的交口稱讚。為使這樣的靈活用工方式能迅速推廣,現就使用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簡要說明如下:

1. 關於勞動關係

由於共享期間通常不會過長,因此不建議在共享期間變更勞動關系。換言之,勞動關係可繼續保留在原用人單位。

盒馬與餐企“共享員工”的勞動關係,雖然報道沒有披露,但推測應該是保留在餐企。因為盒馬的缺人是因為春節休假的員工沒有返崗,而不是通常的用工缺人。

2. 關於工資的發放與承擔

就工資的發放而言,“共享員工”在共享期間工資的發放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由原用人單位發放,另一種是由原用人單位委託共享合作單位發放

就工資的承擔而言,通常由實際使用方進行支付,當然共享雙方也在可以合作協議中約定其他負擔方式。

根據報道,盒馬與餐企合作期間,“共享員工”的工資由盒馬負擔,按月結,由盒馬先行支付到合作企業,再由合作企業發放到員工手中。

3. 關於社會保險的繳納

基於勞動關係在哪,就由誰繳社保的原則,共享員工在共享期間的社保由存在勞動關係的一方繳納。

鑑於在共享期間勞動關係通常不會變更,因此社保還是由原用人單位進行繳納。

4. 關於共享期間的工傷問題

關於共享員工共享期間的工傷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能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二是由誰負責來申請認定工傷。

(1)能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問題

由於共享員工所做的工作內容與原有的工作內容完全不同,而工傷認定一個最基本的要求是事故傷害要與工作相關,因此如果事先不進行籌劃和安排,將來就有可能出現不易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

就本次疫情而言,雖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通知還是明確要求須是履行工作職責。

從而,在實際操作時,我們提醒原用人單位需要注意以下兩點,以避免不被認定為工傷的風險

▲ 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 在協議中明確派駐共享合作單位的工作期間、工作時間及工作內容

(2)誰負責申請認定工傷的問題

如果勞動關係繼續保留在原用人單位的,則由原用人單位負責向當地社保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如果勞動關係發生了變更,則由變更後的用人單位負責向當地社保部門申請認定工傷。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在發生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不主動申請認定工傷的,員工或者其近親屬也可以直接向當地社保部門申請認定工傷。

5. 共享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由於人社部函〔2020〕11號的上述通知,強調的是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屬於工傷,因此,共享員工在共享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無法直接適用該通知

那麼,怎麼辦呢?

如果原用人單位在派駐合作單位時,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了派駐共享單位的工作期間、工作時間及工作內容,那麼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容易被認定為工傷

如果在派駐時沒有簽訂相應的協議,那麼在認定時就會出現困難,不易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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