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这些涉及疫情的刑事罪名你知晓吗?

@所有人,这些涉及疫情的刑事罪名你知晓吗?

​庚子年春节,原本欢乐的节日气氛被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淹没,实时的疫情动态牵动着每个中国人紧绷的神经。


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举国上下众志成城:湖北一线防控者冲锋陷阵,各地医务战士选择逆行、舍身奉献,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并自觉加入到抗击疫情的战斗中……


然而,与此同时,“伪劣口罩”“天价口罩”“造谣传谣”“拒绝隔离”等或借疫情大发“国难财”、或阻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让人不禁感慨:比病毒传染更可怕的,是恐慌的传播和人性的泯灭。


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疫情防控工作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除了科学防控疫情,也离不开法治。当我们每一个人站在疫情阻击战的战场时,法律就是维护社会安全和谐稳定的利剑。


本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文件,对疫情期间可能涉及犯罪的行为梳理如下:


一、交易野味引祸端,必严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至五十三条,对买卖、捕猎、繁育、运输、制作食品、广告、交易服务及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相关制品行为的行政责任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涉及野生动物交易的犯罪有以下三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人类善待野生动物,打击野生动物交易,是在保护生态平衡的同时,保护人类自己。


二、利用疫情散谣言,必严惩!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造谣传谣,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利用疫情造谣、传谣,制造恐慌,可能阻碍疫情防控,甚至危害国家安全。“传来信息”要辨别,避免成为传谣者,更不能成为造谣者!


三、传播新冠状病毒,必严惩!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意传播新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七年。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若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应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七年。


四、坐地起价、“发国难财”,必严惩!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触犯“非法经营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触犯“虚假广告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二年。


五、瞒心昧己产、销伪劣,必严惩!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判刑死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判刑无期徒刑。


六、疫情期间扰秩序,必严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触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触犯“寻衅滋事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十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解释》第九条

的规定,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最高判刑死刑。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触犯“抢劫罪”,最高判刑死刑。


七、疫情款物被动用,必严惩!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触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判刑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触犯“挪用特定款物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七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触犯“诈骗罪”,最高判刑无期徒刑。


八、公职人员若疏忽,必严惩!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触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十年。


根据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触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三年。


在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地区或者新型冠状病毒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违规处置传染源,必严惩!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可触犯“污染环境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七年。


保障打赢“疫情战”,必战胜!


宝山区人民法院将积极贯彻中央、市委、区委和上级法院的各项决策部署,与各职能单位部门同心协力,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治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犯罪,为宝山区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疫情防控狙击战,我们定会胜利!


对于这场疫情 关关难过关关过

对于驱散黑暗 前路漫漫亦灿灿

希望如约而至的不止是春天

还有疫情过后平安的你我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文字:范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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