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開解聘證明勞動監察大隊能解決嗎?

用戶68624153954


謝謝你的問題,我來回答。

題主的問題是,離職後,用人單位不給開具解聘證明,勞動監察大隊能解決嗎?

我的問答是,是能夠解決的。

在國家頒佈的《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中,有明顯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節選本條前部分)

因此,如果單位違反此項規定,題主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舉報,並要求公司出具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不然構成違法,勞動部門可以要求改正或者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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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節選本條後部分)

根據本條後部份內容說明,題主應按雙方約定完成正常工作交接,用人單位將按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報酬。

如果題主未按要求進行正常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會以此作為理由,延遲發放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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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良姜


一、單位末依法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的,勞動行政部門也就是勞動監察可以要求單位改正,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的職責是要求單位改正,但是沒有規定勞動監察有權對此種行為處罰,如果單位對於勞動部門責令改正的通知不予理睬的話或拖著不改的話,《勞動合同法〉也沒有規定勞動監察有權對不改正的行為給予處罰,行政法的枯基本原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

三、對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最終救濟途徑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並通過裁決書確認勞動關係解除 的事實。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這事情相當好解決。

1、離職證明是給下一個單位入職的時候看。

2、下個單位要你的離職證明只是國際慣例,並不會去認真檢查,更不會去聯繫你的上個公司確認真假。

3、離職證明其實就是要上個單位蓋章。內容啥的都是模板文字照抄。

4、網上有專門在線製作印章的網站。

5、只需要把印章圖片生成,複製粘貼到word的離職證明文字下面。

6、連ps都可以不會就能搞定離職證明,何必再去找公司扯皮。

7、自己動手,豐衣足食。


天火號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接觸過類似問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單位不開解聘證明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

希望能幫到您。


律正看法


勞動法裡面有規定的離職十五天內必須移交相關離職資料包含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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