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

导语:截至4日零时,全国累计报告确诊病例20438例,死亡病例425例,出院病例632例,疑似病例23214例。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确诊病例的数量在慢慢的上升,疑似病例也在上涨,那么关于医院隔离管理确诊病人与疑似病人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

一、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

二、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四、对已发生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华律网小编提醒大家:在特殊时期,我们应该众志成城,共战疫情!在近期疫情爆发期尽量不要出门,在家也要做好防护措施,如果不得不出门,一定要戴好口罩,避免在外接触公共设施,接触之后一定要勤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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