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紅十字會相關的一些法律規範


與紅十字會相關的一些法律規範

一、中國紅十字會制發的規章制度屬於“管理規範”,不屬於“法律規範”的範疇。相關規章制度可查閱“中國紅十字會官網-信息公開-規章制度”:

與紅十字會相關的一些法律規範

二、相關法律規範及部分重點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受贈的財產及其增值為社會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損毀。

第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十八條 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

。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覆

第二十二條 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五)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第八條 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3、《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第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第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

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5、《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

第四條 紅十字標誌具有保護作用和標明作用,二者不得混淆使用。

第十二條 紅十字標誌的標明性使用,是指對與紅十字活動有關的人或者物的標示

第十四條 下列人員可以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誌:

(一)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二)紅十字會會員;

(三)紅十字青少年會員。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可以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誌

(一)紅十字會使用的建築物;

(二)紅十字會所屬的醫療機構;

(三)紅十字會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場所

6、《國務院關於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25號)

(五) 著力打造公開透明的紅十字會。公開透明是提升紅十字會社會公信力的重要保證,信息化建設是推進公開透明的重要手段。各級紅十字會要按照規定嚴格執行信息公開制度,做到資金募集、財務管理、招標採購、分配使用等捐贈信息公開透明,切實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全面、真實、準確地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各地要將紅十字會的信息化建設納入當地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提升紅十字會的科學管理和信息公開水平。

(十七) 營造有利於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政策環境。在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有計劃、有步驟地委託紅十字會承擔與人道救助有關的工作,實施與其核心業務有關的項目。支持紅十字會依法獨立開展募捐、接受和使用捐贈款物。紅十字會使用捐贈資金開展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可從捐贈資金中據實列支,並向社會公開,捐贈資金不得用於在編人員及機構的經費支出。從捐贈資金中列支實際成本,應在接受捐贈時向捐贈者事前明示,嚴格限制列支額度和使用範圍。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按規定享受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紅十字會應將財政撥款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分開管理

7、《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關於紅十字會開展公開募捐有關問題的通知》(民電〔2017〕145號)

(一) 紅十字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向同級民政部門申領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民政部門直接向紅十字會發放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四) 紅十字會應當定期在民政部統一的信息平臺發佈公開募捐及其使用情況,每年向同級民政部門報送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並及時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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