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红十字会相关的一些法律规范


与红十字会相关的一些法律规范

一、中国红十字会制发的规章制度属于“管理规范”,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相关规章制度可查阅“中国红十字会官网-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与红十字会相关的一些法律规范

二、相关法律规范及部分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四条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二者不得混淆使用。

第十二条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是指对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的标示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二)红十字会会员;

(三)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第十五条 下列场所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

(二)红十字会所属的医疗机构;

(三)红十字会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场所

6、《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

(五) 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公开透明是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地要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

(十七) 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委托红十字会承担与人道救助有关的工作,实施与其核心业务有关的项目。支持红十字会依法独立开展募捐、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红十字会应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

7、《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17〕145号)

(一) 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四) 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及其使用情况,每年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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