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医疗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推诿各类患者!

为了全力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 (第四号)发布。


其中明确提到:各级医疗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推诿各类患者,要全力确保广大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发现推诿拒绝患者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早在1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部门启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以医疗费用等任何理由推诿、拒收确诊或疑似病例。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作为甲类传染病管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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