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證之前男孩去公證立遺囑,表示他出意外死了,婚前財產全部由父母繼承,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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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死了,對家庭的義務擔在女方一個人身上,你還把財產都拿走給你父母,連你的孩孑末來生活都不顧,你合得上眼嗎?心裡真有老婆孩子,會盡量考慮怎麼能在自己走後讓老婆孩孑能好好生活,而不是讓他們雪上加霜,走投無路。你想把房子給父母,難道還要死後把老婆孩子趕到大街上?難怪女方婚前又要彩禮又要房本上加名字,要的其實是安全感,不然遇到這種孝子,真的會一無所有。女方要沒自己的房孑,你讓她娘倆住哪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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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樣做是對的,女孩更應該寫這樣的遺囑。因為女孩婚後生育是過鬼門關,萬一有個三長兩短的,遺產卻被結婚沒兩年的老公分有大半,女方父母多慘啊?!

婚姻法已經說明婚前財產是婚前的,繼承法可沒說婚前財產只歸親生父母。

不過,如今的婚姻法,大家覺得還有領證的必要嗎?就是領證了,也是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依然和沒領證差不多,還多了很多麻煩事。所以,大家只戀愛就好了啊,結婚幹嘛?


纏繞66


這個題目真是很有些奇特啊!

男孩領結婚證之前,先去公證處立遺囑,把自己的婚前財產都指定由父母繼承。

這,可是驚世駭俗!

我們來仔細看看。

結婚是喜事,是人生大事,是兩個家庭、兩個家族的超級大事,是新生活的開端。

立遺囑,本來在咱們中國就不怎麼普及,不怎麼能夠為人所理解和接受,使用的人群非常之少,在結婚之前去立遺囑,真是聞所未聞。

因為新生活才剛剛開始,人生的萬里長征才剛剛踏上征程,怎麼就想到了,結局,想到了末尾了呢?

換句話說,風華正茂、血氣方剛、來日方長的人怎麼就想到了死了呢?

所以這樣的想法、這樣的做法還是很難以為人所理解的。

但是他的想法他的做法確實合乎法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他之所以去立公證遺囑,說明,他對繼承法非常瞭解,立遺囑的意思非常確定、意志非常之堅定。

因為公證遺囑,輕易是無法撤銷,本人都必須去再以公證的方式撤銷。

從這點看來,可能這個男孩是獨生子女;可能他看到了全國數百萬失獨家庭中,白髮蒼蒼的父母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悽慘和悲涼,因而決心要讓父母萬無一失、老有所養。

也就是說男孩的行為對老父母來說合法合情合理。

對女孩這邊也是合法的,但是在情理上似乎有一些彆扭。

一是讓女孩覺得男孩心裡只有父母,沒有妻子和未來的兒女。

二是大喜之日立遺囑似乎風馬牛不相及。可能還會認為不吉利。

當然了,男孩子,所以這樣做更有可能是這對青年男女非常理性,非常的懂法,兩人商量好了要去這樣做,以免以後生紛爭。


陳群律師


作為男人有權對自己婚前財產作出選擇,我不知道,他為何立這樣的意外事故立遺囑,婚前財產歸自己的父母,愛父母沒錯,把婚前財產歸年邁的父母享用也可以,但你婚後生的孩子呢,一個二個,難不成都歸女方撫養,你身故什麼也不管,有一點沒錯,你意外故去,老婆會再改嫁,人之常情,孩子有權繼承你婚前和你們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你有一顆孝順父母的心是好的,但這樣的遺囑對你的未來的媳婦她內心的感受,好象特別的防著她,要霸佔你家的財產似的,她還會與你領證嗎?你還是留著你的家產與父母過一生吧。


往事如雲149428315


個人覺得男方意外,婚前財產留給父母沒有錯!畢竟自己去世了,媳婦是否會顧及公婆的贍養問題?女方有可能再婚!男方無非是想確保年邁的父母生活有保障!一個真實的案例,我親家的姑媽兒子車禍去世,各種賠償撫血金80多萬,按照法律規定母親健在,撫卹金裡有死者母親的一部分!兒媳就沒有主動拿給婆婆的那份!婆婆農村戶口,又沒有退休工資資!最後婆婆要起訴告兒媳婦,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才給了十萬!剩餘的錢兒媳婦不久,把撫卹金和自己中學的同學在一起買房子了!不夠還逼迫自己的女兒賣房子給錢她!婆婆的老房子買了,給了兒子媳婦拿去種了房子!還建三套幸虧的都是寫的孫女的名字!這個傻女人買房子錢不夠?逼迫女兒買房給錢她,女兒不同意就到女兒家打鬧要錢!這種女人自己的女兒都不顧!她會照顧婆婆的晚年嗎?支持男方婚前財產留給父母晚年養老。


qzuser201207698


男孩女孩領證,說明由戀愛的程度,已經步入婚姻了,兩個人將要攜手生活一輩子了。

男孩女孩,在婚禮儀式上,將要立下誓言,無論對方貧窮,生病……都不離不棄。互相照顧,互相體貼,互相依靠,好好過日子,白頭到老。

如果男孩領證之前立遺囑,表示他出意外死了,婚前財產都由父母繼承。這是什麼意思?

領證時男女雙方由熱戀將要成為夫妻了,那種熱血沸騰的喜悅,突然出現這種情況,哪個女孩還能去領那個證?

“結婚證”首先代表責任。尤其是男人的責任,要給女人提供一輩子幸福美滿和諧的生活,沒有後顧之憂!

在責任面前,男人首先想的是父母?是表現自己“男子漢大孝子”嗎?老婆不重要?那還領什麼證?還成什麼家?立什麼業?

男人孝順父母理所應當,平時多關心父母,父母生病時,床前多伺候,用不著立什麼遺囑,傷害女人的心!

領證前,男孩對女孩連最起碼的誠意都沒有,那就別領證了,別結婚了!別給婚姻埋下離心離德的種子了,同床異夢,今後生活爭執不斷!

立這樣遺囑的男孩,自己給自己添亂呢!有這樣男孩的父母,也得陪它操一輩子心!因為這個男孩,仍然是個沒長大的男孩。


用戶1135706132


這樣的男人,我覺得,他是不值得女人嫁的。

立遺囑是為了什麼?就是為了防止意外死亡,才需要事先交代身後事。

既然說到意外死亡,也就是說,死亡時間是不確定的。有可能一輩子都不存在意外死亡,有可能十年後意外死亡,留下老婆孩子孤兒寡母的,也有可能結婚沒幾天就死亡了,老婆可能並未懷孕,也有可能,他意外死亡時,老婆肚子裡已經有了。

而在這個遺囑中,男孩並未考慮即將嫁給自己的老婆。

如果,結婚後沒幾天,他意外死亡,他老婆在這個婚姻中沒有得到任何利益。將來,在她的人生中,也許她會繼續尋找自己的伴侶,頂著喪夫的身份。若婚房為男人的婚前財產,他意外死亡以後,老婆立馬露宿街頭。

如果,老婆懷孕後,他意外死亡。她老婆也許能得到他的些許婚後所得收入,但不會太多。到時,一個女人,無家可歸,你讓她懷著孕,生不生下肚子裡的孩子呢?

如果,老婆生下孩子後,孩子還小,他意外死亡。他的父母應該是願意用他留下的財產去照顧孫輩的。他的婚後收入作為遺產留給老婆的,估計不多。他老婆無家可歸,又該怎麼辦?不去工作,去公婆家照顧孩子顯然不現實。出去工作養活自己,孩子丟給公婆?

即便他們的婚房一人一半,他死後,立馬涉及到公婆和兒媳分房子的問題。到時,老婆立馬成了這個家的外人。

這樣的男人,活著不替女人好好打算,死後留下一堆問題給女人,根本不值得女人嫁。


鶴髮童心沈奶奶


如果結婚沒小孩,倆人關係不太好,可理解,因為這年齡的年青人本人根本沒錢買房買車,都是父母買的,但如果有小孩了,就不一樣,當了父親了,就要為孩子考慮,如果我兒子這樣,我會讓兒子把財產留給妻子孩子,我會和媳婦處理好關係,當女兒待,我覺的人生,反事不觸及底線,都不要把事做絕,,我有朋友就這樣,兒子離婚了,把媳婦當乾女待了,平時經濟各方面都幫助,相處不錯,我覺得挺好的,這也是一種境界吧,當然這個兒子為啥這樣,我們也不知情況,不妄加評論,各人有各人的情況


用戶5723999826509


我以為完全可以。理由:首先從法律上講,寫遺囑處分自己財產,是法律賦予的權利。這沒時間上的限制,只要自己意願真實,沒有規避其它違法行為,就行,沒婚前婚後要求和限制。其次,該男孩在婚前書寫遺囑可能有如下情況,一)自己的工作風險比較大,怕遇不測。二)自己婚前財產基本都是父母的贈與。三)縱然婚前財產完全是自己工作後所掙,但卻是父母辛勤培育的結果,本可以慢慢盡孝,擔心自己發生意外,父母無人養老。可能還有更多為父母考慮的問題,但都在情理之中。所以說,男孩立遺囑並公證既不違法,也在情理之中。再說公證機關也不會公證違法的遺囑。


依山傍水758


月有陰晴圓缺,人有旦夕禍福,此事古難全。一個活在這個世上,風險無處不在。男孩在領證之前,去公證處立遺囑,表示他出意外死了,婚前財產全部由父母繼承。早一點防範意外導致的風險,做好出現意外的預案,沒有什麼不對。

依據我國現有的法律,婚前財產屬於個人的財產,個人是有權進行處置的。結婚以後的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能處置屬於自己的一部分財產。男孩在領證之前,去公證處立遺囑,處置自己的婚前財產,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男孩婚前,去公證處立遺囑,處置自己的婚前財產。在自己意外死亡後,讓自己父母的生活有一定的保障。無可厚非,也合情合理。在結婚前,能夠想到自己出現意外死亡後,把婚前財產留給自己的父母,也說明這個男孩是個孝子。

只不過,婚前立遺囑,處置自己的婚前財產,不太符合國情。意識有點超前,許多人不一定接受的了。對自己的妻子和子女,也未必顯得公平。考慮父母的生活沒錯,自己的妻子是不是也應該考慮一下,自己的子女是不是更應該考慮一下。

當然,冉兄也能理解這個男孩的想法。自己死後,妻子很有可能,重新組建自己的家庭,成為別人的妻子,跟別的男人一起生活。讓別的男人享受自己婚前的財產,是會很不舒服的。那麼,自己的子女呢?孩子是自己的吧,應該不應該享受呢?

還有,男孩在婚前立遺囑,把自己的婚前財產,留給自己的父母。讓自己的父母以後有個保障,合情合理,也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那女孩呢?女孩也是父母生父母養。女孩是不是,也應該婚前立遺囑,把自己的婚前財產留給自己的父母呢?

每個家庭都自己的財產,只是多少而已。每個未婚青年,也都有自己的婚前財產,也只是多少而已。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父母,都需要自己子女的照顧。每個人也都有可能出現意外死亡,不是說男孩可能會出現意外死亡,女孩就不會出現意外死亡、

所以,冉兄認為,我國的繼承法規定,父母、妻子、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規定的已經很詳細了,也完全能夠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完全沒有必要再立遺囑。如果非要立遺囑,應該雙方都立遺囑,這樣才顯得公平,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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