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朴槿惠被判重罪有政治因素,韓檢控罪哪條是政治因素?你怎麼看?

阿佩呀


法律被政治利用或者成為政治鬥爭的工具之後,文在寅政府的清算積弊施政國策,其實就是把黨派鬥爭藏匿於國家政治之中。而檢方往往也是從政治出發,按照文在寅所說,檢方干預政治,己達到無所不為的地步。

朴槿惠所涉三起案件,雖然檢方羅列了21項罪名,看似罪行深重,其實都包含了政治因素。

朴槿惠下臺首先就是政治,她的前律師蔡明星在《彈劾》中提到,朴槿惠就任總統時共同民主黨就準備對她彈劾。當親信干政事件爆發,文在寅和秋美愛雙雙參加倒樸燭光晚會,以及共同民主黨在民眾中進行煽動,包括朴槿惠在世越號沉船事故中失蹤和要動用軍隊鎮壓等等,最終導致朴槿惠失去民意被彈劾,這本身就是一種政治行為。

朴槿惠被檢方逮捕,可以視為政治的繼續。檢方指控三起案件,其政治因素體現的淋漓盡致。下面進行逐一解讀:

一、違反選舉法案。朴槿惠被指控在2016年4月13日國會議員選舉前非法介入執政黨新世界黨公推過程。據檢方調查,當時青瓦臺計劃為大邱、首爾江南地區等執政黨人士當選可能性較大的選區推薦“親樸”派人士,並進行非法民調。檢方用“青瓦臺計劃”,政治意味十分濃厚,況且那次選舉,新世界黨是失敗的。也就是說共同民主黨戰勝了新世界黨,反而調查新世界黨是不是準備在從中作弊,是不是要增加朴槿惠罪名?從而進行徹底的政治打壓。

二、國情院受賄案。國情院用於情報和國家安全的預算資金,上交部分給青瓦臺,是歷史遺留問題,這部分資金只有總統和國情院有權支配,並且不受審計和監督。而朴槿惠把國情院上交的資金用於青瓦臺工作上和職員的福利上,檢方非要指控朴槿惠貪汙,法院不得己一審判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二審判挪用公款,大法院發回去重審,檢方的指控是不是有很強的政治意味?當然。

三、親信干政案件18項罪名其核心就是朴槿惠與崔順實共謀,強迫大企業向崔順實的Mir財團和K體育財團出資,和收受三星李在鎔的賄賂。“共謀”得有書面證據或證人證言,僅憑李在鎔的“這是總統的意思”就認定為共謀,顯然有些牽強。在這系列案件中,朴槿惠、崔順實和李在鎔以及其它企業財團,均承以才可以視為證據鏈完整,少一方都無法定案,而朴槿惠和崔順實都沒有承認共謀,檢方就憑藉崔順實是朴槿惠的閨蜜強行認定兩人共謀,似乎有悖於法理。朴槿惠曾經做為三次道歉,承認對崔順實失察,事實上這也說的過去。那金泳三、金大中和盧武鉉的家人收受賄賂,算不算共謀呢?

什麼是政治因素?說白了,就是倒臺以後被施加了很多與政治有關的罪名,當然必須有一個與之牽連的案件為導火索,然後進行徹底清查。就像李明博案件,檢方抽調四分之一的檢察官到青瓦臺檔案館,對李明博所涉及的文件和資料逐一查閱尋找線索。


適情雅趣


朴槿惠被判重罪,不會出人意料。當朴槿惠所有的案子塵埃落定之時,匪夷所思的問題來了!

朴槿惠被韓檢起訴求刑“二十一宗罪名”,是否有政治罪名,或者是政治因素在內呢?答案是否定的。


朴槿惠沒有因為她私下裡排除外交部官員,派自己青瓦臺秘書和日本安倍政府進行談判,最後簽訂《韓日慰安婦協議》,背後還和日本政府簽訂有關秘密協議,未報請國會批准;《韓日軍事情報交流協議》;而這二個協議,被韓國各界人士評價為“出賣韓國民族尊嚴的協議”。韓檢並沒有因此對朴槿惠提出起訴。

2016年10月19號,朴槿惠“閨蜜干政”醜聞爆發,引起韓國輿論譁然。朴槿惠為了平息“醜聞”給自己帶來的傷害,接受軍方高層人員建議,派出青瓦臺“安保室”主任金寬鎮,立刻去美國,請求美國政府在韓國部署薩德,部署核武器。


朴槿惠這麼做目的只有一個,挑起國際爭端,引發鄰居大國抗議和不滿,朴槿惠政府再以“干涉韓國內政”和“捍衛韓國國家安全”為由,大打口水仗。以便轉移國內民眾對“閨蜜干政”醜聞的關注。韓檢也未因此起訴朴槿惠。

朴槿惠親自下令,對越界捕撈中國漁船“可以使用包括重機槍在內的重武器”,這個命令直接導致三名中國漁民被槍殺,嚴重違反國際公約。韓檢也未因此對朴槿惠提起公訴。

“世越號”沉船事故,直接導致韓國300多名人員喪亡。朴槿惠政府救援不力,之後就是刻意隱瞞事故發生的真相。這是韓國社會公認的事實,也是朴槿惠在廁所裡扔石頭——激起民糞(憤)的最大問題。韓檢為了平民憤,對朴槿惠提起公訴嗎?沒有。

韓國“三權分立”發展到今天,早就擺脫政黨政治的干擾,擺脫了政黨輪換造成的“清算打手”稱號。

韓國司法不會因為朴槿惠下臺,就給她“羅織罪名”;更不會對她搞什麼“酷刑加身”。中式樸粉小編們所說的,“超時限審訊”不是道聽途說,就是故意造謠惑眾。


韓國法律規定,對犯人審訊時,必須有律師在場;犯人回答問題時,可以對自己不利的問題,拒絕回答;在徵求律師意見後選擇是否回答。

韓國法律規定,節假日星期天,不得審訊犯人。每天審訊犯人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審訊每二個小時,必須讓犯人做二十分鐘休息時間。這二十分鐘也計算在審訊時間內。中午吃飯時間為一個小時,也計算在審訊時間內。

朴槿惠花重金聘請的律師團隊,早就端著槍,等著韓檢檢察官出現任何失誤,哪怕是檢察官出現細小的差錯,律師柳榮夏等人,就會大肆製造輿論宣傳。

朴槿惠被審訊時,如果有一次超過法律規定時間,像中式樸粉小編們宣傳的那樣,“有時每天審訊時間長達20時小時”,早就上了國際新聞頭條了!聯合國人權組織,二次因為朴槿惠支持者提起控訴,到拘留所檢查朴槿惠的人權情況。結果就是“符合聯合國人權公約要求”。

朴槿惠在拘留所裡面,可以花費自己的錢買東西,包括飲食服裝等。這是韓國對任何犯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規定。朴槿惠一個人住單間,配套個人衛生間,學習坐椅書桌,電視機等等。因為朴槿惠畢竟當過總統。


有人說,文在寅和韓檢以及韓國法院聯合起來,整治朴槿惠。韓檢和韓法一起唱雙簧,給朴槿惠治罪。可能嗎?

沒等文在寅上臺執政,韓檢就以18宗罪名起訴求刑朴槿惠。這是事實吧!

李明博和朴槿惠,先後執政9年。韓國憲法法院和韓國大法院的大法官,任期只有6年。也就是說,參與審判朴槿惠的大法官,都是李明博和朴槿惠親自任命的。韓檢總長,大法院院長,也是黃教安向朴槿惠推薦任命的。這些人投靠文在寅,不會有任何好處。幹好幹賴,都是到點回家。


再者說,如果提起個人恩怨,眾所周知,李明博禍害文在寅,不次於朴槿惠。

李明博是朴槿惠逼死文在寅好友盧武鉉的最大幫兇之一。沒有李明博利用政府公權力違法幫忙,文在寅或許就不會以41.8%比43.2%,微小票數輸給朴槿惠。

李明博為何在審判期間,就能通過韓國大法院判決,保釋回家過年?文在寅政府對韓國大法院的判決,連個評論都不敢發表?只能眼睜睜看著李明博帶著微笑,回家去了!


如果說除了朴槿惠,文在寅最恨的人是李明博前總統;文在寅最愛的人,莫過於是教授出身的曹國。

當文在寅任命曹國為法務部長時,韓檢總長,韓國大法院院長,二個人都是文在寅提拔任命的高官。可是,韓檢卻雞蛋裡挑骨頭,利用10多年前的舊事,動用“大陣仗”,把自己的頂頭上司曹國給逼下臺,直接打臉文在寅總統。韓檢還三番五次搜查青瓦臺,根本就無視文在寅的總統權威。

現在的韓檢總長尹錫悅,那可是文在寅親自破格提拔任命的人。為何尹錫悅還按部就班的指揮部下,直接打臉文在寅。不但要起訴曹國,還要調查文在寅總統的其他親信人物。


韓檢之所以這麼做,就是秉持司法公平公正原則,對事不對人。換句話說,就是“警察打他爹——公事公辦”。

最令人可發一笑的問題是,朴槿惠和她的律師團隊,面對韓檢14萬頁的起訴求刑書,選擇了接受法院判決。因為韓檢對朴槿惠的起訴所列證據確鑿,可謂是鐵證如山。

朴槿惠的弟媳徐香凝,就是韓國知名大律師。而且在首爾還有自己的律師事務所。朴槿惠的鐵桿粉絲柳榮夏,自由韓國黨裡面的前黨首洪準杓,現黨首黃教安,國會黨鞭羅卿媛,都是法律出身,都是韓國法律界精英。

上述這些韓國法律精英,為何不拿朴槿惠的案子說事?指出韓檢哪條指控不實,證據虛假?韓國法院的法官們,是如何和韓檢“唱雙簧”,拿朴槿惠“開涮”。因為這些朴槿惠的同黨故舊,找不出來韓檢起訴求刑書的一點瑕疵;更找不出來法院判決對朴槿惠過嚴懲處。
朴槿惠的弟弟樸志晚和弟媳徐香凝

就拿朴槿惠“國情院受賄案”來說,韓國法律規定,“貪汙受賄一億韓元,判處五年徒刑”;“貪汙受賄十億韓元,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既然法院認定朴槿惠貪汙受賄36.5億韓元。法官卻一審判她6年,二審法官判她5年有期徒刑。由此不難看出,韓國法院的法官們,對朴槿惠手下留情。

韓檢對朴槿惠所有的起訴求刑罪名,全部是按照韓國《刑事法》的法律條文進行。根本就沒有一條罪名是“政治犯”。朴槿惠她爹朴正熙,執政18年,韓國失蹤人口10萬人以上。只要是“情報院”的特務們,隨便給人一頂“通北者”的帽子,就可以當場處死。死者就是政治犯,家屬都得跟著遭殃。
朴正熙獨裁統治時期抓捕“通北者”

朴槿惠被判重罪,如果存在所謂的“政治因素”介入的話,那對於朴槿惠來說或許是一件好事。因為政治犯一般都會有平反昭雪的那一天。可惜,朴槿惠就是一名普通的,被判重罪的刑事犯人。


阿佩呀


親信干政案,本來就是一個政治案,也叫政治事件。也就是與韓國政治有直接聯繫的事件。怎麼個聯繫法?這是韓國政黨惡鬥(黨同伐異)的直接結果,即當時在野的共同民主黨利用崔順實事件,成功地把執政的自由韓國黨總統朴槿惠趕下臺!就是文在寅鬥倒了朴槿惠,並且踩著她的肩膀爬上了韓國總統寶座,就這麼簡單!在所謂的民主制國家呢?這種你死我活式的套路和把戲比比皆是見怪不怪,簡直是常規動作,本不足為奇。只不過不同的政治事件貼上不同的標籤罷了。比如美國人上演的這個門那個門的一系列事件,都是教科書式的例子。



現在韓國把“親信干政案”上升到法律的程度,其實就是用文在寅總統借用法律的手段來打擊和清算政敵,有點勝者為王敗者寇的意味。何謂輕信干政?就是總統的近親屬參與了國政,這在古代家天下時代就是外戚干政之類。可是外戚干政也要有資格和條件啊,一介草民百姓如何幹政?崔順實是一個開辦幼兒園的,連個公務員的身份都沒有,更不用說進入政界當官了。她只不過是總統朴槿惠的閨蜜(好朋友),連個私人生活秘書也夠不上,何來干政?



韓國作為現代化的法治國家,政府的決策部署都有一套嚴格的程序,崔順實怎麼就能影響韓國總統的決策了?她看了幾篇總統講稿算得了什麼?美國總統特朗普的女兒伊萬卡女婿庫什納都在白宮擔任實際職務,而且參與了總統的決策,比如特朗普的中東新政策,就是庫什納的“傑作”!這又叫什麼?朴槿惠最大的失誤(遺憾),就是沒有給崔順實是一個合法的職務或名份,哪怕任命崔順實為總統的生活秘書,也就不會有後面的這些驚濤駭浪和血雨腥風。這就是古人所說的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反倒被政敵們抓住了把柄,然後利用輿論煽動民眾,然後掀起了轟轟烈烈的倒樸運動,然後借“勢”將朴槿惠送進了監獄。



世界上的任何一種政治罪名,都是要衡量它所造成的損失程度。崔順實修改了總統的幾篇講稿,對韓國造成了什麼重大損失呢?朴槿惠是通敵賣國了,還是割地賠款了?還是喪權辱國了?如今韓國司法部門把朴槿惠以親信干政案判重刑,這開了一個非常惡劣的先例——利用法律的手段,行政治報復之實。相信在韓國特殊的政治體制下——政黨輪流執政,財閥壟斷政經,像朴槿惠“親信干政案”這樣的政治陷害案件,既不是第一例,也不會是最後一例。所調“青瓦臺的魔咒”定律,就是一種惡性循環的慣例罷了。


書中有毒


韓國前總統朴槿惠涉及三案——“親信干政門”案、國情院受賄案和違反選舉法案。其中,違反選舉法案已經獲刑2年,“親信干政門”案和國情院受賄案在終審時發回重審。朴槿惠全部案件審理已經接近尾聲,朴槿惠的刑期即將塵埃落定。外界普遍認為,一方面,朴槿惠被判重刑在所難免;另一方面,朴槿惠案件中有法律因素,也有政治因素。那麼,朴槿惠案件中有哪些政治因素呢?


從韓國檢方和韓國法院來說,幾乎把韓國法律用到極致,這是政治因素的一種表現。韓國法律規定,最多可以三次延長羈押期限,而韓國檢方就三次提出延長朴槿惠羈押期限申請,韓國法院三次也都批准了;韓國現行法律中規定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為30年,韓國檢方對朴槿惠“親信干政門”案的一審、二審和終審求刑,都是最高刑期30年。韓國檢方、韓國法院對朴槿惠用盡“極刑”,難道朴槿惠真的罪大惡極?如果朴槿惠罪大惡極,為啥不直接求刑或者判決死刑?


朴槿惠被韓國檢方指控20多項罪名,朴槿惠一如既往全盤否認,朴槿惠的最高刑期曾高達33年。然而,迄今為止,韓國檢方沒有朴槿惠的直接罪證,韓國法院卻也幾乎按照韓國檢方的“旨意”作出了判決。在朴槿惠系列案尤其是朴槿惠案的判決中,韓國檢方和韓國法院好像“演雙簧”:韓國法院所有的判決,韓國檢方都要提出上訴,而朴槿惠沒有提出一次上訴;韓國檢方每一次、每個案件的二審、終審求刑,幾乎堅持一審的求刑期限。外界有種觀點,因為朴槿惠對韓國檢方的指控全盤否認,對韓國法院的審判堅稱無措,而且從2017年10月後拒絕出庭,所以兩者達成共識:必須報復朴槿惠,幾欲“拖死”朴槿惠。


另外,朴槿惠於2019年4月和9月兩次提出停止執行監禁申請,但都被韓國檢方駁回。然而,就在韓國檢方駁回朴槿惠第二次監禁申請沒幾天,韓國法務部宣佈:同意朴槿惠走出拘留所,到外面的醫院治療,朴槿惠不僅做了肩部手術,而且還在醫院裡康復了兩個多月。不管這是韓國法務部開恩也好、人性也好,還是時任韓國法務部長曹國為了轉移自身緋聞視線也罷,韓國法務部都給了韓國檢方一記響亮的耳光。韓國法務部和韓國檢方處理朴槿惠停止執行監禁申請迥然不同的態度,誰說其中沒有政治的因素?


除了韓國檢方和韓國法院,韓國總統文在寅在朴槿惠案件中也注入了不少政治因素:一者,同時對包括朴槿惠在內的三位韓國前總統進行政治清算,成為韓國政壇一道亮麗風景;二者,文在寅對朴槿惠的態度,儼然老賬新賬一起算,將朴槿惠的父親、韓國前總統朴正熙的老賬和朴槿惠的新賬,一起算到朴槿惠頭上;三者,除了韓國檢方指控的罪名,文在寅還要求調查與朴槿惠密切相關的“世越號”沉船事故、朴槿惠的“緋聞男友”等,幾乎挖完了朴槿惠的根根底底。


總體來說,朴槿惠案件中,法律因素是主要的,這是朴槿惠咎由自取、罪有應得;否則,朴槿惠也不可能被判處33年的刑期,而且最終這個刑期還有可能加重。但是不可否認,朴槿惠案件中包含了不少政治因素,因為韓國一直有政治清算的光榮傳統。外界有種說法,在朴槿惠案件中,韓國檢方、韓國法院和文在寅政府結成聯盟,共同“收拾”朴槿惠,不是沒有道理的。不是嗎?朴槿惠創造關押時間長(1000多天)、受審次數多(出庭100多次,還有未出庭的)、受審頻率高(一週三次、四次甚至天天受審)、受審強度大(有時受審一次超過20小時)等很多紀錄,不是很能說明問題嗎?


毛開雲


[打臉][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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