缸缸328
你的文字應該是寫反了,“新的債權人如何讓債務人償還”。
這種“被銀行打包後出售”的不良貸款資產,基本都是抱著“百分百損失”的計劃來管理的,從本人接觸過10多年前的四大國有銀行以及幾年前接觸的信用社改制具體實際做法中,唯有“比例極小的企業貸款”和“偶然性很大的少量個人貸款”,才有可能被新的債權人成功追償。否則的話,如果這些貸款裡面還有容易催收到的部分,也會在銀行打包之前被成功催收了,不會進入“不良資產包”。
根據以前的經驗,對於後續有機會基礎此類不良資產的,可以按如下流程去“碰碰運氣”,看能否被你繼續崔收到一些。
1、梳理不良資產包清單,挑出訴訟時效之內的。
相對來說,銀行的貸款管理還是比較規範的,只要貸款人(企業或個人)尚可聯繫,那無論該筆貸款的五級分類多麼差,訴訟時效應會銜接無誤的。方法是查詢每筆貸款的最後一次“催收通知單”,如有貸款人簽字,那麼簽字日期3年之內的,全部挑選出來。
2、在挑選出來的列表中再次篩選。
篩選的方法可2種並用,
再剔除一批:企業貸款的單位已經不復存在或者你比較熟悉屬於“打死也弄不出錢來”的,直接剔除;個人貸款的貸款人,確認已經失聯訴訟有效期剩餘時間內肯定無法找到的、十分熟悉的個人你知道無論如何也“榨不出錢來”的。
- 優先選出大概率有可能收回的:銀行不良貸款的打包處置,貸款人基本是不知情的,基於這個因素,從第1條曬出的名單中,優先挑選一批“尚在運轉的企業”或者“經濟條件具備還款能力的個人”,總之就是“有把握能收回貸款”的那些對象。
當然了,接手打包資產的價格肯定是超級便宜的,那麼你“吸引他儘快還款”的辦法就是:本金和利率優惠!——只要還了百分之多少就全部一筆勾銷,以後再不找你麻煩了,又避免了打官司……云云。
3、難啃的骨頭,一靠渠道,二靠運氣
第2條的做法經過2-3輪處理之後,應該可以收回一部分了,後續沒有收回的,採用銀行的做法,能找到貸款人的,繼續在訴訟時效到來之前讓對方再簽字以中斷失效。
還有個經驗做法,能給後續的個人貸款回收帶來一定的機會:
儘可能多地認識各家銀行的貸款經辦崗位工作人員,平時保持一定的聯繫,將訴訟時效沒有失去的個人貸款名單,發放給各銀行貸款崗經辦人員,讓他們協助關注後續的動向——因為後續的這些人能否歸還,實際債權人已經沒有理抱多大期望值了,能要回多少都是“計劃外的收穫”,那麼,在此基礎上給予各家銀行的“臥底”一定回收分成,不失為一項最為簡捷、省事的做法(這招是不是太損了……)。
總體來說,此類已打包不良資產,已屬於“很垃圾”之類,不宜抱有過大期望,維持住訴訟有效是平時可以做的事務。真想從裡面挖出可觀的油水,那是不可能的了,所以,嚴重不建議“不加調查地去直接訴訟”,贏了官司沒有錢,太難受,只能用智慧去一點點蠶食為妥,且等機會吧。
檀紙間
你應該說反了,債權人讓債務人償還貸款才對。
國內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餘額已經超過2萬億,不良率逼近2%的紅線,而對於不良貸款的清收工作費時費力,現階段銀行普遍沒有充足的技術力量來實現不良貸款的快速回現,所以在傳統處置手段中,不良貸款的核銷和打包轉讓就成了商業銀行的常用手段。
根據2012年財政部、銀監會《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商業銀行批量轉讓(10戶以上)不良貸款,需通過持牌的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長城、東方、華融、信達),經過幾年的發展,門檻被進一步放低,批轉的規模降低為3戶,受讓機構除了國有資管公司,還有地方資管公司也成為合格受讓方。
因為我國行政體系內尚無債權登記機構,所以債權的轉讓在實務操作中主要就是分為幾個步驟,完成後,即視為債權已經從銀行轉讓:
1、銀行內部封包,確定組包資產,出具債權內評價格,向有資質的國有資管或地方資管發出邀請函;
2、收到邀請函的資管公司根據自身業務需求,參與銀行出讓債權的盡調工作,確定組包報價;
3、銀行組織公開掛牌,如有2家以上的資管公司參與,則組織競價;
4、競得資產包的資管公司與銀行簽訂債轉協議,在地區內的法制報或知名度較高的報紙上公開債轉信息;
5、資管公司以新債權人的身份在報紙上發出催收公告,並對債務人借款合同上的送達地址送達相關材料,視為對債務人的送達催收;
6、資管公司以新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或針對已判決的案件申請執行,或對已執行的案件申請變更執行主體。
上述幾個步驟完成後,基本上債權從形式到實質權力的轉移就全部完成了。之後讓資管公司就完全替代了銀行的地位,正常履行借款合同上賦予債權人的權力即可。債務人和保證人無還款能力的,債權人將執行擔保物(不動產或動產)用以清償貸款。
NPL施恩
不良資產管理處置”,是指業主或者融資租賃公司(大部分來自這個行業)綜合運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自身不良資產或參與其他企業不良資產進行管理,並進行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從不良資產處置達到的效果來看,可分為一次性資產處置及階段性處置兩類。一次性處置主要包括直接追償、資產轉讓、破產受償等方式;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資產重組、資產置換、資產託管、資產證券化等方式。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不陌生,它是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它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理的不良資產包括無法收回貸款而抵押的不動產、無法收回壞帳債權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理這些不良資產時通常是通過拍賣、招標等多種途徑。而且經過幾年的運作,還存在將債權打包來拍賣的情況。 打包債權,是指將若干個債權,合成一個拍賣標的。儘管這些資產或債權變現效果不好,但是因為目前國家對處理不良資產方面沒有任何限制性政策,雖然有風險存在,可投資的機會也很大。所以有不少有實力的大公司或個人願意以低價購入這些變現價值不靈活的資產或債權,然後再通過自己的經營、轉讓這些資產或起訴這些債權項目的上級主管部門來取得一定的收益。
局思想
有說題主問題提反了,我不這麼看。題主的題意應當是:自己是債務人,債權人是銀行。現在銀行轉讓債權後,作為債務人如何與新的債權人協商還款。
銀行轉讓債權,基本都是給了資產管理公司,就是俗稱的AMC。在銀行轉讓的時候,都是進行了打折處理,這個折扣,是經過AMC勘察和銀行協商出來的,所以沒有什麼標準。AMC接手銀行債權之後,通常有兩個選擇:一是通過法律程序繼續清收;二是與債務人協商還款。
AMC在接手債權之前,都是經過調查的,所以對可能獲得的受償金額大致都有一個估算,結果比銀行折扣後轉讓的金額稍高,二者差價就是AMC的盈利來源。AMC不像銀行需要計提撥備,因此持有不良資產的成本是比較低的。
債務人如果還想自救,可以與AMC協商。剛剛說了,AMC持有不良資產成本低,因此不會像銀行逼債逼得那麼緊。債務人可以拿出一個有效的計劃還款方案,與AMC協商,這個還款額可以低於實際銀行貸款的金額(因為AMC拿到的債權也都是在貸款金額上打折的,你還款超過這個折後金額,都是AMC的利潤),但是有兩點要注意:第一不要指望AMC會來救你,自救得靠自己;第二不要奢望折扣太大,虧本的生意AMC不會做,他們情願走法律途徑。
我是空谷財譚,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空谷財譚
這是銀行處理不良的合理合法退出機制,相對應的國家層面也有專門的國家級的資產管理公司,針對不能償還債務的企業或者個人,有抵押資產的最後一定是走債權拍賣,銀行為了快速盤活資金。所以面向資產公司打包債權,資產管理公司再分拆面向社會處理不良資產。白話表示就是高手在民間,只要合法合理一切都是可以接受的。還有一點據我所知不良也有處置不了的情況,具體就是銀行內部問題了,每個銀行都有核銷比例,最後天朝銀行在比例內會把處理不掉的債權核銷掉的,畢竟政治正確很重要,都是一家人和和氣氣很重要何必那麼認真呢。
團魚網絡科技
我有疑惑,你是不是有點著相了?
1、被打包出售的不良無論是否證券化,比如說形成類似於CDO、CDS、CDS2、MBS、ABS、CLO,或者其他一些亂七八糟、莫名其妙的東西,其實質就是已經證券化並參與交易了。對於這些類型的東西,你的操作應該像炒股一樣"低買高賣",抓緊出手。只有無奈被套,實在不行了才炒成股東。。。。因此,你最好在買入之前就應找到下家。
2、即使你成為新的債務人去收債,其難度絕對不是一般大,困難太多,只"地方主義"這一條就很難受,往往當地人能清收債務,外地人就很難幹成。事實上,本世紀初四大不良資產管理公司轉入的不良,能收回的早收回了,收不回的十幾年了也沒收回。
3、每一個國家在經濟下行期都會產生一大批不良貸款,各國政府是認可這種"經濟成本"存在的。哪怕是更加離譜的經濟危機也不得不承受,1991年日本房地產泡沫形成的不良,2007美國次貸形成的不良......一般處理方式就是政府找主體四處分攤一下,再投放幾輪貨幣,也就消化差不多了。
衛傑1415926
銀行打包出售的不良資產包,其中包括該債務關係中所有的權益都一併出售,包括抵押物以及債權債務的轉移。
債務人的債權關係就轉移為新的債權人,新的債權人會執行新的一輪的催收手段或者利用自身資源進行處置工作,例如拍賣或者重組等工作。
所以,這種債務人的歸還義務是必須的,而通常使用的辦法就是告知,催告等辦法,或者使用司法強制手段,直接進行執行處置。
所以,從義務上講,債務人始終需要履行還款義務,而無論債權人是誰。
張小帥說理財
你的意思是希望新的債權人給你借新還舊?這麼說吧,都到轉讓這一步了,肯定是各種手段都已經用到了的,不得不進行剝離的貸款了,新的債權人接到了就是準備進行處置的,根本沒想著給你借新還舊!
神經質神仙
拍賣資產償還債務。購買債權有風險,若債務人申請破產,拍賣償還債務就會有很大的風險。
750933170
法院判決更換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