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精神賠償金嗎?

考拉1231


國家對三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因女職工處於哺乳期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行為很明顯是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的。此時,就需要單位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具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您妻子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至於你說的精神賠償金與法無據。

 


HR樂邦哥


【職場小龍蝦觀點】哺乳期是不允許解除合同的。

關於解除合同

不知道這個解除合同是你提出還是公司提出的。如果是你提出,除非是萬不得已(時間、精力、壓力等),只能說明你傻,如果是公司提出,這個是違反國家法律的。又或者是合同到期?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你主動提出解除合同。這個我就不分析了,哺乳期是有一個小時的假進行餵養小孩的。如果是自身壓力大或者精力不濟,單方面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沒有任何補償的。(我所有見過的所有女士,沒有一個是哺乳期辭職的。不建議哺乳期個人辭職。)

公司解除合同。如果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這個時候公司是違法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履行合同,直到你哺乳期結束。你也可以同意解除合同,申請補償金和賠償金。前者對應單位辭職補償,後者對應違法賠償。具體金額按照各地有關部門規定。

合同到期。如果是合同到期,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合同自動續簽,直到你哺乳期結束(和工傷期間合同到期一樣的),這個時候企業也是無法解除合同的,否則,參照上一條。

總結

如果是你自己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及賠償,如果公司提出,你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或者給予補償及賠償

如有疑問,可以諮詢當地的勞動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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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小龍蝦


這個問題正好和我前兩天寫的一個微頭條相符:

勞動仲裁案件能夠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題主可以看一看。

另外,哺乳期解除合同也分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哺乳期女員工主動辭職,這種情況下沒有補償金(如果因用人單位過錯情形離職除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第二種,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按照雙方協商的條件執行。

第三種,哺乳期女員工無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是違法行為,需要支付賠償金。

第四種,哺乳期不是護身符,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的情形,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辭退)。

無論是哪種解除勞動關係,都是沒有精神損害賠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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