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4大罪名,律师:非法集资、非法经营、传销如何区分?

作者:王科栋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办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厅级)、重大金融经济犯罪(涉案百亿)和企业家经济纠纷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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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互联网金融犯罪领域,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多个罪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很多案件的罪名认定上,是存有一定争议的。不同的罪名认定决定了不一样的刑责追究。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犯罪4大罪名,来分析它们各自的区别和认定问题。

互联网金融4大罪名,律师:非法集资、非法经营、传销如何区分?

一、“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及认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两个罪名在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上,都有相似之处。同样是收敛资金,面向社会公众,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

最大的区别点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使用“诈骗手段”。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这一点的认定和区分,是争议存在的最大之处。

几种情形:

  • 比如说,款项归还问题上,无法归还是否就是集资诈骗?
  • 再比如说,嫌疑人主观上供述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就不是集资诈骗?
  • 很多案件经办过程中,罪名转化的界点是什么?

这里既不能唯结果论,也不能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于非法占有和诈骗性质的认定上,还是要结合所有的证据事实,来进行区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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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区别与认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这两个罪名在共性特征上,主要是以下三点:

  • 一是两者在形式上通常都以购买商品、投资等为名;
  • 二是两者在犯罪手段上都具有欺骗性,表现为利诱性:利诱他人;
  • 三是两者在组织架构上都具有层级制。

那么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哪些呢?主要有以4点:

首先,投资的性质不同。

  • 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投资行为通常意义上,是投资人(债权人)通过资金投取获取回报。投资人不是组织成员本身。
  • 而传销类犯罪中,参与者往往被要求投资后成为组织成员者。

再者,投资数额不同。

  • 非法集资犯罪中,投资数额上往往没有具体要求,通常会被要求越多越好。
  • 而传销类犯罪中,根据产品和服务,通常会将投资额分设不同的层级,不同层级对应不同的金额。

第三,计酬返利依据不同。

  • 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回报通常依据投资款项的数额大小来界定。
  • 而传销类犯罪中,通常根据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的多少)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

最后,人身自由控制程度不同。

  • 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对人身自由一般没有限制。
  • 在传销类犯罪中,对参与人的人身自由通常有一定的控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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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资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与认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同样先来说二者的共性特征:

  • 一是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 二是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一定相似性。(通常以投资股票、证券,炒汇、原油等名义)

与此同时,二者在区别上不同点,还是相对比较明确的,表现有三:

1、首先是投资性质上:

  • 非法集资类犯罪,通常投资只是一个虚假噱头,实际是为了收揽资金。
  • 而非法经营犯罪中,虽经营行为违法,但投资行为是真实存在的。

2、再者是款项去处上:

  • 非法集资类犯罪,款项多数去向不明,可能被用于支付前期的返利承诺,或者被非法占有后用于个人挥霍。
  • 而非法经营犯罪中,款项多被用于经营活动。

3、最后是返利回报上:

  • 非法集资类犯罪,按照(虚假承诺或者制定的)固定比例进行返利,没有实际的经营依据(根据经营利润的情况来制定返利标准)。
  • 而非法经营犯罪中,通常会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获利情况)来制定给予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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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简单归纳:不同的罪名,对应不同的刑事责任。以上列举了各自一些不同的区分特点。但是具体的认定上,还是要根据实际的案情和证据情况来进行区别。

同时,在以上四种罪名的罪责认定上,因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的越来越多的新模式、新形式,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存有更大的疑难。

但是,以往通常来说,只要是造成了危害后果的,造成了社会损失和人民财产损失的方才追究刑责。目前来看尽管现在花样增多后辨别难度加大,但是整体上惩治力度也是在不断加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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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办案之余普法系列文章,多为办案所感,仓促行文,旨在传播法律,为大众提供有帮助的内容,并非专业探讨,力求简单浅显,如果纰漏或晦涩难懂,还请谅解,私信联系提出建议。)

专栏作者:合弘威宇刑民交叉部辩护团队 王科栋律师

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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