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然後員工勞動仲裁,但公司說員工擅自離崗,該怎麼辦?

Yang美麗1


職場三哥的看法:可以蒐集整理好所有你在廠裡工作的證據,然後諮詢律師,走勞動仲裁的法律程序。

幾點看法供你參考,也是三哥多年在私人企業工作經歷中的經驗之談。

一,掌握公司辭退你的手續或通知信息,有可能是微信或短信等。這是你進行勞動仲裁的必備證據。

公司否認你是被辭退的唯一目的是不想給予合理賠償。你要抓住公司的這個出發點據理力爭。

《勞動法》有關辭退員工的賠償上有專門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收集一切可以證明你在崗工作的證據,包括:工號牌,考勤卡,生產報表,交接班記錄,物品領用單,工資條或工資轉憑證帳,請假條等。這些都是你可以出示給律師的憑證。

三,到公司的人事部門協調,可以進行錄音和有關手段,聽取人事主管對你是擅自離崗的判斷和說法。同時諮詢辭退你的理由和依據。

四,三哥建議你要理性冷靜的面對這個情況,走合理合法的維護自己權益之路。不要情緒激動做出違法行為,更不能採用威脅,暴力,甚至進行群體堵廠門道路的行為,這隻能傷害到自身,不利於解決問題。

最後,三哥勸你一邊仲裁一邊要抓緊找到下一份工作,因為這種事情需要一定時期調查瞭解取證,你要保證自己的經濟來源才更有把握打贏官司。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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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三哥


每次碰到這種諮詢,我都會問勞動者一個問題,公司有沒有給你出具任何的書面文件,證明已經與你解除了勞動關係?還是口頭通知你解除了勞動關係呢?其實這是很重要的。

在實務當中,很多公司往往都是通過人事口頭通知勞動者,稱公司將其辭退,讓他明天或者什麼時候開始就不用來上班了。在這個時候,勞動者更需要讓自己的頭腦冷靜下來了。公司將你辭退,絕不是口頭通知就有用的,如果是口頭通知的話,那我覺得勞動者是沒有必要理會的,還是要像往常一樣,該上班上班,該休息休息。因為如果勞動者去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是需要勞動者提供一個書面的材料證據的,用於證明公司與勞動者解除了勞動關係。而且理由也要寫清楚,為什麼解除,是因為員工違紀,還是自行協商一致。在公司不給我們開具書面材料的情況下,勞動者必須回去上班,否則以後會被公司反咬一口稱勞動者曠工,遭到公司的開除,那樣的話可能勞動者就無法獲得賠償金了。所以請大家務必記住,如果公司要把你開除的,可以,但是要讓公司出具書面材料,否則還是要繼續上班的,防止公司日後以曠工為由與你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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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灘閔律師


公司的這種做法其實很常見,以員工對於法律常識的缺失,設下“陷阱”等著員工踩上去。

公司領導口頭辭退員工但是人力部門不出具離職證明等任何的離職憑證,等到員工離職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後,以員工多天未上班擅自離崗違反員工手冊要求為由,證明不屬於公司(違法)辭退員工,不需要向員工支付任何的經濟補償金或經濟賠償金。這樣如果員工無法舉證出是單位辭退的員工,就無法要求公司支付任何的經濟補償,公司也就達到了目的。

所以員工在離職時應該注意:

一、辭職的書面文件建議使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不宜使用“辭職申請書”。因為使用“申請書”,司法實踐中可能會認為勞動者發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協商解除需公司與員工意思一致方可達到目的。

二、辭職通知一定要用人單位簽收,勞動者需妥善保留簽收的證據。

如果您將辭職通知交給公司但未簽收,到時發生爭議時公司會反過來說您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為,對勞動者不利。

如果用人單位不簽收,建議使用EMS方式快遞辭職通知書,並在EMS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這樣即使公司拒籤,您亦可憑郵政局的退件憑條證明您已經履行通知義務,所引發的後果系用人單位拒籤所致(注意:不宜使用民營快遞公司快遞文件)。


東友律師團


你好,從你的提問中瞭解到,有兩個內容。

第一你已經開始走勞動仲裁這條路了,說明你已經不在這裡上班了,公司辭退你。

第二就是公司辭退你的理由是說你擅自離崗,根據這些我來分析一下。

到這種時候擺明了公司是不會再要你了,所以我們就要拿出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你現在做的就是申請勞動仲裁要公司給自己一定的經濟補償,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便開除乙方,除非你觸動了刑法和對對國家造成了傷害等。。。

而經濟補償主要的一點要求是非本人意願主動違背公司制度的,你這個擅自離崗肯定是有原因的而非本人主動的,這種情況下要給予經濟補償,補償是按一年一個月工資來的,不滿一年滿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補償金是按你前半年工資的平均工資結算。

總結一下,我們要拿出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不要像以前一樣開除就開除了,公司就是大爺,要讓他們知道不能隨便開除每一個員工。有國家在為老百姓撐腰。



愛媛不後悔


你好,從你的問題裡可以看出一件事,那就是你們公司辭退員工的程序和理由一定有問題。因為公司辭退員工的理由充分的話,員工絕對不會去勞動局投訴;現在員工因為被辭退去申請仲裁了,結果公司又說員工擅自離崗,為什麼公司不直接拿出辭退員工的文件和證據而是找其他的理由,這足以說明你們公司辭退員工是口頭辭退的,絕對沒有出具辭退通知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這樣的文件。所以我說你們公司辭退員工的理由和程序一定有問題,具體就是公司辭退員工的行為不合法。

既然公司辭退的行為不合法,那麼公司辭退員工的決定就沒有法律效力。作為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是合情合理的,而且這種情況下,員工在仲裁主張上可以首先要求公司撤銷辭退員工的決定,恢復員工的崗位和待遇。一般仲裁庭會諮詢公司方面的意見,撮合公司與員工協商調解的。如果公司堅持要辭退員工,那麼員工也沒有選擇的餘地,只能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當然,員工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同時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對自己主張的權益提供證據證明。員工被辭退去仲裁,那麼就得有辭退的文件資料,如果沒有,仲裁庭可以不受理的,所以想要仲裁成功,員工就必須當場問公司要辭退的文書,決定不能空手走人,否則維權也很困難的。再一個就是,員工申請了勞動仲裁,公司又說員工擅自離職,這個員工必須要求公司拿出證據來,同時員工自己也要準備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擅自離崗。

總的來說,我覺得該公司辭退員工的做法存在很大的問題,所以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是可行的,員工乾脆主張公司支付經濟補償;若是員工在工作上沒什麼問題,那麼員工更可以直接主張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仲裁的時候直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補償金。

一句話,員工應對這種事情,要視自身的情況而定,如果員工確實有擅自離崗的行為,那麼就別仲裁了,是沒用的。如果沒有離崗,就是被公司隨意辭退,那麼可以申請仲裁,但必須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爭取仲裁成功。


Sir聊HR


問題確實沒有說得很清楚,按字面意思我是這樣理解的:公司將你辭退,你提出勞動仲裁,主張經濟補償。而面對仲裁,公司卻說並不是辭退,而是你擅自離崗。

我暫且按這種情況做一下解答。

題目中說已經到了仲裁環節,那麼就是要講究證據的。因為仲裁員不能聽信一面之詞,要根據你和公司雙方提供的證據來作出判斷。

1、你說公司辭退了你,那麼你要拿出相應證據,比如說《辭退通知》、《離職交接表》等等相關手續。但按題目說的情況,似乎你拿不出這些手續,那麼有沒有可能獲取其他的證明材料呢?比如電話錄音、微信QQ聊天記錄等,凡是能夠佐證事實的材料都交上來。

2、公司說你擅自離崗,也必須提供相應證據才可以。公司的證據不外乎考勤記錄或者有一些電話錄音、郵件記錄等等。根據公司提供的這些證據,你可以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反駁。

3、即便公司能夠證明你有擅自離崗情形,此情形是否達到視為自動離職或應當辭退的程度,這也是一個你可以爭取的點。

在勞動仲裁實踐中,對於一些事實認定有爭議的情況,仲裁庭的判決可能有所差異。所以建議你儘可能多的蒐集證據,並可以通過在職同事等等渠道向公司表明你的態度。若有可能庭前調解,各讓一步,不妨以這種方式解決問題。

我是登姨,一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歡迎關注我的頭條號,共同探討職場生存之道。



職場登姨


題目描述有些模糊,按題目描述內容至少可以理解成兩種原因:一是公司辭退員工但沒有說明辭退理由,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時,公司認為職工擅自離崗,按公司管理制度辭退的;二是勞動仲裁時公司否認自己已辭退職工,職工本人擅自離崗。

如果題目所涉及的勞動者屬於第一種情形,公司應當證明自己辭退職工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辭退勞動者應當出具辭退通知書,辭退通知書寫明辭退原因。勞動仲裁審理時,公司應證明辭退勞動者符合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公司應當向勞動仲裁庭提交以下證據:職工擅自離崗證據,公司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對職工離崗明文規定及告知職工本人的證據。

如果職工不認可公司提交的辭退證據,可以舉證反駁公司,包括證人證言,考勤記錄,通信記錄等,證明自己按照公司規定出勤或請假,不存在擅自離崗辭退情形。

如果勞動仲裁委員會查明職工舉證屬實的,應依法認定公司辭退決定違法,公司應按法律規定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如果勞動仲裁委員會查明公司舉證屬實的,可依法認定公司辭退合法並駁回勞動者仲裁請求事項。

如果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屬於第二種情形,公司認為自己沒有作出辭退決定,勞動者也沒有拿出公司辭退證明,勞動仲裁委員會會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決定。如單位自員工認為其本人被辭退之日起未發放工資,單位沒有職工辭職申請、請假通知,員工沒有出勤記錄,雙方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仲裁委員會可認定雙方勞動關係繼續存在,用人單位應安排勞動者繼續工作。


429方寸世界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本律師辦理勞動力案件10年的經驗。你的提問主要涉及到兩個問題。下面簡要回答一下。

第一,是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的證明問題。

如果單位口頭辭退員工。雙方對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各執一詞。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的證據將其中決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該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由司法機關根據提供證據的效力,來確定支持哪一方的主張。

第二,如果雙方都沒有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這種情況下的處理。就要考驗雙方的。對法律的精通,熟悉程度。和勞動爭議訴訟中的相關實踐經驗技巧。說到底,就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一般情況來說,如果將這個責任分配給勞動者,也不是太合適。但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能有針對性的對症下藥。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這個主要看雙方誰的證據充分。例如,把公司辭退你的文件作為證據。或者在與公司領導或人事部門溝通時進行錄音作為證據。


職場老劉


告訴各位打工者。(1)你與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公司領導口頭告訴你被辭退,但千萬不要不工作了就走。應該第二日繼續到單位工作,如果有人要求你走開或不要你進入單位。就應立刻報警說“有人攔住你不讓你工作”。一定讓警察作出警事件記錄。然後到仲裁告單位違法辭退,獲兩倍經濟補償。出警記錄就是最好的證據。(2)如果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要按用(1)的辦法去做,然後還要保留收集考勤表或出工單或勞動服或工作牌等一切能證明你在公司工作的東西,最好有單位蓋過章的東西,或有幾位工友的證言等等。然後經過仲裁,可要求單位賠你,自工作起至報警時工作期間的兩倍工資,及一年一個月工資的,兩倍經濟補償。及補交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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