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卻實際支付利息,法院應如何認定?

薄荷女生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願給付利息的除外。

雙方雖未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利息,但若有證據證明債務人連續有規律的支付利息的,可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借款為有息借款。

所以,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但實際支付了利息,法院會認為這時有息借款。


借錢是生活中的常事,但不少人卻因借條寫的不清楚遭遇窘境,欠條、今還欠款、今借、今借到…這些字如果出現在借條中都可能為以後討要借款帶來諸多麻煩,甚至有人跟親朋好友撕破了臉皮,鬧到了法院。因此,寫一張規範的借條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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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分三種情況來處理。

首先,僅出借人聲稱實際支付利息,而借款人不認可的。借貸合同中沒有約定,出借人又提交不出其他證據來證明雙方已約定了利息,並有明確的數額的。原則上應認為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是不予支持的。如果是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總之,如果主張無利息的一方能夠提供無利息約定的證據或者主張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證據,則債權人要承擔不利後果,視為未約定利息。


其次,出借人和借款人均認可實際支付了利息的,但在利率的高低上不一致。這種情形屬於也屬於利息約定不明。雖然借貸雙方對利息的約定是實實在在的,都予以認可,但對利率到底多少卻各執一詞。

再次,借貸雙方對於約定的利息均予認可,並對利率無爭議的,則應確認其利率的數額。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利率標準確定是符合法律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另外,借款合同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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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門裡門外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說明一下,借貸合同其實分為了兩種:一種是商業貸款合同,另一種是民間借貸合同。


商業貸款合同

商業貸款合同它原則上是一種有償合同,所以即便沒有約定利息,也可以結合相關市場因素來確定相應的利息,這種主要針對的是以貸款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貸款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

根據最高院公佈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它原則上屬於一個無償的合同,如果沒有利息約定,即為無息借貸。你說的這種情況應該是民間借貸合同,因為商業貸款合同一般都是格式文本,有很全面的權利義務規定,不會存在你說的無利息約定的情況發生。

對於民間借貸的話,沒有約定利息確實際支付了利息的話,訴訟過程中,首先要看債權人有沒有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能證明利息實際存在,如果有,法院可能會認可。再者,要看債務人還款記錄上有沒有寫"利息歸還"等字樣,如果有的話可以證明利息實際存在而且債務人是認可並自願付息的,那麼對於已還的利息部分法院可能會認可。(自願付息:是指沒有約定利息而支付,或者提前還款的按照約定的借款期間支付利息,或者超出約定的利息自願支付的部分。)

如果債權人沒有證據證明有利息存在或不能證明沒有約定利息而債務人自願付息,那麼一般認定為沒有利息,對於沒有約定利息而實際支付利息的部分應該認定為對本金的還款。

再者,即使認定利息存在或債務人自願支付利息也有它屬於民間借貸合同本身的限制:月利息在2分以內為有效,3分以上利息為無效,利息在2-3分內為自然債務。通俗來講月息超過2分的部分是不得強制債務人來支付的。

以上就是我的個人觀點,如果有不同意見歡迎留言,多多關注一下,有法律問題可以互相探討。


穆沐木霂沐畂牧


這個問題與我剛代理過的案件遇到的問題基本一樣。

這個案件的情況是: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的是典當合同。約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2000萬元,用於資金週轉,利息月付,並約定了綜合費用。在約定期限內,借款人連續償還了三個月,每個月60萬元,還款時註明了款項的用途:利息。典當到期後,出借人起訴借款人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綜合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合同名為典當,但約定的抵押物沒有辦理實際的抵押,典當合同不能成立,該糾紛為民間借貸糾紛。判決借款人償還2000萬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已付利息的比例計算。

在這個案件中,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利息的計算方法,但借款人是按照3%的年利息支付給借款人的,法院認定該利息的支付是按照約定支付的,支付的利息也是按照約定的利息支付的。

這個判決是根據已經支付過的利息為證據來判斷的,借貸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卻實際支付利息的,法院會根據實際支付的利息來判斷應支付利息的標準的。


郭廣吉律師


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我們國家對於利息的保護利率分為三種情況:

一種是年利率在24%以下的利息都是屬於合法利息,當事人如果約定則需要按約定支付,即使沒有約定,但是按照此利息進行了支付,債務人也不得要求返還。

另外一種就是超過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屬於非法利息。對於這部分利息,即使約定了,也是屬於無效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也按此利率給付了,可以要求債權人進行返還。

第三種情況就是年利率處於24%至36%中間的這部分利息,屬於自然債務。意思是對於這部分利息,如果債務人已經給付了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要求返還,同時如果當時約定了這部分利息,但是債務人沒有給付,債權人也不得要求支付。


任律師工作室


借貸合同上雖無利息約定,但實際支付利息,說明借款實際有利息約定,所以,法院應當認定:借款人的借款利息存在,且以實際履行的利息標準計算。

但借貸一借一還,不出問題最好。一旦出問題,那打官司就要憑證據說話了。所以,

借貸兩方還是要白紙黑字地在合同上把什麼都寫明,才是最明智的。以防有事說不清楚。

借貸合同基本就要約定以下內容:

本金、利息、還款期限、逾期利息、擔保……等等,最後出借人複印借款人本人的身份證以備用不時之需……


吳疆


1.分析合同性質。(1)從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經批准的非金融機構借款的,一定是有利息的,雖然借貸合同沒有約定利息,但需要查明利息是包含在本金中支付了,還是先行扣除(儘管法律不允許),還是其他方式支付? (2)如果是典型的民間借貸,如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法人,自然人與非法人單位等,由當事人意思自治,約定利益就支付,沒有約定就不支付。 2.對於本案沒有約定利益的借貸合同,如果是一般的民間借貸,僅憑每次還款金額大於承諾的本金數額,但不能直接得出多出部分就是利益,也可能是借款人(債務人)償還的本金(實際履行償還數額大於約定數額,發生合同變更)。具體如何確定償還金額大於約定數額的金額屬於什麼性質?是屬於償還的本金?還是屬於償還的利息?還是算錯賬了,屬於不當得利?需要具體分析案情,結合現場談話錄音,電話錄音,微信記錄,短信記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證據綜合分析,判斷。


大樹說法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自然人之前借貸,如有具體的利息還款流水,或如有其它證據佐證確有支付利息,法院會認可。如什麼證據都沒有,對方否認,法院不予認可。

而其他企業之間或企業與個人之間借貸,法院會根據雙方陳述結合相關證據及企業前的關係等各種情況綜合認定。


寶君普法平臺


根據高度蓋然性原則,除非個別情況,民間借貸都是有利息,即使沒有在合同中體現。法院會根據原告提交證據情況綜合認定。下面幾種情況供你參考:



首先、參考實際支付利息的情況。如果定期定額案整數倍(如月息1分,2分等)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可以結合其他證據認定為利息。



其次、參考首月扣除利息的情況。如借款合同數額與實際交付數額不同,該數額為整數倍利息,也可以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認定。

最後、參考之前雙方借貸情況。如果雙方之前存在借款關係,其中也未約定利息,但實際交付了利息,也可以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認定。



上述三種情況必須結合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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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燕水


第一、民間借貸司法解釋25條規定對自然人之間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期內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如沒有約定借期內利息,原告可主張逾期利息,利息為年利率6%。第三、你問題所說的是合同沒有約定利息但實際支付了利息,根據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合同有書面、口頭或其它形式,雖然書面合同中未約定利息,但可能你們用口頭或其它形式約定了利息並按約支付了,如原告能提交支付利息的證據,一般法院會才信雙方之間約定了利息的事實。第四、如認定雙方之間約定了利息,看雙方約定利息為多少,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2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未支付部分不超過月息2分,已支付部分不超過月息3分,對於已支付超過3分的可以要求返還或抵扣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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