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不想結婚了,然後和他人生活在一起,不領證,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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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想結婚了,然後和他人生活在一起,不領證合適嗎?

我覺得情況應該是這樣的!

一:嚴格的誰說,離婚以後不想結婚,又想和別人生活在一起不結婚,應該說是不合適的,離婚外婚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不結婚,沒有一個法律保證,婚前雙方都有孩子,在關鍵時刻是許多事情🉐不到孩子們認可,那時候,你感覺不結婚就後悔了。

二:反過來說,任何事情都是一把雙刃劍,結婚有了約束,兩個人過的不合適,想分手又感覺麻煩事情多,又得到民政機關辦理手續,因為婚姻第一次不合適,第二次再婚後,矛盾很容易升級,也很容易形成惡性循環,這樣看來就不如當時不結婚為好。

三:無論結婚不結婚,不管是一婚,還是二婚,我認為都是以愛和感情為基礎,再婚也是相互愛慕,經過深思熟慮的走到一起的,那麼,就應該相互攜手走下去!既然認定對方,要走下去,那為什麼不辦理結婚手續呢?

當然年齡大一點的,也可以搭夥過日子,什麼時候走不下去,再各回各家!年齡小點的,隨著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放開,兩個人完全可以再生個寶寶了,那樣也是一個美滿的婚姻。為了孩子將來下戶口,上學一系列事情考慮,那結婚就更有必要!





lxf陸秀芳


有一鄰居,男人五十多歲,喪偶,出外打工與一寡婦相識並結婚,結婚時只擺了幾桌酒席,請了親戚鄰居喝了喜酒,沒有去民政局辦理結婚手續。同居二年,大都在外面租房子,很少回家,也不幫年邁的公婆做家務,就連一日三餐也得七十多歲的婆婆做好,三番五次的才能叫到飯桌上。平時回家也很少走動,整天窩在家裡,不與鄰居任何人打招呼說話,陰著個臉,好像人人都欠她什麼似的。結婚笫一個春節,倆個兒子給後媽買了新手機,新衣服,還給她發兩個大紅包,希望她能把心收回來,真兒對這個家,對他爸好。笫二年三月大媳婦在醫院待產,叫她去幫忙,她去笫三天兒媳婦的媽也去了,就在這天兒媳婦進了產房,親媽就等在那,她卻偷偷去了出租屋,帶著她所有的東西失蹤了。在出租房這兩年,她把男人管的死死的,男人是農民工,一年掙個五六萬不是問題,兩年十來萬吧,她帶著這些存款投奔自己的女兒了。她女兒已成家,女婿搞的也不錯,挖機,剷車,和工程隊,根本不缺錢,可當媽的還是閒自己親女兒錢少,硬是住著女兒不走了,錢也就進了女兒女婿的銀行卡。後來我這鄰居找著她,叫回去,她說要回去把你今年掙的錢也全部交出來,無耐,這男人自知沒證的婚姻沒保障,錢是要不回來了,不如趁早放手吧。真是“東風不與周郎便,賠了夫人又折兵”啊!




高山流水71112561


沒什麼不合適的,只要你想清楚,願意承擔這樣的後果。

我們家屬區一個女人,年輕時,老公出軌離婚了,後來再婚,兩年後因為孩子問題又離了,再以後,找了一個包工頭,那個包工頭家裡有老婆,所以他們就沒有領證,在一起八年,包工頭給她在市裡買了一套房,幫她給兒子成了家,後來,包工頭老了,身體也不太好了,要回老家,兩個人就好聚好散了。她現在又找了一個銀行的退休幹部,估計也不會領證,兩個人搭伴過日子,男人的退休工資她可以花,但男人的房產,存款由子女掌握著。我聽別人說她其實是想找個可靠的,領了證,安安心心過日子的,可條件好的,都說就搭伴過日子,不領證,免得以後為財產說不清,想和她領證的,她又看對方身體不好,怕萬一老頭身體有個好歹,哪天出了意外,她怕應付不來,現在就先這樣湊合著了。

沒什麼合不合適的,到了這個年紀,都很現實,想清楚,不領證,法律上沒有人會對你的未來負責,你也不必對他人負責。


手心愛手背


離婚後,不想結婚了,然後和他人生活在一起,不領證,合適嗎?

只要自己過得舒適,又有什麼不合適的。我一朋友母親早逝,父親又娶了一個繼母,說是娶,那時也就是直接領回家,晚上請媒人、家裡要好族人辦了一桌酒菜而已。他們就沒有拿結婚證,在一起生活都有二十多年了。我朋友和她弟從小可以說就是這個繼母帶大的,因為她爸常年在外做建築,就是她繼母跟他們姐弟仨在家裡。她繼母年輕時是父母做主結的婚,找了一個大她一、二十歲的,生了一兒一女後,家庭一直都是吵吵鬧鬧,她男人農民一個,手上一直沒什麼零用錢,回孃家孃家也瞧不起。

後來她就經常往外跑,出去一段時間不好了就再回去,直到到了我朋友家才一直沒走了。中途她也回去看過她的小孩,兩小孩長大了也經常去她家,兩家生活得挺和睦的。現在她繼母也六十多了,我朋友他們都說,只要她不走,肯定是要給她養老送終的,這麼多年,就是再怎麼心裡覺得不好,相處久了也是有感情的。


鳳桐暢


這種情況誰管你,就是你自己願意就行吧,再就是,那個跟你在一起的人願意就行唄!

我曾在電視臺上看過一個調節節目,就是一個老頭,已經快65歲了吧,他在離婚後,帶著兩個孩子,一直和一個老姑娘在一起生活。

老姑娘在他們家,說是繼母,但是一直沒有名份,老頭也沒辦婚禮,也沒領證,也不知怎麼胡弄的,那個老姑娘,任勞任怨地跟他生活在一起,每天就跟個保姆一樣,在家裡操持家務。

他呢,反正什麼也不耽誤。

該釣魚就釣魚,該散步就散步。

後來,那個女的,一直在他們家都待到55歲了(比老頭小十歲)。感覺自己好像什麼也算不上似的。就到電視臺來鬧了。

結果電視臺的調節節目,就給他們調節。

那個老頭一臉的“隨你便”的表情,那個女的一臉委屈,電視臺的人還抹稀泥,說這個老頭心裡有你。

我們看節目,就感覺這個女的太委屈了。

什麼說法也沒有,就這麼跟著人家這麼多年忙活。別的不說,保姆費這個老頭省多少事!

但是,電視臺一通胡說八道,最後還由電視臺出面,給老姑娘整個婚紗,在電視臺舉行了一個極其簡陋的婚禮。

我感覺這個老頭壞到了極點!真的是糟老頭子壞得很!

但是,架不住女的願意啊!真的好傻啊!


Longsuixinyuan


我認為還是可以的。只要心靈相通,拿不拿證也不怎麼重要。離過婚的人大多在心靈深處受過傷害,在再婚的問題上如履薄冰。害怕在走錯路,造成二次甚至三次傷害。

如果你結了婚,時間久了雙方又有矛盾產生不合怎麼辦?又去折騰又去離婚。結婚證不是婚姻的保護傘,結髮夫妻都扯了結婚證的,還不是那麼多離婚的。

如果你們各方面合得來,生活得幸福快樂,彼此裝著對方又要哪個形式幹嗎?是你的走不了,不是你的強求不來。

我老家以前單位有位同事,離婚之後不久又結婚了,不到兩年雙方矛盾加大又去法院離婚。折磨得夠嗆,現在三婚再不敢領證。雙方還相安無事。

結婚證從某種意義上他是來保護弱者的,只有自己強大,自信才能保護好自己。



君子蘭ycy


離婚後不想結婚了,好多離婚人士都這樣想的。只要你感覺舒服,這也沒什麼,畢竟自己首先得善待自己,才有能力善待別人。現代社會對人對事對各種現象的包容心都很大。

主要是跟你同居的對象他願不願意,如果他跟你處對象同居過日子,也跟你一樣簡單純粹只是想找個人,兩個人搭個夥將來一起過也行。但是,如果對方是衝著結婚天長地久去的,那你這樣會不會耽擱了人家呀?

成年人的婚戀,尤其是面臨二次婚戀的人,坦坦蕩蕩,開誠佈公說開沒啥不好,如果三觀一致繼續一起,如果對未來期許不在一個層面那還是趁早分手,別耽擱了彼此。如果真是隻戀愛不結婚,將來雙方都沒有婚姻束縛,雙方都可以不痛快了隨時抽身走人,世間久了都會很受傷。

我認識一對朋友,他們貌似在一起7年多了,兩個人都是離婚後遇到了彼此,就想在一起過日子,但都沒想著結婚。一開始雙方都在這段關係裡很自在,彼此也舒心,各自照顧自己的父母雙親,也各自兼顧自己的人情往來,甚至各自跟各自的孩子都有聯繫。一切似乎都是自由的,民主的。

後來,男的事業越做越好,對於他們一起的“家”操心就少了,經常出差,也因為粗心吧沒想到那麼多應該給家裡添置什麼?於是,女的經常繳納氣,電,網費,物業費,打掃房間做家務也是女的更多一些。後來女的提出這一點之後,男的就以給錢補償完事。

女的又不滿意了,覺得她操心做家務也多呀,男的怎麼能只平攤水電網氣得費用呢?再提,男的就覺得女的事太多,於是就說我以一個鐘點工的價錢給你結算,下次你做家務把次數記下來,我分擔一半的次數。女的已經跟了他7年,這幾年雖然沒有領證結婚可是也相處出了一定得感情,這個男人給她按鐘點工費用結算時她非常不痛快,但是如果她不要費用又覺得自己是免費保姆,反正就各種彆扭著。

男人事業如日中天,名利雙收越來越有魅力,而女人卻是從30來歲跟著他7年已經跨入40歲的敏感區域。當初兩人協議只戀愛不結婚,如今感覺女人感覺自己與男人差距越來越大,一天比一天焦慮,她不知道他們這樣的關係能維持到什麼時候?也不知道如果將來這段關係結束了他們又該何去何從?

對一段關係已經有了感情的女人曾經向男人提出過結婚,可是男人已當初倆人的口頭協議為由拒絕了,並振振有詞這樣不是挺好的嗎?這麼些年都過來了。幹嘛折騰結婚啊?女的從此騎虎難下,離開吧捨不得,不離開吧又覺得憋屈。

所以,回到你一開始的問題。離婚了不想結婚也許短時間內可以,人是群居種類,時間長了歲數大了還是需要有人與你一起的。如果真不想結婚除非你也不談戀愛,這樣可能嗎?


水蜜桃lxq


離婚了,不想再婚了,找了個人同居,合適嗎?其實在當今社會沒有什麼合適不合適的,只要自己開心又不違法犯法,就可以去做,沒有什麼不合適的。一個人離婚,必然對婚姻產生心理陰影,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啊!感情上的傷害,是需要時間去癒合的,自我療傷更要一個過程,所以你不想再婚,這是可以理解的,但你現在不想再婚,並不代表你以後也不想結婚,當你遇到你生命中的真命天子時,也許你就會義無反顧的重新進入圍城!因為,在真愛面前,個人是那麼的渺小,能為對方付出或獻身都會覺得心甘情願在所不辭!愛情的力量就是如此偉大!說到你和別人同居,而沒有辦證,其實這是可以理解的,一個你是出於自我保護,在試婚,相見好同住難,一起生活,才有可能徹底全面的瞭解對方。二個是大家都是成年人,都有心理生理需求,特別是離婚人士,在這方面更是難以自制,更需要情感來溫暖彼此冷卻的心,所以,沒有什麼不合適的,反而,我覺得這樣挺好的,如果你們在沒有婚姻的束縛和法律的約束下,依然可以相濡以沫白頭偕老,那證明你們的愛才是真正的愛,是真心實意的愛,是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綁架的愛,這種愛值得你為之付出一生!許多人忙忙碌碌一生,也沒有收穫一份真正的愛情,這樣的人生又有什麼意義呢?


堅仁不羈


針對這樣一種情況,小編以為,那是“婚姻恐懼症”惹的禍。如果說離婚後不想再結婚是“婚姻恐懼症”所至,那麼與人同居在一起,就是對自己不負責任的表現。

我們知道,《婚姻法》是規範人們婚姻行為的一部法律。看似一張紙的《結婚證》,其實就是為我們保駕護航的法律憑證。假如說兩人不結婚,就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實際上就是非法同居。這樣一種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一旦出現問題,只能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因此,小編認為,離婚後,不想結婚了,然後與人生活在一起,不領證,是非常不合適的!這樣做的惡果至少有如下三個方面:

一、財產安全存在隱患。沒有《婚姻法》保護的“同居關係”,一旦關係解體了,很容易造成個人財產損失。尤其是針對“騙婚”的人,無計可施,無可奈何!

二、人身安全存在隱患。“非法同居”的情侶,當一方遇到嚴重的疾病或者意外傷害時,從法律層面上來說,另一方可以不理不顧。因此,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三、子女扶養存在隱患。對於“非法同居”所生子女,雖然說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沒有什麼不同,但是在世俗觀念中存在一定的歧視。一旦失去“家庭”,很容易造成傷害。

此外,對於“非法同居”者,世俗的眼光看待他們就是“隨隨便便的人”。身份陰暗,名譽掃地,為人所不齒。為此,在對待自己的婚姻大事上,還是要做到:遵紀守法求安穩,非法同居需謹慎!





好心情談感情


這種情況屬於同居,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不合法。

離婚過後,不想再結婚了,找個人搭伴過日子,這種行為目前有一定的數量。在中國,由於傳統倫理的文化,公序民俗的約定俗成,法律不承認這種關係的合法性,雖然一般無人干涉他們,但群眾也不認為他們是合法夫妻。

有人說,這樣的關係是“事實婚姻

。不對!

事實婚姻的成立條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以,不要自己以為有同居的事實,就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的判定是有條件的。

特別是第1條: 在1994年以前同居的,現在同居的大部分都不合適這時間期限了。

一般的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體現在什麼時候呢?具體體現在: 同居關係者發生財產糾紛,子女養育,老人贍養,男女雙方重病或發生意外等情況的時候,雙方矛盾扯皮,無法解決,如果訴諸法律,就不能以夫妻關係去尋求保護自身利益。

最重要的利益,男女一方因故死亡,另一方沒有財產繼承權。

同居的人們,想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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