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刑辯律師能起什麼作用?

在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和家屬迷信“關係”,認為律師作用不大。實際上,“關係”這種見不得光的東西絕大多數時候淪為了吃錢的黑洞。每個犯罪嫌疑人、家屬都需要正確認識到辯護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作用。

刑事案件中,刑辯律師能起什麼作用?

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能不能起到作用?

一、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

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對法律不瞭解,甚至是法盲。他們一旦被指涉嫌犯罪,尤其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後,往往迫切需要了解與案件有關的法律,需要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主要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義務以及與案件有關的法律規定,並對相關條文進行必要的解釋,解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其他有關法律問題。

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能不能起到作用?

二、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複議

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其人身或財產權利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或控告,但由於法律知識欠缺、文化水平所限、失去人身自由等原因,犯罪嫌疑人自己往往難以行使這些權利,需要律師協助或者代理。此外,犯罪嫌疑人對上述機關駁回迴避申請等決定不服,律師還可以為其申請複議。

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能不能起到作用?

三、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或者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律師如果發現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不當,有權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即申請將拘留、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申請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發現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四、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提出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因此,當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候,辯護律師可以及時主動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不構成犯罪、不必要逮捕、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法律意見,以期阻止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辯護律師是否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聽取自己的意見,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的規定,應該是可以的,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對此沒有涉及。

五、收集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證據

律師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收集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證據。

六、在案件偵查終結前提出辯護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這就意味著,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就可以提出辯護意見,律師提出辯護意見的時間有所前移。此時,律師可以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和自己辦案謀略,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辯護意見:

(1)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的,作無罪辯護,要求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對於檢察機關偵查的案件,則應要求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2)認為偵查機關定罪不準的,則應本著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原則,要求偵查機關將重罪改為輕罪;

(3)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多個罪名,則可以考慮將眾多罪名“磨掉”一個或幾個;

(4)犯罪嫌疑人雖然只是一個罪名,但涉嫌多起犯罪事實,則可以考慮撤銷一部分犯罪事實;

(5)在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數額上做文章,努力降低犯罪數額;

(6)降低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7)進行程序辯護,指出偵查機關偵查行為的違法之處,要求糾正違法或者排除非法證據。

七、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實證據,繼而得以進一步瞭解案情,提高認識。這時,辯護律師可以根據已經掌握的案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辯護意見:

(1)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法或免除刑法的,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要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2)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要求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3)要求減少罪名,減少犯罪事實、減少犯罪數額;

(4)要求將重罪改為輕罪;

(5)要求降低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6)要求人民檢察院降低建議量刑幅度;

(7)進行程序辯護,指出偵查機關偵查行為的違法之處,要求糾正違法或者排除非法證據。

八、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吸收了該《規定》的主要內容,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正式以法律形式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下列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1)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

(2)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

(3)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陳述;

(4)採用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而又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物證、書證。

訴訟中,辯護律師如果發現上述證據,即應在開庭前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排除,並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在庭審期間才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可以當庭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九、參加庭前會議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

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公訴案件,在有些情況下可能會召開庭前會議,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1)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

(2)是否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3)是否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證據;

(5)是否對出庭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異議;

(6)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7)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

(8)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

儘管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但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讓被告人到場的可能性不大,除非被告人未被羈押。即使被告人到場,針對上述問題,被告人可能也不知道如何正確表達意見。辯護律師參加庭前會議,就上述問題發表意見,十分必要。庭前會議也是一場博弈,尤其是非法證據排除問題。

十、參與庭審,發表辯護意見

參與庭審,發表辯護意見,可以說是辯護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的一場重頭戲,從偵查到審判,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是控辯雙方博弈的高潮,關係到辯護的成敗。辯護律師出席庭審,主要工作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控方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2)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並與控方進行辯論;

(3)出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證據,並對控方的質證意見進行答辯;

(4)申請法庭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5)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控方的鑑定意見發表意見;

(6)對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被告人進行發問;

(7)申請法庭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8)進行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律師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發表辯護意見:

(1)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或者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被告人犯罪是否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4)指控的罪名是否準確;

(5)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6)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數額是否都能認定;

(7)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8)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犯罪中止;

(9)被告人有無違法阻卻事由、責任阻卻事由;

(10)被告人有無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

(11)提出量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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