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上訪,不要讓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

信訪是法律所賦予權利之一,也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體現,也是人民意志的表達,也是普通老百姓參與政治的一種方式。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部分人將信訪權利濫用,出現了眾多非正常上訪情形。上訪並不禁止,但需要理性上訪,否則得不償失,甚至會走上犯罪的道路。

常見的在越級非法上訪中,被司法機關處理的已有多起。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

理性上訪,不要讓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

下面列舉一些非法上訪,觸犯法律的案例。

誣告陷害罪

案例: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罪

案例: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敲詐勒索罪

案例: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妨害公務罪

案例:

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尋釁滋事罪

案例:多年前杜某因與宮某發生矛盾被宮某打成重傷,經法院兩審終審,杜某未提出申訴,判決生效。杜某領取賠償款後同意終結此案。宮某刑滿釋放後成家立業,而杜某源於落下殘疾,心理失衡,要求法院就民事賠償重新判決。訴求被駁回後,杜某採取非訪施壓方式,要求政府給予解決並提出索要500萬元的無理訴求。杜某在多次受到行政處罰後拒不悔改,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案例: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但維權也必須在法律框架之內進行。一味的纏訪、鬧訪是不可取的,不僅目的達不到,還會承擔法律責任。同時,作為信訪人切不可聽信他人鼓動,鑄成大錯。

如何正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不同的機關有不同的職能分工,根據上訪事項的案情不同,應到職能機關才會被接受處理。

1、如果是法院處理的案件,應到法院處理;

2、如果是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應該到公安機關,二是要有充分的理由。對於自己的主張,要有事實有根據,明確說明自己的道理和法律依據,說清有關部門的錯誤之處,讓受理機關明白自己冤在何處,三是要準備好材料。

3、申訴機關需要書面材料才能立案,只有口頭材料很難得到相關部門的支持。應該說,國家解決問題的大門是打開的,糾正處理錯誤的渠道是暢通的,作為上訪人要學會採用正確的方式表達訴求。

4、屬於信訪事項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序、規定時間依法維權,自受理機關受理後,2個月內出具答覆意見書,對答覆滿意的,簽署《息訴罷訪書》,不滿意的,依法依次提請複查、複核申請,跨越本級或者拒不按照規定申請複查複核的,都是違反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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