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訪」爲由敲詐村委會,法院判決……

為牟取利益,劉某竟以上訪為手段要挾村委會8000元。近日,忻州五臺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經審理查明,2003年,五臺縣雲海鎂業在溝南鄉建廠時,以租用形式徵用了被告人劉某在觀上村的菜園子地2.3畝,每年租金1500元,另在村裡給其蓋了三間房屋,並簽有協議。

2004年以來,被告人劉某認為補償不合理,多次赴省城和北京上訪,尤其在2017年,在國家重大會議和活動期間多次赴北京、太原等地進行上訪,鄉村兩級幹部去接訪時,劉某抱著如果其不回五臺繼續在北京上訪,鄉村兩級幹部就會受到處分的心理,以不給錢就不回為要挾,於2017年兩會期間,分兩次敲詐觀上村村委8000元。

五臺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公民行使控告、申訴等權利應依法進行,而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特殊時期和非上訪區域持續纏訪,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五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 後

劉某以到北京“上訪”為由索要政府工作人員財物,已構成了敲詐勒索罪,必然受到法律嚴懲。群眾合理地反映訴求,依法、理性地通過正常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這無可厚非,並且受國家法律保護。但是,絕不能跳出法律允許的範圍,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更不能成為要挾勒索錢財的藉口。

作為政府工作人員,面對群眾的合理訴求,要堅持恪盡職守、秉公辦事,及時依法妥善處理,決不推諉、敷衍、拖延,但對於個別不法分子的非法訴求,要敢於鬥爭,堅持底線,旗幟鮮明地予以反對和制止。同時,要加強法律知識學習,樹立法治思維,善於採取法律手段、通過法律途徑,開展工作、化解矛盾,確保依法行政。

本報記者 邸旭明 通訊員 溫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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