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访”为由敲诈村委会,法院判决……

为牟取利益,刘某竟以上访为手段要挟村委会8000元。近日,忻州五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五台县云海镁业在沟南乡建厂时,以租用形式征用了被告人刘某在观上村的菜园子地2.3亩,每年租金1500元,另在村里给其盖了三间房屋,并签有协议。

2004年以来,被告人刘某认为补偿不合理,多次赴省城和北京上访,尤其在2017年,在国家重大会议和活动期间多次赴北京、太原等地进行上访,乡村两级干部去接访时,刘某抱着如果其不回五台继续在北京上访,乡村两级干部就会受到处分的心理,以不给钱就不回为要挟,于2017年两会期间,分两次敲诈观上村村委8000元。

五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行使控告、申诉等权利应依法进行,而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特殊时期和非上访区域持续缠访,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 后

刘某以到北京“上访”为由索要政府工作人员财物,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必然受到法律严惩。群众合理地反映诉求,依法、理性地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无可厚非,并且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是,绝不能跳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更不能成为要挟勒索钱财的借口。

作为政府工作人员,面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要坚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决不推诿、敷衍、拖延,但对于个别不法分子的非法诉求,要敢于斗争,坚持底线,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和制止。同时,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树立法治思维,善于采取法律手段、通过法律途径,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确保依法行政。

本报记者 邸旭明 通讯员 温振华

●关注山西法制报官方微信,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微信号:sxfzbwx(长按复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