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5 多年積案終得解 群眾滿意展笑顏——雙灤區大廟鎮兩起信訪積案成功化解

“如果不解決,我就要進京上訪”,發出此言的是大廟鎮岔溝門村宋某和程某,兩名群眾分別是年近70和年過50的老訪戶。2010年以來,宋某、程某多次就廣興礦業徵佔補償不合理問題到區、到市、赴省、進京上訪,要求予以解決。區、鎮兩級領導和信訪部門對此問題予以高度重視,立即落實了“五包一”包解化解和穩控責任,成立了專項工作組,明確了區級領導包案化解,相關責任單位積極開展了調查處理。


家庭糾紛引發矛盾

經瞭解,宋某反映的土地是80年代末用自己和父母三人自留地與同村村民調換所得,後經宋某拓邊展沿開荒使該地塊面積進一步擴大。此外,二輪土地延包時,宋某家族土地未承包到戶,由於其兄弟長年在外地經商,大部分土地一直由宋某代其耕種。2010年土地被廣興礦業租用,其家族親屬在未經宋某同意的情況下,與企業達成補償協議,並領取了補償款。宋某對此表示不滿,並對分得的補償數額不同意。經家族商議,宋某及其父母三口人自留地補償款分別歸宋某及父母各自領取,剩餘的土地補償款由按家族成員平均分配,地上的附屬物補償款全部由宋某領取。按此方案家族其他成員都領取了相應的補償款,只有信訪人對此不滿意,只領取了附屬物補償款,而對租地補償款等其他款項拒絕領取。 8年來,宋某為此事多次到國家、省、市上訪,給我區信訪穩定帶來極大影響。


企業工作疏忽引發矛盾

程某所反映的訴求同樣也是廣興礦業徵佔補償問題引發的問題,被徵佔的土地是程某承包村小組的果園地,當時承包畝數為3畝,但實際上包括程某在內的果園承包戶實際畝數比承包畝數多,經企業、村和承包戶商議按照6畝予以補償,但只有程某不同意,經實際丈量其實際經營畝數為8.7畝。經企業與程某協商,一次性給予程某各項徵佔補償42萬元,其中包括果園地補償。當時,程某表示同意,並領取了補償款。由於企業在與其簽訂的補償協議中,果園地承包畝數仍為6畝,程某以此為由上訪,要求對剩餘的2.7畝果園地進行補償。企業方認為,當時信訪人已領取了補償款,並在補償協議上簽字認可,認為對該戶土地及附屬物等所有補償已一次性補償到位,不同意再予以補償。由於此問題的發生是由於企業疏忽造成的,經村委會協調給其補償3萬元,但由於種種原因,3萬元補償款遲遲未到位,致使程某更加不滿,便提出了27萬元的補償標準。經過區、鎮多次調解,信訪人仍堅持過高訴求,致使問題的解決擱置不前。


真誠溝通才能贏得信任

經過走訪瞭解,宋某因家庭瑣事原因,與其親屬關係並不和睦,在與企業商議補償標準時,家庭其他成員未與宋某商量,對此其心裡有怨氣。此外,他認為徵佔的土地是自已多年來苦心經營的結果,付出的比別人多,但宋某妻子和兩個兒子是非農業戶口,領取補償款時在人數上是劣勢,領取的補償款比別人少,經過區、鎮多次做思想工作,但雙方各執一辭,互不相讓。信訪群眾程某自認為在補償方面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又受到了村幹部的冷落,內心難以平復。在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宋某和程某情緒都十分激動,多次到國家、省、市上訪,並揚言如果問題得不到解決,就採取極端手段,給區、鎮信訪穩定工作帶來極大影響。大廟鎮領導班子調整後,新上任的鎮領導對兩件案件予以高度重視,新官理舊賬,接替上任領導繼續做工作,經過多次登門拜訪,曉知以理、動之以情,亮明瞭解決問題的態度和決心,讓上訪群眾看到了政府解決問題的誠意,漸漸放下了堤防和對抗心理,表示願意配合和支持。與此同時,區包案領導再次找到企業方做工作,但企業方表示補償款已交到村,不願意再多出錢,致使問題的解決再次遇到瓶頸。 3月5 日,區委書記趙振清在雙灤區群眾工作中心接訪時接待了上訪群眾宋某和程某。為化解這兩起信訪積案,趙書記親自協調調度企業負責人,最終企業方同意給兩名上訪群眾合理補償。目前,在區包案領導、鎮領導的具體盯辦下,企業補償款已到位。兩人分別領取了補償款,並在息訴息訪保證書上籤了字,表示不再為此事上訪。至此,歷時8年之久的兩件信訪積案終於圓滿地畫上的句號。


設身處地才是化解關鍵

我們常常把為人民服務掛在嘴邊,但口號喊得再響,也不如真正地從群眾所想、所思、所盼的事情入手,解決一批群眾關心關注的問題更加實在。在化解的兩起案件中,宋某年近70歲,身患高血壓等疾病,每次來訪都是駐著拐,拖著病腿,行走得十分吃力。程某為了此事多次與村幹部發生口角,與村民發生糾紛,致使其與村民關係出現了不和諧。8年來,兩個家庭為此都付出了巨大代價。儘管在上訪過程中,他們屢次出現越級上訪等過激行為,但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之後,工作組想的更多的還是設身處地為其解決實際問題。在兩起案件的化解中,領導重視是關鍵。因為領導重視,讓群眾看到了政府解決問題的誠意,得到了兩名上訪群眾家屬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時抓住瞭解決問題的最佳時機,使得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群眾利益無小事,枝枝葉葉總關情”,做好群眾信訪工作,就是要不推不拖,堅持從群眾利益出發,實實在在地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對合法訴求要及時解決,對不符合規定,但符合情理的創造條件也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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