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做無罪辯護要知道的事

很多老百姓都認為,如果犯罪了就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他們也認為刑事律師更是在為犯罪分子說話。大量的刑事案件,其中不乏無罪釋放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眾多成功案例。作為刑事案件律師,不是通過歪曲事實來達到某種目的,而是在犯罪嫌疑人“有理說不清”的情況下及時準確地判斷出案件的核心爭議焦點,再結合長年積累下來的司法實踐經驗,依據事實和證據為那些被冤枉的當事人洗清罪名。

網絡上頻繁曝光的冤假錯案,為什麼明明被冤枉了,卻還都有被告人自己認罪的供述呢?大量令人不寒而慄的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的存在,或許可以很好的解釋上述問題。

一般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在眾家屬心中也是老實本分,都不曾想過會有犯罪坐牢的這一幕發生,因此這些家屬在委託我們的時候都希望我們做無罪辯護,那麼是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可以做無罪辯護呢?

刑事案件中,做無罪辯護要知道的事

刑事案件中,做無罪辯護要知道的事!

一、無罪辯護有哪幾種情形

1、明顯無罪的案件,全程無罪辯護

當我們在初次會見當事人時,明顯無罪的案件,應該“自始至終”堅持“無罪辯護”。在接受案件後,通過與嫌疑人或被告人溝通對話並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很容易對那些缺乏犯罪構成要件或存在關鍵證據硬傷的案件得出“明顯無罪”的初步證據,此時就應該以法律意見書的形式向辦案機關提出“不構成犯罪”,要求無罪釋放。在“審前辯護”中,這種“明顯無罪”的案件最容易被“有效攔截”。即使“攔截失敗”,辯護律師也應該“堂堂正正”堅持“無罪辯護”立場。此時的任何退讓,都容易被辦案機關特別是法院以被告人認罪為由做出有罪判決。

2、可能無罪的案件,審前無罪辯護

可能無罪的案件,往往是辯護律師從證據與法理出發認為有無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做出有罪判決。對於這一類案件,辯護律師需要堅持“審前無罪辯護”,一方面督促辦案機關更詳細舉證,另一方面對案件疑點全面闡釋。這種“審前無罪辯護”很容易在辦案機關“有罪舉證”不能時爭取到審前“無罪釋放”,也為庭審中的辯護提供材料。此時律師堅持“審前無罪辯護”也就使得辦案機關不敢有絲毫鬆懈,辦案機關都會重視“無罪辯護”案件。犯罪嫌疑人口供高度穩定,自始至終堅持“無罪”立場,“可能無罪”的疑點就會被擴大與放大,便於辯護律師從中尋找到證據漏洞,甚至從“證據瑕疵”升格為“證據硬傷”。

3、罪與非罪之間的案件,可以無罪辯護

罪與非罪之間的案件,辯護律師可以選擇“無罪辯護”,也可以用“無罪辯護”爭取“輕罪判決”。如果存在受害人,則可以考慮被告人認罪,律師作無罪辯護——被告人的認罪是“態度”是情理,律師的無罪辯護是“證據”是法理。許多案件要麼“無罪”要麼“重罪”,此時律師堅持“無罪辯護”也就增加了公訴機關的舉證責任,便於法院全面審查相關證據,“罪與非罪之間”更加審慎。

4、法律適用問題案件,堅持無罪辯護

有些案件“事實清楚”控辯雙方沒有多少爭議,但對於法律適用存在有罪無罪的巨大分歧,則辯護律師應該堅持無罪辯護。我國刑法往往沒有對罪刑“下定義”,這就使得許多罪刑僅僅是“描述性”規定,這既導致“口袋罪”的大量氾濫也導致嚴格的“罪刑法定”容易推翻有罪指控。能夠解釋刑法條文的嚴格意義上講只有法律解釋,但我國“兩高”司法解釋也獲得了這種“解釋權”,也就意味著只要沒有法律、法律解釋、司法解釋的明文規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就可以爭取無罪辯護,“生活習慣”不是“有罪解釋”的淵源。

刑事案件中,做無罪辯護要知道的事

刑事案件中,做無罪辯護要知道的事!

二、刑事案件中如何進行無罪辯護?

1、要特別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師特別熟知和掌握案件整個情況,熟悉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礎上,才能結合法理和法律對案情進一步地研究分折,決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如果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那麼就要進一步分析如何其作無罪辯護。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師要仔細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外,還要特別強調律師要認真進行調查取證,調取相關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鑑定結論等有利的證據。但律師儘量不要親自調查,最好是申請法院或檢察院調取,這樣有利於降低執業風險。

2、無罪證據要充分

無罪辯護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了,辯護才有保障,才能從根本上否定了檢控方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使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採納。因此,除了在辯護詞中明確指出被告無罪的意見、寫明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確實充分的無罪證據,結合有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進行論證和闡明。特別是在法庭辯論階段,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應用已經收集的證據進行有力反駁。

3、要慎重決策

律師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應特別慎重。因為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往往要冒比較大的風險,無罪辯護案件往往比較複雜,事實和證據往往盤根錯節,很難一時就看清。一般情況下無罪辯護的成功率極低,所以慎重決定確有必要。如果冒然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反而會適得其反,不但達不到目的,反而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大多數無罪辯護案件中被告人被訴有罪,是因為檢察人員掌握了比較充足的證據,這些證據既充足又不易駁倒,所以律師不能輕率向被告人作無罪辯護的承諾。

4、注重溝通規避風險

注重溝通要求律師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時還要注意與法院、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溝通。如果被告人的行為確實構成了比較嚴重的犯罪,只是在證據上有所欠缺,這時不宜做無罪辯護,可以考慮“辯訴交易”做罪輕辯,這時我國現實法制環境決定的。

無罪辯護成功自然是皆大歡喜,但做出無罪辯護的決定自然要謹慎決策,同時作為律師也要與當事人及其家屬講明其中的利弊關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