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須知!辭職後“另找工作”,這些單位不能去

今年,銀保監會的幾名監管人員,離職離出了問題。

他們離職後,短暫到非金融機構過渡,之後再調入銀行保險公司擬任高管,且直到符合履職迴避年限規定後,才向銀保監會正式申請核准高管任職資格。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認為,這樣的行為明顯存在違反組織紀律、故意規避履職迴避要求,違反監管規定、未經審批即實際履行高管資格的嫌疑,對他們先後作了嚴肅處理。

離職後“另找工作”,怎麼就違紀違法了?

因為,只要是公務員,離職後都會受到從業行為限制。

公務員須知!辭職後“另找工作”,這些單位不能去
公務員須知!辭職後“另找工作”,這些單位不能去
公務員須知!辭職後“另找工作”,這些單位不能去
公務員須知!辭職後“另找工作”,這些單位不能去

法條鏈接

《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

二、各級機關中原系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其他公務員辭去公職後2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原任職務”或“原工作業務”,一般應包括辭去公職前3年內擔任過的職務或從事過的工作業務。

六、公務員辭去公職後有違規從業行為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原單位責令其限期解除與接收單位的聘任關係或終止違規經營性活動;逾期不改正的,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從業所得數額進行調查核定,由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沒收,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規從業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規從業人員為中共黨員的,依照有關黨規黨紀給予相應處分。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辭去公職人員違規從業行為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接收單位為企業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將其受行政處罰情況錄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黨建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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