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離職後“另找工作”,違紀違法?從業行為限制你需要了解

今年,銀保監會的幾名監管人員,離職離出了問題。

他們離職後,短暫到非金融機構過渡,之後再調入銀行保險公司擬任高管,且直到符合履職迴避年限規定後,才向銀保監會正式申請核准高管任職資格。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認為,這樣的行為明顯存在違反組織紀律、故意規避履職迴避要求,違反監管規定、未經審批即實際履行高管資格的嫌疑,對他們先後作了嚴肅處理。


離職後“另找工作”,怎麼就違紀違法了?

因為,只要是公務員,離職後都會受到從業行為限制。

公務員的“離職”,包括調離、辭去公職等。有人可能不理解,都離職了,只要是合法的工作,難道還不能自由選擇?但現實中,公務員離職或者離(退)休後,利用在職期間的職權影響和所掌握的公共資源,謀取非法利益的情況並不鮮見,有的甚至比較嚴重。就算他們離職了,原有的職權還會在一定範圍、一定時期內產生影響或者發揮作用,為了防止利益衝突,必須對離職後的從業行為作出限制。

那麼離職後,什麼樣的工作不能碰呢?根據規定,離職的公務員不能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原任職務”或“原工作業務”,一般應包括辭去公職前3年內擔任過的職務或從事過的工作業務。

不過,這個從業限制並非永遠,而是有一定期限。如果是各級機關中原系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這個限制是辭去公職後的3年內。對於其他公務員來說,這個限制是辭去公職後的2年內。


公務員離職後“另找工作”,違紀違法?從業行為限制你需要了解


要是在期限內違反從業限制規定,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小A原來是公務員,辭職後違規從業,公務員主管部門將會同原單位責令限期解除A與接收單位的聘任關係,或終止違規經營性活動;逾期不改正,有關部門會依法沒收A的違規從業所得數額,責令接收單位將小A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相應的罰款。

而如果小A是中共黨員,同時還會受到黨紀處分,情節較輕的,警告或者嚴重警告;情節較重的,撤銷黨內職務;情節嚴重的,留黨察看。如果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這還沒完。小A的違規從業行為會被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接收單位為企業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將其受行政處罰情況錄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所以,違規任職風險大。就算離開了“體制內”,也應該如實報告從業去向,遵守從業限制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

不管怎樣,大家都是成年人,千萬不要拿自己的職業生涯開玩笑哦。(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張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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