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信用建設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重要一環


【獨家】信用建設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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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欄的話:

6年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繪就全面深化改革藍圖,首次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個重大命題,並把“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確定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向著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邁進,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將制度建設問題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剛剛閉幕的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專題研究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問題並作出決定,發出了開闢“中國之治”新境界的豪邁誓言。十九屆四中全會有哪些內容和亮點,提出了哪些新觀點、新論述、新舉措?如何認識和理解全黨的這項重大戰略任務?多位專家學者就此接受了中國改革報、改革網記者的採訪。中國改革報、改革網特開設“專家談 ‘中國之治’”專欄。敬請關注。


信用建設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重要一環

——訪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民商經濟法室主任王偉


6年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重大命題;6年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全面總結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任務和具體舉措,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是“中國之治”的密碼所在。


【獨家】信用建設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重要一環

時間是客觀的見證者,也是偉大的書寫者。這6年來,全面深化改革逐步深入,社會治理取得巨大成就。但同時也要看到,隨著經濟結構深刻變革,社會治理面臨的形勢環境變化之快、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這個過程中,信用建設發揮的積極作用舉足輕重,以信用體系建設為抓手,進一步構建起規範、高效的治理體系也逐漸成為社會共識。正如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民商經濟法室主任王偉日前在接受中國改革報、改革網記者採訪時提到的:“在新時代背景下,信用手段在構建社會治理新格局方面可以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新趨勢:

信用建設更強調多元主體的制度安排

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領域。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將“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安全”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當中,並提出一系列新思路新部署,為新時代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指明瞭方向。

談及如何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王偉直言,信用手段對構建社會治理新格局方面能夠發揮積極作用。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順應社會治理體系新格局的需要,構建多元主體參與、多種手段並用的信用治理格局,推進社會運行具有更高信任度,有效降低社會治理成本,提高經濟和社會活力。”王偉表示,信用建設的主體不應僅僅侷限於政府等公權力部門,手段上不再僅僅是自上而下的命令和強制,而是更強調上下互動,注重合作、協商、引導等多元主體、多元手段的制度安排。

誠如王偉所言,如今隨著多元參與理念的影響,信用建設主體從單一政府向多元主體轉變,現代意義上的國家治理,也是強調多元主體之間的相互配合。根據當前社會治理面臨的形勢,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立足於中國實際、借鑑域外經驗,提出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

未來,我國社會治理將呈現什麼趨勢?

在王偉看來,有三個比較突出的特點:

其一,社會治理的法治化趨勢。國家治理現代化,首先是國家治理的法治化。如果沒有法治化,現代化也無從談起。因此,順應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趨勢,要實現社會治理的高度制度化以及嚴格法治化。

其二,社會治理主體多元化趨勢。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中國的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遷,客觀上既需要一個積極有為的政府,也同樣需要一個充滿活力的社會。這就有必要構造政府與社會充分互動、共同合作、共同治理,形成政府、社會、市場、共同參與的“多元共治”格局。由此,黨委、政府以及市場主體、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社會公眾都應該在社會治理中發揮各自的作用和優勢,突出“多元共治”的特點。

其三,社會治理手段多元化趨勢。社會治理應當依靠多元化的手段,既可以是來自於國家正式制度層面的“硬法之治”,也可以是來自於非正式制度層面的“軟法之治”,如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社會組織的自律規定、村規民約等。對於政府而言,既可以在安全等領域採取高強度的管理手段,也同樣可以引入中等強度以及相對中性的管理手段,甚至引入合同、指導、勸誘等較為柔性的管理手段。由此構建一種政府有效管理、社會運行充滿活力的社會治理機制,


硬原則:

始終堅持依法依規合理適度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完善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徵信體系,加強失信懲戒。

當前,各地方各部門在充分運用失信懲戒治理社會取得積極成效的同時,也引發了社會對於失信懲戒的廣泛關注。在8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發言人孟瑋表示,要防止失信“黑名單”認定和實施失信懲戒措施的泛化和擴大化,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始終堅持依法依規以及合理適度。

談及在推進失信懲戒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王偉從法律的角度給出建議:“有效規制失信懲戒泛化的最根本手段,就是實現實現失信懲戒的法治化。”他認為,對失信行為實施行政性懲戒有其基本法治思路。

對失信行為進行更加準確的法律界定。對於納入行政性懲戒範疇的失信行為,應按照懲戒法定性的要求,考察信用主體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和主觀故意性。其一,對違法失信主體實施懲戒,應當指向具有一定嚴重程度的違法失信行為。其二,應當受到懲戒的違法失信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應具有故意。

確立行政性懲戒機制的法治原則。行政機關實施的失信懲戒會對信用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產生較大影響,故應當遵循相應的法治原則,實現懲戒權力法定、懲戒措施法定、懲戒程序法定。其中,對於限權類行政“黑名單”措施要進行重點規制,其基本法治要求是:標準法定、實施主體及懲戒方式法定、列入及移出程序法定、救濟機制法定。

行政性懲戒應當符合正當性要求。行政性懲戒措施應當平衡懲戒與保障之間的關係,確保實施的正當性。其一,行政性懲戒與違法行為之間應有合理關聯;其二,行政性懲戒措施的實施應符合比例原則;第三,行政性懲戒的非連帶性。

建立相應的信用修復制度。失信懲罰措施和糾錯機制是一個硬幣的兩面,二者密不可分。對於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若屬於可修復的情形,應由信用主體申請信用修復,作出遵守法律的承諾,實施整改等修復行為。相關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作出信用修復決定。信用修復決定應當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著力點:

建機制強監管促服務

如今,誠信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人們的信用意識也逐漸提升。生活中,不守信用會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甚至成為失信被執行人。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正在穩步推進,併產生積極效果。雖然當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顯著的進步,但在王偉看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目前仍存在一些瓶頸。比如法治化水平相對較低;信用信息機制的傳導機制不夠完善;對信用主體的權益保護機制不夠健全等。

如何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王偉提出六點建議,一是儘快制定統一的社會信用法,為社會信用建設提供上位法根據,明確界定經濟信用和公共信用的基本功能和適用邊界,實現經濟信用和公共信用的法治化。

二是完善信用信息傳導機制,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共享、公開、查詢等方面確立較為完整和體系化的法律機制。

三是完善信用獎懲機制。將信用獎懲機制作為立法規制的重點,實行類型化規制,尤其要重在對懲戒性行為的規制,根據懲戒權的法律來源不同及其本質,形成市場性懲戒、社會性懲戒、行業性懲戒、司法性懲戒、行政性懲戒等各類機制。

四是促進信用服務業的發展。強化市場競爭,放鬆市場準入控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對於上位法沒有納入調整範疇的信用服務機構,賦予地方相應的管理權。強化信用信息的財產屬性,探索按數據分配的新型財產分配機制。

五是加強信用權益保護。儘快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進一步發揮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的功能,注重維護信用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利。

六是強化信用建設的技術支撐。隨著數字經濟的不斷髮展,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技術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已經呈現出技術驅動的趨勢,使得經濟社會的發展呈現出數字化、信用化、平臺化、智能化等特徵。因此,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必須強化技術支撐。

(中國改革報、改革網記者 歲正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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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李韶輝 政審:王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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