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壘造假墳騙取遷墳補償款獲刑並處罰金

近日,獨山縣法院依法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陸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被告人石某甲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兩男子壘造假墳騙取遷墳補償款獲刑並處罰金

2016年因獨山縣百泉鎮某大道建設從“汪家灣(地名)”將墳墓遷移到“四方坡(地名)”改葬,其中陸某某有9組墳墓,石某甲有10組墳墓,均已獲得徵地遷墳補償款。

2017年2月春節期間,兩人發現該大道建設的路線通過“四方坡”的坡上,於是產生了壘造假墳騙取遷墳補償款的想法。兩人先後邀約了石某乙、蒙某某參與勞動,四人在“四方坡”該大道規劃路線紅線區域內共壘造了45組假墳,加上之前石某甲和陸某某兩人遷來的19組墳,共計64組。

2017年3月,石某甲認領16組墳墓補償款,陸某某認領15組墳墓補償款,石某乙認領16組墳墓補償款,蒙某某認領17組墳墓補償款,以上補償款共計168992元集中給陸某某統一分配,其中陸某某分得85746元,石某甲分得60746元,石某乙分得14600元,蒙某某分得7900元。

兩男子壘造假墳騙取遷墳補償款獲刑並處罰金

2017年經獨山縣百泉鎮黨委調查,追回全部髒款。獨山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後,2019年9月移送獨山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獨山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石某乙、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犯罪情節輕微,具有立案前全部退贓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石某乙、蒙某某不起訴。認為陸某某、石某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獨山縣檢察院於2019年10月8日對陸某某、石某甲提起公訴。

獨山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陸某某、石某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陸某某、石某甲在刑事立案前已全部退贓清楚,可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據此,法院綜合上述二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節,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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