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4.49億,邢云為何被判死緩+終身監禁?同樣下場的還有這些鉅貪

長江日報-長江網12月3日訊(記者李玉瑩 整合)12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雲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意味著邢雲將徹底喪失人身自由,餘生都會在獄中度過。

受賄4.49億,邢云為何被判死緩+終身監禁?同樣下場的還有這些鉅貪

(資料圖 圖源:新華社)

長江日報-長江網記者注意到,自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確立終身監禁制度以來,已有多位貪官被處以“死緩+終身監禁”的刑罰,即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受賄4.49億 創下省部級落馬官員受賄金額最高紀錄

據報道,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邢雲利用擔任中共伊克昭盟委副書記、伊克昭盟行政公署盟長,中共伊克昭盟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49億餘元。

據不完全統計,十八大以來,有關部門依法清除了一批腐敗分子。目前,已有數十名“老虎”受審且涉案金額巨大,其中受賄金額過億的至少有26人。而邢雲受賄金額高達4.49億元,更是創下了落馬的省部級及以上官員受賄金額的最高紀錄。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邢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邢雲多次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依法應從嚴懲處。鑑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的減輕、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邢雲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多名涉案超2億貪官,均被判處“死緩+終身監禁”

邢雲並不是第一個被判處終身監禁的“大老虎”。

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武長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黑龍江龍煤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物資供應分公司原副總經理於鐵義和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楊成林等人都被處以“死緩+終身監禁”。

長江日報-長江網記者梳理發現,這些貪官們都有一個共同點:涉案金額巨大,均超過2億元。

白恩培受賄2.4億餘元,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中有關終身監禁的規定實施後,首名被判終身監禁的官員。

魏鵬遠受賄2.1億餘元。據媒體報道,魏鵬遠平日穿衣樸素,騎自行車上班。執法人員從一家銀行調去16臺點鈔機清點被搜查發現的現金,結果當場燒壞了4臺。

於鐵義受賄3億餘元,作為黑龍江龍煤集團物資供應分公司原副總經理,可謂“小官鉅貪”。

楊成林單獨或者夥同特定關係人楊海、張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07億餘元,其中,楊成林與楊海是父子關係,楊成林與張婷是情人關係。

而武長順的受賄金額雖然只有8440萬餘元,不過,他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非法佔有公共財物3.42億餘元,挪用公款1.01億餘元,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057萬元,總涉案金額達5.3797億餘元。

有專家分析,同樣是死緩,貪汙受賄在2億元以上的,會被判處終身監禁。貪汙受賄在1億元以上未達到2億元的,或將被判處死緩,但不會採取終身監禁;貪汙受賄在5000萬元以上的,量刑在無期徒刑的案例居多。不過,超過2億元終身監禁並沒有法律的規定,而是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這樣操作。

終身監禁,治理鉅貪開先河

受賄億元為什麼判處死緩後終身監禁,而不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怎樣才能有效打擊預防貪腐犯罪,又能順應“少殺慎殺”的原則?

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定了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是300萬元,並且規定,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貪汙受賄犯罪需要滿足:“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四個特點。

如果腐敗分子“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是不必“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而是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乍一看,有了上述行為可以免死了,但是解釋又規定:這些應被判處死刑卻有從寬情節的貪腐罪犯在被判處死緩後,必須“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對於重特大貪腐犯罪分子來說,雖然逃過一死,但終生都不再擁有自由,“終身監禁”符合了“少殺慎殺”原則,而且有力震懾了貪官,它的出現成為了法治反腐的重要利器。

(資料來源:人民日報、北京日報、濟南日報、人民網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