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4.49亿,邢云为何被判死缓+终身监禁?同样下场的还有这些巨贪

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3日讯(记者李玉莹 整合)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意味着邢云将彻底丧失人身自由,余生都会在狱中度过。

受贿4.49亿,邢云为何被判死缓+终身监禁?同样下场的还有这些巨贪

(资料图 图源:新华社)

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注意到,自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确立终身监禁制度以来,已有多位贪官被处以“死缓+终身监禁”的刑罚,即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受贿4.49亿 创下省部级落马官员受贿金额最高纪录

据报道,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邢云利用担任中共伊克昭盟委副书记、伊克昭盟行政公署盟长,中共伊克昭盟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9亿余元。

据不完全统计,十八大以来,有关部门依法清除了一批腐败分子。目前,已有数十名“老虎”受审且涉案金额巨大,其中受贿金额过亿的至少有26人。而邢云受贿金额高达4.49亿元,更是创下了落马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受贿金额的最高纪录。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邢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邢云多次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邢云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多名涉案超2亿贪官,均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

邢云并不是第一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大老虎”。

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武长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等人都被处以“死缓+终身监禁”。

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梳理发现,这些贪官们都有一个共同点:涉案金额巨大,均超过2亿元。

白恩培受贿2.4亿余元,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终身监禁的规定实施后,首名被判终身监禁的官员。

魏鹏远受贿2.1亿余元。据媒体报道,魏鹏远平日穿衣朴素,骑自行车上班。执法人员从一家银行调去16台点钞机清点被搜查发现的现金,结果当场烧坏了4台。

于铁义受贿3亿余元,作为黑龙江龙煤集团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可谓“小官巨贪”。

杨成林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杨海、张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7亿余元,其中,杨成林与杨海是父子关系,杨成林与张婷是情人关系。

而武长顺的受贿金额虽然只有8440万余元,不过,他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42亿余元,挪用公款1.01亿余元,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57万元,总涉案金额达5.3797亿余元。

有专家分析,同样是死缓,贪污受贿在2亿元以上的,会被判处终身监禁。贪污受贿在1亿元以上未达到2亿元的,或将被判处死缓,但不会采取终身监禁;贪污受贿在5000万元以上的,量刑在无期徒刑的案例居多。不过,超过2亿元终身监禁并没有法律的规定,而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这样操作。

终身监禁,治理巨贪开先河

受贿亿元为什么判处死缓后终身监禁,而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怎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贪腐犯罪,又能顺应“少杀慎杀”的原则?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300万元,并且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需要满足:“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四个特点。

如果腐败分子“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是不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而是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乍一看,有了上述行为可以免死了,但是解释又规定:这些应被判处死刑却有从宽情节的贪腐罪犯在被判处死缓后,必须“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于重特大贪腐犯罪分子来说,虽然逃过一死,但终生都不再拥有自由,“终身监禁”符合了“少杀慎杀”原则,而且有力震慑了贪官,它的出现成为了法治反腐的重要利器。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北京日报、济南日报、人民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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