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司法“潜规则”:亲亲相隐到同居相隐的转变

前言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而审判机构就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诞生的,司法制度也是随着国家性质的改变而改变。古代的司法制度随着国家性质而转变,所以拥有着独具一格的特色。从氏族社会的父系家长制度演变而来的血缘宗法制度,诞生于商朝后期。利用血缘联系家庭,构成家族,形成宗族,从而有效的凝聚整个社会,保障社会稳定。西周完备宗法制度,阐述的嫡长子继承制度来巩固政权,然起初的封建亲戚,封藩屏周,也因诸侯割据宣告失败;后世联系儒家的人伦孝义与血缘宗法融为一体,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制度,提倡顺服,传统的家族观念,仁义孝道深入人心,君君臣臣压制阶级,达到一统目的。也可以这么说一部中国古代史,也是一本家族统治史,亡朝等于亡族。所以在这个家族里面,有些小秘密也就宣而不告,这就是我今天要说的“亲亲相隐”和“同居相隐”。

古代司法“潜规则”:亲亲相隐到同居相隐的转变

家天下的“亲亲相隐”顺理成章

何谓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的全称是“亲亲得相首匿”,就是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不论罪。反之获罪。上文我们提到这个规则源于西周的宗法制度,为了维护国家体制,确立了子不得告父,卑不得告尊的诉讼制度。这个观点最多维持西周的分封制度,但是随着诸侯林立,春秋五霸战国七雄的发展,西周颓废,东周隐匿,需要新的观点去维持。因此儒家推从的仁义孝道登上舞台。

古代司法“潜规则”:亲亲相隐到同居相隐的转变

自于《论语》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给予了董仲舒“春秋决狱”有利的支持,接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独登大雅之堂。孝就成了察举制的头号,亲亲相隐也在其中顺理成章。霸王道杂之的汉武帝用儒家集权,法家治理,一度让整个汉朝步入巅峰,也因此堕入深谷,随之《轮台罪己诏》的公布,由重法转向守文,基本奠定了后世汉朝的基调。25年的汉宣中兴,先振国力,一句“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道尽辉煌;早年坎坷的,体验人间冷暖的平民天子,看尽百态,重拾儒家大道,宣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把儒家思想和法律结合起来,正式承认亲亲得相首匿得制度。

古代司法“潜规则”:亲亲相隐到同居相隐的转变

东汉末年三国群雄争霸,一时狼烟四起,战力出君王,智谋争辩,战争平乱成为主旋律,三国并立,魏朝一统,司马家族取而代之建立晋朝,然贾南风的做,引起的八王之乱,五胡乱华,引发了儒家一统的地位跌下神坛,传入的佛家,崛起的道家,形成了佛、儒、道,三教纷争,互黜又相互吸收,融合的局面。亲亲相隐一度没落。

古代司法“潜规则”:亲亲相隐到同居相隐的转变

然而随着五胡要在中原站住脚跟,侨置郡县,拉拢士族,建立起的汉族官僚体制,吸纳士族为之效命,并利用郡县的安定,使汉人本土化,促使文化交融;后来的北魏孝文帝改革,北周宇文泰改革,重新拿起《周礼》,全盘汉化,化解胡汉民族矛盾,从而摧毁了南方庶族建立的陈国,一统天下。儒家的继续存在在这次369年的战火中历练,诞生出了“同居相隐”。

升级版的“同居相隐”

儒家为什么经久不衰,不仅仅是其中的仁义道德的社会责任感,更多的是与时俱进的能力,何谓中庸,保持中正平和,因时制宜、因物制宜、因事制宜、因地制宜。哪怕不断的被否定,落寞,但是来自于人性的儒家贯穿血液,唐朝的同居相隐;宋朝杂合三教九流的理学,存天理灭人欲,一度达到巅峰;明代后期的李贽,明末清初的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人在吸收批判理学的形而上,在接受资产阶级萌芽的新时期的经世致用。

古代司法“潜规则”:亲亲相隐到同居相隐的转变

隋唐是在369年魏晋南北朝的战火中走出来的大一统,他在吸收关东气息,接受儒佛道的新气象,一度融合法律和儒家,达到“一准乎礼”之境界,更加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个从孔子继承者孟子关于舜窃负而逃引发出来的变革,进一步融合法律和思想。

从最初的秦始皇贯彻的五德说,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阐述法之道义,然而为了维护阶级统治,尤其大一统的可能,从而吸收儒家思想;汉朝发展到巅峰的亲亲相隐;魏晋南北朝的继承吸收,到了隋唐的高度。《唐律疏议·名例篇》直接规定了“同居相隐”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强了阶级统治,何谓亲属关系,主仆阶级。即同财共居之人及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容隐犯罪者,可以减免刑事责任。 “同居相隐”无疑是亲亲相隐的升级版,除了增加了三代以外的旁系家族,同时规定了谋反这些规则的具体惩罚,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维护家庭稳定,社会稳定。

古代司法“潜规则”:亲亲相隐到同居相隐的转变

宋朝理学的巅峰,也是儒家的巅峰,后世的明清完全固化儒家思想,三从四德,诗书礼义基本上深入人心,哪怕李清照这样的大流人物,在和张汝舟离婚的时候,告发张汝舟弄虚作假的时候,也被判了徒刑,要不是有人帮助,也要经受牢狱之苦。这是正大光明的放在台面的东西,也是隐藏在古代儒家思想下一成不变的孝思想。乃至当今中国司法,虽然建国初期否定了这种观念,但是二次审核刑法的时候,再次改革加入。

古代司法“潜规则”:亲亲相隐到同居相隐的转变

儒家思想承载人性,古代王朝维稳就需要一种深入人心,易于接受的传统观念,儒家在人性上发扬光大,在礼的基础上维护安定,在历史长河之中,孜孜不倦的吸收能量,与时俱进,融入血液。人伦道德永远成为标杆,法律在道德的承载下更合乎人情,自秦一统开始,国家的矛盾产物就是需要不断的维护稳定,从而促进家的繁荣,先和谐和睦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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