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整治報廢機動車政策 第一話


全省公安機關集中整治報廢機動車大會戰開展以來,敦煌市公安局黨委高度重視,從部署推進、協同作戰、完善機制、調度推進等方面狠抓責任落實,確保了大會戰高效推進,至目前已報廢機動車743輛,完成總任務820輛的90.6%。

下面我們通過視頻來了解一下十五項政策措施

Q:

已經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怎麼辦?

A: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收繳車輛並強制報廢,同時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Q:

連續3個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怎麼辦?

A:

小型非營運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10年內,有連續3個檢驗週期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而被強制報廢的,具有機動車被依法查封、扣押、被盜搶和機動車所有人被羈押、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等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提出恢復機動車狀態的,經交警支隊會議研究,集體審核、嚴格檢驗後,公安交部門可以辦理恢復機動車狀態業務,恢復狀態只限一次。

Q:

駕駛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怎麼辦?

A:

對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中查獲的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公安交管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七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辦理註銷登記。對駕駛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二款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處2000元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Q:

對拒不配合辦理註銷登記的機動車怎麼辦?

A:

公安機關查獲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105號令)第二十五條第六款的規定,依法扣留車輛,經調査核實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予以收繳並強制報廢。對機動車所有人拒不配合辦理註銷登記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作出予以收繳,強制報廢的處罰決定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Q:

對出售應該報廢的機動車怎麼辦?

A:

對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三款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集中整治報廢機動車政策 第一話

集中整治報廢機動車政策 第一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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