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政策 第一话


全省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大会战开展以来,敦煌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从部署推进、协同作战、完善机制、调度推进等方面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了大会战高效推进,至目前已报废机动车743辆,完成总任务820辆的90.6%。

下面我们通过视频来了解一下十五项政策措施

Q:

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怎么办?

A: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同时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Q:

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怎么办?

A:

小型非营运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有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而被强制报废的,具有机动车被依法查封、扣押、被盗抢和机动车所有人被羁押、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等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恢复机动车状态的,经交警支队会议研究,集体审核、严格检验后,公安交部门可以办理恢复机动车状态业务,恢复状态只限一次。

Q:

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怎么办?

A:

对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中查获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或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驾驶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Q:

对拒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怎么办?

A:

公安机关査获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法扣留车辆,经调査核实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机动车所有人拒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的处罚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Q:

对出售应该报废的机动车怎么办?

A:

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政策 第一话

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政策 第一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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