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否能與經濟補償金兼得?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向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五級到十級工傷的職工一次性支付的費用,分別用於傷殘後的醫療、營養費用和對因工傷導致的就業能力損失的補償。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兩項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按照賠償標準支付。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按照法律規定標準或約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決定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只要符合法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用人單位就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實務爭議點】

工傷職工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後是否能夠再取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工傷職工離職時經常與用人單位產生爭議的問題。

第一種觀點認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身便具有補償的性質,工傷職工在得到“兩金"後,不能再請求經濟補償金。

第二種觀點認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經濟補償金性質不同,前者依據的是工傷,後者則是依據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因此可以兼得

筆者傾向於第二種觀點。

法律並未限定獲取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的範圍,更未將工傷職工排除在獲取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範圍之外。因此,無論勞動者是否為工傷職工,都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獲取經濟補償金。雖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時間為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但兩項補助金的支付原因為工傷事故,而不是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後,仍有權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享受一般員工應有的勞動權益,包括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獲得的經濟補償。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否能與經濟補償金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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