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長春市事業單位考試備考:論善意取得

隨著經濟發展,民事爭議不斷增加,善意取得的問題不斷增加,尤其是保管人處分所有權人財物時間,導致法律糾紛不斷衍生,這也成為事業單位考試過程中比較常規的知識點考察。

《物權法》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無因管理構成要件: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巳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根據以上法條可知善意取得的主要構成要件為:

1.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物權法對善意受讓人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並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即受讓人並不知道轉讓人不是真正的權利人,且不具有重大過失。根據《物權法解釋(一)》第16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一)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二)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三)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五)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一般什麼情形該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呢?主要指:受讓人在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

2.以合理價格轉讓

合理價格一般指: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關鍵的是要綜合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做綜合考慮。

3.轉讓分為兩種,動產與不動產,簡單來說該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根據《物權法解釋(一)》第20條轉讓人將物權法第24條規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應當認定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即特殊動產善意取得時還是看的交付而不是登記,登記只是對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

不予支持善意取得的情形:(1)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2)由於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顯失公平等法定事由而撤銷的。

4.法律後果:(1)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2)原所有權人只能向無權處分請求賠償,而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

考察方式:事業單位考試過程中,多以案例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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