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清朝宮中太監的刑罰,種類五花八門,清末還出現“氣斃”之刑

根據清朝封建皇室宮廷中的規矩,凡是宮殿監等處的太監,在外犯事的人由外部定罪。在內犯法的人由內務府定罪。倘若罪行嚴重交與總管內務府,罪行較輕通通由總管和各處所的首領太監訓責。皇宮中敬事房、太后、皇后、妃嬪身邊的散差便是懲處太監的專用機構。慎刑司是關押太監的監獄。

淺談清朝宮中太監的刑罰,種類五花八門,清末還出現“氣斃”之刑

除去幹涉朝政,圖謀不軌這些重大刑法處以斬刑外,對於違反內庭規則的太監大多處於杖刑問責。刑法較輕由各處總管處以杖刑,嚴重者交與交慎刑依據其情節的輕重處以責罰。

宮廷太監的處分則例分為兩大部分,分別是分宮殿監處分則例和各處所首領太監的處分則例。

宮廷檢的處分則例一共是三等十二項,一等罪五項,二等罪三項,三等罪四項。其中的罪行主要包括徇情失職、懷挾私忿、假公濟私等,如有違反,需受到革職和罰月銀的處罰。例如一等罪中,宮殿因選擇和調任升遷各處的首領,不秉公辦理而是徇私枉法的人處罰一年月例銀。二等罪中不全力稽查內廷一切禁約之事或是遇事推卸責任的處罰六個月月例銀。三等罪中宮殿監不按照規矩隨意處分各處首領或是浪費柴、炭、油蠟等,處罰三個月月例銀。

各處所首領太監處分則例包括三等十五條,一等罪二條,二等罪八條,三等罪五條。其中主要的罪行是在禁地酗酒行兇,發生口角,燭火失俁,不守法度等。如若違反,將會受到棍杖以及罰月例銀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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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凡是太監、宮女在宮中自盡,將其屍體拋在荒郊野嶺,其親屬要發配伊犁、黑龍江等偏遠地區成為官兵之奴。對於多次潛逃的太監將被永遠發配到邊疆地區成為官兵之奴。如若越省遠題,一旦被抓獲雖然沒有其他違法的行為,但都處於終身監禁的處罰。

行使杖刑板刑的工具都是用竹子做的。行使杖刑用的是長五尺源五分的實心青竹。板刑用的是長五尺,寬五分的青毛竹板。行刑時先將受刑的人按在地上使其臀部突起,然後一人按住其頭部,二人按手,二人按腿,一人負責行刑,其餘一人喊數。受刑的太監一邊受打,一邊求饒。如若不這樣做就處以頑抗不服訓的罪名,還要加刑,一直打到求饒為止。刑畢,刑監二人將其架到主子那裡,給主子謝恩才算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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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一共分為殿上行刑和各個處所行刑兩種。在殿上行刑,由主子監刑,所以刑監不能徇情。在處所行刑,行刑的人會接受賄賂,打得輕一些。

光緒末年,慎刑司還設有“氣斃”之刑。這種刑罰是用七層白棉紙沾水後堵住受刑者的口鼻耳,然後用杖刑將其打死。戊戌變法失敗後,慈禧曾處以珍妃宮中30多個太監此刑法,這件事情成為了迫害太監的一大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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