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清朝宫中太监的刑罚,种类五花八门,清末还出现“气毙”之刑

根据清朝封建皇室宫廷中的规矩,凡是宫殿监等处的太监,在外犯事的人由外部定罪。在内犯法的人由内务府定罪。倘若罪行严重交与总管内务府,罪行较轻通通由总管和各处所的首领太监训责。皇宫中敬事房、太后、皇后、妃嫔身边的散差便是惩处太监的专用机构。慎刑司是关押太监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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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干涉朝政,图谋不轨这些重大刑法处以斩刑外,对于违反内庭规则的太监大多处于杖刑问责。刑法较轻由各处总管处以杖刑,严重者交与交慎刑依据其情节的轻重处以责罚。

宫廷太监的处分则例分为两大部分,分别是分宫殿监处分则例和各处所首领太监的处分则例。

宫廷检的处分则例一共是三等十二项,一等罪五项,二等罪三项,三等罪四项。其中的罪行主要包括徇情失职、怀挟私忿、假公济私等,如有违反,需受到革职和罚月银的处罚。例如一等罪中,宫殿因选择和调任升迁各处的首领,不秉公办理而是徇私枉法的人处罚一年月例银。二等罪中不全力稽查内廷一切禁约之事或是遇事推卸责任的处罚六个月月例银。三等罪中宫殿监不按照规矩随意处分各处首领或是浪费柴、炭、油蜡等,处罚三个月月例银。

各处所首领太监处分则例包括三等十五条,一等罪二条,二等罪八条,三等罪五条。其中主要的罪行是在禁地酗酒行凶,发生口角,烛火失俣,不守法度等。如若违反,将会受到棍杖以及罚月例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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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凡是太监、宫女在宫中自尽,将其尸体抛在荒郊野岭,其亲属要发配伊犁、黑龙江等偏远地区成为官兵之奴。对于多次潜逃的太监将被永远发配到边疆地区成为官兵之奴。如若越省远题,一旦被抓获虽然没有其他违法的行为,但都处于终身监禁的处罚。

行使杖刑板刑的工具都是用竹子做的。行使杖刑用的是长五尺源五分的实心青竹。板刑用的是长五尺,宽五分的青毛竹板。行刑时先将受刑的人按在地上使其臀部突起,然后一人按住其头部,二人按手,二人按腿,一人负责行刑,其余一人喊数。受刑的太监一边受打,一边求饶。如若不这样做就处以顽抗不服训的罪名,还要加刑,一直打到求饶为止。刑毕,刑监二人将其架到主子那里,给主子谢恩才算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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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一共分为殿上行刑和各个处所行刑两种。在殿上行刑,由主子监刑,所以刑监不能徇情。在处所行刑,行刑的人会接受贿赂,打得轻一些。

光绪末年,慎刑司还设有“气毙”之刑。这种刑罚是用七层白棉纸沾水后堵住受刑者的口鼻耳,然后用杖刑将其打死。戊戌变法失败后,慈禧曾处以珍妃宫中30多个太监此刑法,这件事情成为了迫害太监的一大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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