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遊縣法院宣判一起村幹部涉惡案件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18日訊11月15日,仙遊法院對一起村幹部涉惡案件作出一審宣判,以強迫交易罪、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吳某良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1萬4千元;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2016年4月份,吳某良、林某夥同同案人林某清、林某雄(已判決)、謝某忠、吳某相(均另案處理)等人合股各出資3萬元,共計18萬元,在仙遊縣大濟鎮東井村經營“東井砂場”,至2018年間,林某、同案人林某雄、謝某忠等共同利用林某清、吳某良等人東井村村幹部、謝某忠東井村土管員的身份,採取威脅村民不能建房、阻止村民使用別家水泥等手段逼迫東井村建房的村民購買“東井砂場”水泥、砂和石子,從中非法獲利,交易數額共計91448.5元以上。

2017年4月至5月間,同案人林某清(已判決)在擔任仙遊縣大濟鎮東井村支部書記期間,提議並夥同吳某良(時任大濟村黨支部副書記)、謝某忠(另案處理)在未取得村兩委及村民代表同意、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決定由同案人鄭某喜(已判決)承包採伐位於該村“水庫頂”屬於村集體所有的林木。吳某良、林某清、謝某忠各參股20%販賣砍伐的林木。經司法鑑定所鑑定,大濟鎮東井村“水庫頂”山場被採伐林木蓄積量175.8495立方米、出材量142.0387立方米。

2017年5月29日,莊某庭經鄭某喜同意,將其中一次購買砍伐林木的貨款21925元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直接轉賬到林某清賬戶。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良、林某均夥同同案人以威脅等手段,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多次在仙遊縣大濟鎮東井村區域內強迫東井村村民購買商品,情節嚴重,屬惡勢力,其行為侵犯正常的市場管理秩序,構成強迫交易罪。吳某良又夥同他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應數罪併罰。但鑑於在強迫交易的共同犯罪中,吳某良罪責相對同案犯謝某忠、林某較輕,林某罪責相對同案犯謝某忠較輕,且其中吳某良能當庭認罪,林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實,且二被告人均能主動預繳罰金,分別具有法定、酌情從輕處罰情節,故可對林某從輕處罰,對吳某良酌情從輕處罰。在濫伐林木的共同犯罪中,吳某良起次要作用,且同案人林某清尚未將違法所得分贓給吳某良,故可認定為從犯,可予減輕處罰;且鑑於吳某良能當庭認罪,並能預繳罰金,且本案濫伐林木的違法所得已追繳,故可酌情予從輕處罰。

為此,仙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記者 陳琦 通訊員王臻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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