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江夏區委區政府出臺管理辦法支持新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為了落實中共江夏區委、江夏區人民政府《江夏區突破性支持新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夏文〔2017〕14號)的文件精神,全力支持全區中小微企業高質量發展,縱深推進“生態立區、工業興區、創新強區”戰略,區財政局設立新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資金,與銀行和擔保公司合作,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專業管理、防範風險”的原則,向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投放引導資金貸款,財政部門對企業的貸款利息和擔保費給予50%的補貼。根據《2019年度2019年度江夏區引導新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就做好引導資金貸款申報相關工作,發佈本指南。

申報對象

在江夏區內登記註冊並納稅的、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成立一年及以上的企業。

★ 優先和重點給予支持的企業

1、區委、區政府確定的重點企業和納稅大戶企業

2、區委、區政府招商引資或專題會議紀要中明確要求給予支持的企業

3、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知名品牌的科技創新型企業

4、大健康產業園和園區“工業倍增”計劃培育和成長型企業

5、農業產業化的龍頭企業

6、優質商貿流通服務企業

7、有發展前景的戰略性新興產業

8、文化旅遊服務企業

9、具有地方特色的其他重點企業

★ 不予支持的企業

1、高耗能企業

2、財務制度不健全,會計信息不準確,不配合財務報表要求的企業

3、銀行徵信不良記錄的企業

4、統計誠信不良的企業

5、有生態環保、安全生產和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的企業

6、其他不能正常生產的企業

引導資金貸款用途

1、流動資金借款:主要用於地方中小微企業流動資金週轉。

2、短期性週轉借款:主要用於地方重點企業的新、老銀行流動資金貸款間隙的臨時週轉。

申報程序

1、企業向所在的經濟開發區或街道辦事處申請。

2、經濟開發區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通過後推薦給區新民營經濟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區財政局企業科)。

3、區新民營經濟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區財政局企業科)彙總後,定期報區新民局、區科經局、區統計局和區財政局審核。

4、區新民營經濟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區財政局企業科)將聯審通過的企業推薦給引導資金合作銀行或擔保公司。

5、引導資金合作銀行或擔保公司進行貸(擔保)前風險評估。

6、擔保公司如果同意擔保,向其合作銀行出具書面擔保函。

7、合作銀行如果同意貸款,向企業發放貸款。

8、企業貸款到期後,按貸款協議結算本息和擔保費,向區財政局書面申請貸款利息和擔保費補貼。

9、區財政局審核相關資料,通過後向企業發放補貼。

引導資金貸款以年度為單位,到期需要重新申請。

引導資金貸款申報資料

企業申報引導資金貸款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江夏區引導新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貸款申請表》;

2、借款人公司基本情況介紹;

3、借款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4、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複印件;

5、借款人開戶許可證;

6、近3年的年度財務報表和當月財務報表,未滿3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年度財務報表和當月財務報表;

7、企業上1年納稅情況證明。

以上材料必須加蓋企業公章。

引導資金貸款利息和擔保費補貼申報資料

1、引導資金貸款利息和擔保費補貼申請報告;

2、引導資金貸款使用情況總結;

3、企業與銀行貸款合同複印件;

4、引導資金貸款本息和擔保費結清憑證。

5、企業按區財政局要求,每月(季)報送財務報表,或財政需要的資料。

聯繫方式及地址

地址:武漢市江夏區文華路 42號武漢市江夏區財政局

郵編:430200

聯繫人:企業科 柯運生 81363008(辦)13986205551(手)

郵箱:[email protected]

重磅!江夏区委区政府出台管理办法支持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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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9年度江夏區引導新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中共江夏區委、江夏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夏區突破性支持新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夏文〔2017〕14號)的文件精神,全力支持全區中小微企業高質量發展,縱深推進“生態立區、工業興區、創新強區”戰略,根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發揮大力支持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鄂發〔2018〕33 號)的相關規定,創新財政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方式,規範江夏區引導新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的運作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引導資金的來源是根據《江夏區突破性支持新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夏文〔2017〕14號)文件精神,2018 年度區財政安排新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資金1億元,並逐年遞增。引導資金本身不直接從事貸款業務,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三條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效應,撬動銀行信貸資金,緩解地方企業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的問題。採取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引導帶動作用,引導銀行按1:8的比例(發放貸款)作為引導資金貸款,支持企業發展生產。

第四條區政府是引導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區新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基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引導資金的管理、運作、監督和績效評價,按年度進行清算。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

第五條引導資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專業管理、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運作。

第二章

資金貸款支持方式和範圍

第六條引導資金貸款支持的方式

1、流動資金借款:主要用於地方中小微企業流動資金週轉。

2、短期性週轉借款:主要用於地方重點企業的新、老銀行流動資金貸款間隙的臨時週轉。

第七條引導資金貸款的支持對象為:在江夏區內登記註冊並納稅的、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成立一年及以上的企業。

第八條以下優先和重點給予支持的企業:

1、區委、區政府確定的重點企業和納稅大戶企業;

2、區委、區政府招商引資或專題會議紀要中明確要求給予支持的企業;

3、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知名品牌的科技創新型企業;

4、大健康產業園和園區“工業倍增”計劃培育和成長型企業;

5、農業產業化的龍頭企業;

6、優質商貿流通服務企業;

7、有發展前景的戰略性新興產業;

8、文化旅遊服務企業;

9、具有地方特色的其他重點企業;

第九條以下不予支持的企業:

1、高耗能企業;

2、財務制度不健全,會計信息不準確,不配合財務報表要求的企業;

3、銀行徵信不良記錄的企業;

4、統計誠信不良的企業;

5、有生態環保、安全生產和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的企業;

6、其他不能正常生產的企業。

第三章

引導資金的運作方式

第十條基金管理辦公室設專戶管理引導資金,將資金存放在合作銀行。每季度根據合作銀行的貸款額度調整存入資金規模。

第十一條引導資金可與有意願的商業銀行和擔保公司合作,簽訂協議,按市場化運作向區內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或提供擔保,明確槓桿率,貸款利率,擔保費率和政銀擔的風險分擔比例。

1、貸款利率:上浮比例不高於基準利率的20%。

2、貸款風險分擔:引導資金對銀行發放的貸款,在銀行常規風險範圍內的貸款不承擔風險,鼓勵銀行對企業的抵押貸款和信用貸款進行放大,對銀行放大資產抵押折扣比例或放大信用規模增加的貸款部分,引導資金和銀行各承擔50%風險。

3、對銀行無抵押的中小微企業引入擔保機構,擔保公司參與的擔保貸款項目,可按“4321”風險分擔機制,擔保公司、省再擔保公司、銀行和財政部門按40:30:20:10比例分擔風險。

4、擔保公司可以由基金管理辦公室推薦,也可以由銀行推薦。擔保額度500萬元以內,年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擔保額度500萬元以上,年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2%。

第十二條

資金貸款年度的結算時間為一年,從放款之月起計算。

第十三條為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發展,根據省級有關文件的相關規定,區財政每年按各合作銀行上年度貸款餘額和貸款利率測算的貸款利息的50%安排貸款利息貼息專項資金,按擔保公司上年度擔保餘額和擔保費率測算的擔保費的50%安排擔保費補貼專項資金,用於對中小微企業實際發生的貸款利息和擔保費的補貼。

中小微企業結清貸款本金和貸款利息、擔保費後,向區政府申請貸款貼息和擔保費補貼,區財政部門按其實際發生的貸款利息和擔保費的50%給予補貼。

第四章

資金貸款使用程序

第十四條申請時限:中小微企業隨時向街道辦事處、江夏經濟開發區申請,基金管理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並向合作銀行或擔保公司推薦。合作銀行或擔保公司在7個工作日內向基金管理辦公室書面反饋受理情況,對同意提供擔保的企業,15個工作日內向合作銀行出具擔保函。合作銀行在辦理完抵押手續或收到擔保公司提供的擔保函後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管理辦公室書面反饋受理情況並放款。

第十五條 申請程序:

1、企業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江夏經濟開發區申請,經街道、開發區審核後推薦給基金管理辦公室進行彙總。

被支持企業需向基金管理辦公室、銀行和擔保公司提交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①《江夏區引導新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貸款申請表》;

②借款人公司基本情況介紹;

③借款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④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複印件;

⑤借款人開戶許可證;

⑥近3年的年度財務報表和當月財務報表,未滿3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年度財務報表和當月財務報表;

⑦企業上1年納稅情況證明。以上材料必須加蓋企業公章。

2、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收齊相關資料,組織區財政局、區科經局、區新民局和區統計局集中審核後,向合作銀行和合作擔保公司推薦。單戶企業年度貸款累計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500萬元。

3、合作銀行和擔保公司審查。合作擔保公司進行項目貸前調查,向基金管理辦公室和企業反饋調查情況,對同意提供擔保的項目向其合作銀行出具擔保函。合作銀行進行貸前調查,向基金管理辦公室和企業反饋調查情況。基金管理辦公室根據反饋情況,協調企業調整貸款方案。

4、合作銀行發放貸款。

第五章

各部門職責

第十六條企業職責:負責提供真實、合法的資料;按街道和基金管理辦公室要求及時提供企業生產、財務和統計資料;確保貸款用於企業流動性週轉;按貸款協議及時還本付息。

第十七條街道或經濟開發區職責:接受企業申請,按引導資金管理辦法進行審核,重點是企業是否在正常生產經營,審核合格後推薦到基金管理辦公室。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辦公室:接受各街道和經濟開發區的推薦和企業提供的申請資料;組織區科經局、區新民局、區統計和區財政局進行集中審核;將審核合格的企業推薦給合作銀行和擔保公司;督促、協調和評價合作銀行和擔保公司與企業的按本辦法辦理業務;兌現企業的貸款利息和擔保費的補貼;向區政府和區新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基金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彙報工作。

第十九條相關部門職責:按部門職責對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區科經局負責審核企業是否符合區委區政府的產業政策,是否屬高能耗產業,是否有生態環保、安全生產和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區新民局審核企業是否屬新民營經濟支持對象。區統計局審核企業是否屬應納入統計範圍的企業。區財政局審核企業財務制度是否健全,會計信息是否及時報送,企業以前年度是否及時歸還縣域經濟借款或引導資金貸款。

第二十條合作銀行:接受基金管理辦公室推薦的企業,做好貸前調查和審查,按合作協議提供貸款產品,督促企業按貸款用途使用貸款和按時歸還貸款本息,向基金管理辦公室反饋相關信息,接受違反合作協議的處罰。

第二十一條擔保公司:接受基金管理辦公室推薦的企業,做好擔保前調查和審查,按合作協議提供擔保產品,向相關銀行出具擔保函,督促企業按貸款用途使用貸款和按時歸還貸款本息,向基金管理辦公室反饋相關信息,接受違反合作協議的處罰。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使用引導資金貸款的企業,引導資金貸款只能用於企業短期流動資金週轉,不得用於基礎設施建設、企業項目建設及投資理財等,一經發現企業不按規定使用資金,取消其下一年度申請資格。

第二十三條引導資金貸款按約定的結算年度時間歸還,企業如果不按時足額歸還貸款,將取消下一年度申請引導資金貸款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為防範政府債務金融風險,建立資金安全預警和防控機制。使用引導資金貸款的企業必須每月向基金管理辦公室上報財務會計信息,同時報送資金使用效益情況。一旦發現資金安全隱患,要配合銀行或擔保公司採取措施,化解或減少風險,確保貸款資金使用效益和貸款資金安全。

第二十五條為了加大引導資金對我區新民營經濟企業的扶持力度,鼓勵合作銀行和擔保機構按協議開展業務,引導資金對合作銀行和擔保機構在正常開展業務中出現的風險承擔合作協議規定的比例。每年區財政局度在年度預算中安排800萬元(1億引導資金放大8倍為8個億,按1%計提風險準備金)的引導資金風險準備金,用於承擔出現的風險,當年如有結餘,自動結轉下年;當年如有不足,列入下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以信譽好、管理好的企業為基礎平臺,引導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種子基金等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方式參與企業的投資,風險共擔。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切實減輕企業的負擔。

第二十七條 引導資金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供稿:江夏區新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基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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