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究竟是誰的?阿里京東為“雙十一”商標又“打”起來了

“雙十一”購物節,各大電商平臺的宣傳廣告鋪天蓋地,五花八門。不過你有沒有注意到,只有天貓海報上出現了“雙十一”、“雙11”的字樣,其他電商平臺則基本用的是“11.11”或“11月11日”。

“双十一”究竟是谁的?阿里京东为“双十一”商标又“打”起来了

京東雙十一廣告。

“双十一”究竟是谁的?阿里京东为“双十一”商标又“打”起来了

天貓雙十一廣告。

這一細微的差別背後,其實是一場商標之爭。

11月1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了“雙十一”系列商標案。因不服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現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五件京東“雙十一”商標宣告無效的裁定,京東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院,阿里巴巴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京東方面認為,自己申請的商標與阿里的“雙十一”系列商標並無近似性,不會造成混淆。阿里則認為,“雙十一”系阿里獨創,京東有“搭便車”之嫌。

目前本案仍在進一步審理階段。

因註冊申請相同或近似商標,“京東雙十一”被駁回

據南都記者瞭解,此前,京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註冊“雙11.雙11及圖”、“京東雙十一”、“雙11.雙11上京東及圖”等五枚商標(下稱“京東商標”),請求核准其在廣告、電視播放和教育等服務上的使用權利。

“双十一”究竟是谁的?阿里京东为“双十一”商标又“打”起来了

雙方申請的商標。

2017年7月26日,手握“雙十一”、“雙十一狂歡節”、“雙11”等商標的阿里請求宣告京東申請的商標無效。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認為,京東申請註冊的商標與阿里先前註冊的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近似商標,因此對京東商標做予以無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和已經註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

由於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京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裁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梳理案情後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以下幾方面,包括京東五枚商標是否和阿里的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雙十一”作為商標使用是否具有顯著性?阿里“雙十一”系列商標是否具有知名度?京東和阿里商標是否會造成公眾的混淆誤認?

京東稱對方商標無顯著性 阿里說“雙十一”有獨創性

京東訴稱,“雙十一”、“雙11”是公眾對與“11月11日”這一特定日期的表達,是顯著性較弱的詞彙。全體商家、消費者、媒體共同打造“雙十一”購物節活動的知名度,並不等同於阿里商標知名度。與阿里建立唯一對應關係的商標應該是“天貓雙十一”、“淘寶雙十一”等,而非“雙十一”,阿里商標缺乏顯著性。

京東商標中的核心識別內容“京東”和“上京東”,已經表明了服務提供主體和接受服務的方式,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且京東商標是由顯著性高的“京東”標識,加上顯著性弱的“雙十一”標識構成,符合商標構造慣例,與阿里商標並未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商標。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則認為,京東商標和阿里商標在服務方式、目的及對象上相同或相近,屬於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京東商標雖然經過一定設計,但仍與阿里商標“雙十一”在文字構成和呼叫上相近,普通消費者容易認為這些商標為同系列商標,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近似商標。

此外,在阿里“雙十一”商標作為註冊商標的前提下,京東設計商標時應該合理避讓,而非設計相近的商標,因此,被告認為京東存在抄襲的主觀惡意。

阿里作為本案第三人提出,“雙十一”為阿里獨創,且早在2011年註冊作為商標使用。多年來,阿里為此投入了大量培育和推廣成本,“雙十一”已經和阿里建立事實上的唯一對應關係,“雙十一”符合《商標法》要求的顯著性特徵,阿里的商標專用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2013年,在阿里“雙十一”已經具備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京東刻意突出使用“雙十一”標識,有“搭便車”之嫌,侵犯了阿里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為何力爭?京東:為公平競爭,阿里:防惡意濫用

南都記者瞭解到,天貓“雙十一”成交額為2684億元,京東成交額為2044億元,京東阿里雙雙邁過2000億元大關。今年為了爭奪市場,電商平臺也是加大馬力宣傳“雙十一”購物活動。

京東代理律師李建芳告訴南都記者,由於沒有拿到“京東雙十一”等商標,只要京東廣告中出現“雙十一”,哪怕是“京東雙十一”字樣,都無法通過審核,導致京東正常宣傳受到了嚴重影響,這也是京東此次“力爭”商標的重要原因之一。

李建芳律師表示,商標評審委員會作為商標授權確權的審查機關,在核準商標註冊前應該認真釐清商標,即“雙十一”註冊內容的本質,審查核準商標是否會引發大範圍的權益之爭,是否會破壞公平競爭環境,損害公共利益。

阿里代理律師李偉在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表示,阿里和京東屬於同業競爭者,在明知阿里已經註冊商標的情況下,京東不但沒有合理避讓,商標設計還完整包含阿里“雙十一”商標,是一種明顯的惡意攀附行為。

“如果京東商標成功註冊並使用,並和阿里已經取得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雙十一’商標共存時,消費者很容易認為他們具有關聯關係,這將淡化阿里商標顯著性。”李偉說。

阿里巴巴相關負責人告訴南都記者,阿里從2011年起註冊“雙十一”等系列商標,是為防止被惡意濫用,而非阻止、限制任何人參與11月11日的購物促銷活動。

目前,法院尚未對本案作出判決,南都記者將持續關注案件進展。

採寫:南都見習記者 黃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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