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以舊充新”消費者維權獲三倍賠償

未告知消費者真實情況,賣家將“翻新機”當做新機出售,不料被消費者發現該產品曾經的銷售票據和維修記錄,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訴至常熟法院。法院依法認定被告存在欺詐行為,判令其退還購機款並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原告錢某於2018年11月29日在某手機銷售門店購買了一部蘋果手機,花費10299元。當場拆開包裝後,工作人員以需要激活為由將手機拿過去激活,半個多小時後,錢某被告知手機已激活成功,並當場試機。回去後,錢某在包裝盒中發現了該部手機曾經的銷售票據。查詢後,發現該部手機曾在2018年11月15日存在維修記錄。錢某認為,該手機銷售門店在向其銷售手機時隱瞞了涉案手機已經被激活的事實,構成欺詐,應當按照規定賠償其損失。因雙方未協商一致,錢某訴至法院,要求該門店依法賠償購機款並進行三倍賠償。

被告該門店辯稱,按照該公司出售產品的規定,手機和手機包裝盒上的編碼應當一致。原告提交的手機盒確實系該門店出售,但該門店無法確定原告當庭提供的手機就是原手機盒中產品,故懷疑原告提供的手機並非為該門店銷售。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涉案手機在向原告錢某出售前已進行過維修,被告明知該產品存在瑕疵,其在向原告出售時未將真實情況告知原告,導致原告以購買新機的意願與被告達成了交易,損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欺詐。且手機盒載明的序列號在蘋果官方網站查詢時並無任何記錄,而手機自帶的序列號經查詢顯示在出售給原告前已經激活並維修過,被告雖未明確認可原告提供的手機即系其出售的手機,但被告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法院對被告的說法不予採信。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退還原告錢某購機款10299元,並賠償原告三倍手機價款30897元;原告錢某退還所購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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