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吊牌未標註生產者,消費者能否獲得「三倍」賠償?

案情回放

周某在某商場購買了價值4923元的某品牌羽絨服,後周某發現購買的服裝吊牌未真實標註生產者的名稱。遂以服裝為三無產品、商場構成欺詐為由,起訴要求退貨,並賠償三倍價款。

某商場抗辯認為:該服裝系委託第三方加工生產,吊牌已標註了委託方名稱、住址,因此不構成欺詐,某商場不應該承擔責任。

「以案说法」吊牌未标注生产者,消费者能否获得“三倍”赔偿?

裁判

法院認為:涉案服裝系委託他人加工生產,在產品標識上沒有標註受託人的名稱和地址,僅標註了委託方的名稱、地址及產地,屬於沒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標註的行為,涉案服裝屬於標識不合格產品,周某有權要求退貨。但不標註生產廠家的行為並不會誤導消費者並使消費者陷入被欺詐的境地,因此,不能認定涉案商品的銷售者某公司存在欺詐。遂判決某公司退還周某的貨款4923元,周某將所購服裝退還給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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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評析

消費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享有其人身財產安全受保護權、自主選擇權、知情權等,而知情權包括對商品、服務的價格、用途、成份、產地、生產日期等知曉的權利,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都有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銷售者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產品的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等內容進行標識,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法律規定,這是法定義務,亦是為了滿足消費者知情權的需要。

「以案说法」吊牌未标注生产者,消费者能否获得“三倍”赔偿?

但我們平時所說的“三倍賠償”並不是在所有情況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必須在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時才適用三倍賠償,且不低於500元。作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認真瞭解、認真選擇產品及服務,充分行使知情權,避免不必要糾紛,同時在發生損失後要通過正常途徑,合理、合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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