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已被确认违法,居然拒不赔偿?可以发回重审

【案情简介】

刘女士在武汉市一个地区的一个村庄拥有合法的住宅,2015年,刘女士的房子被纳入村内村庄项目的全面改造,由于征收过程违法,补偿标准低,安置不合理,刘女士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的补偿安置协议。

2017年3月刘外出出差时,几名身份不明的人强行拆迁她的房子,没有任何法定的强制拆迁程序;当她回家时发现她辛勤工作的家成了废墟,此后刘女士多次就非法强制拆迁问题向有关部门报告,但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刘女士最后找到了律师事务所去寻求帮助。

拆迁方已被确认违法,居然拒不赔偿?可以发回重审

【办案掠影】

律师代理后,根据刘女士案件的实际情况,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区行政机关强制拆迁并给予行政补偿,武汉中院审理后确认,区行政机关强制拆迁刘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但因证据不足驳回刘女士的行政赔偿请求。

律师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进行了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做出判决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则违反了法定举证责任,法律明显错误。

第三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赔偿赔偿的,原告应当提供行政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证据;原告因被告人的理由不能证明的,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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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适用的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质证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第六条规定:“下列事实需要由机关举证的赔偿责任承担证明,由于机关赔偿请求人可以不通过事实来证明责任的过错。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因被告原因不能证明的事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不证明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律师指示刘女士提出上诉,在上诉中,律师详述了一审判决的错误,并要求湖北省高等法院对其进行修改。

2019年7月30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行政决定,在上诉请愿书中通过了上诉意见,认定刘女士的房屋和货物是违法拆迁造成的;刘女士无法完全失去自己的损失是由这一违法行为造成的,因此,作为拆迁行为主体的区行政机关应对拆迁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武汉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刘女士的赔偿要求,这一点尚不清楚;因此,决定撤销一审驳回刘女士的赔偿要求的决定,并将其发回武汉中级法院重审,至此,刘女士的拆迁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为下一步的赔偿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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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在强拆的情况下,生活在实力绝对位置,这是经常组织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主要强拆被驱逐从事的拆迁户“突然袭击”可能的情况下不发生反应,它是非法的房子强拆;此外强拆的别有用心,在上述情况下,在要求被拆迁户证据后续诉讼证明带来的损失,由于强拆,显然太困难之一;无论基于合理的考虑,在这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的损失,被告(行政)依法承担责任,由于举证责任的强拆原因,因此,这是更公平,更有利的保障是拆迁户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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