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動“攬事” 將朋友當成“提款機”
2017年10月,李某在東麗區駕駛機動車違法,被當地交警大隊處罰450元記滿12分。隨後,李某在朋友張某的陪同下,去車管所辦理相關處罰手續。
當得知駕照被記12分就要學習並考試後,李某很犯愁。由於李某從事的是裝修生意,經常要駕駛車輛,駕照暫時沒有了,對他的工作影響非常大。
“彆著急,我認識一個辦駕校的,按照目前的行情,幾千塊錢就能給你把駕照恢復,再找個人替考,你不用進行學習和考試……”眼看李某非常為難,作為朋友的張某便說到,並按照自己估算的價格報了價。
“把駕駛證趕快辦出來,讓我可以提前上路開車就行。”李某聽後大喜過望,連忙請求張某儘快落實此事。
數日後,張某打來電話,表示需要2000餘元去疏通關係,李某表示同意,並立即將錢轉給了張某。
出於對朋友的信任,李某開始耐心等待“好消息”。然而,沒過幾天,張某又發來微信,稱要給辦事兒的關係人買條煙,再次找李某索要了500元錢。李某原本以為這次就板上釘釘、萬無一失了,卻不想噩夢才剛剛開始。
“僱人考試的花銷”“體檢費用”“補辦駕照的工本費”……在一年的時間裡,張某以各種名目,總計從李某這裡先後要走了7300餘元。
期間,張某確實曾去找“車販子”幫忙,但對方明確表示這種事情辦不了,並將收取的費用退還給了張某。而張某卻不甘心,於是“將錯就錯”,索性將“戲”繼續演下去。
2虛構“中間人” 再騙保證金8900餘元
就這樣,駕照銷分的事情一拖再拖,時間到了2018年10月的一天,氣憤的李某找到了張某,決定討個說法。
眼看拖不下去了,張某心生一計,表示自己也很無辜。張某稱,為了這事,他多次詢問駕校的朋友,得到的答覆是原本確實能直接拿到駕照,但是去年年初,交管部門修改了規定,要等一至五年才能考試,馬上報名學習是不行的,必須到時間後報名約考試,再“找關係”直接拿到駕照。為了證明自己所言非虛,張某還推薦了一個微信名為“駕校招生”的人給李某,讓其和對方直接溝通。
當晚回到家後,李某添加了“駕校招生”的微信號,自報姓名後,“駕校招生”表示知道李某的情況,同時也表示了歉意,稱辦證拖延了時間與張某並無關係。
“放心吧,雖然過程曲折,但是一定給你辦妥當,現在針對你這樣的情況,還要交8900餘元內部保證金,等駕照拿到後,退還大部分費用……”其間,“駕校招生”經過一番“忽悠”,成功從李某處要走了這筆錢。
然而,接下來的日子裡,“駕校招生”一直以集中培訓、出門等各種理由推脫。直到不久前,李某再次催促對方時,發現“駕校招生”的微信號已將自己拉黑了。質問張某時,張某以各種理由拒絕還錢。此時,李某意識到自己可能被騙了。
32019年4月,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立即展開調查取證。經過大量工作,警方證實“駕校招生”和張某在現實中是同一個人,兩個微信號都是張某申請並使用的。
6月25日,張某(本市人,27歲)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經審訊,張某對其虛構事實,分飾兩個角色對李某進行詐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日前,案件移交到東麗區檢察院,檢察機關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張某以現金或微信轉賬的方式,總計騙取被害人李某16200餘元。截至2019年5月,被害人李某的駕駛證超分學習事宜及交通違章並未處理。
承辦檢察官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截至記者發稿前,檢察機關已對此案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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