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销分” 朋友上演“连环骗”

1主动“揽事” 将朋友当成“提款机”
2017年10月,李某在东丽区驾驶机动车违法,被当地交警大队处罚450元记满12分。随后,李某在朋友张某的陪同下,去车管所办理相关处罚手续。


当得知驾照被记12分就要学习并考试后,李某很犯愁。由于李某从事的是装修生意,经常要驾驶车辆,驾照暂时没有了,对他的工作影响非常大。
“别着急,我认识一个办驾校的,按照目前的行情,几千块钱就能给你把驾照恢复,再找个人替考,你不用进行学习和考试……”眼看李某非常为难,作为朋友的张某便说到,并按照自己估算的价格报了价。
“把驾驶证赶快办出来,让我可以提前上路开车就行。”李某听后大喜过望,连忙请求张某尽快落实此事。
数日后,张某打来电话,表示需要2000余元去疏通关系,李某表示同意,并立即将钱转给了张某。
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李某开始耐心等待“好消息”。然而,没过几天,张某又发来微信,称要给办事儿的关系人买条烟,再次找李某索要了500元钱。李某原本以为这次就板上钉钉、万无一失了,却不想噩梦才刚刚开始。
“雇人考试的花销”“体检费用”“补办驾照的工本费”……在一年的时间里,张某以各种名目,总计从李某这里先后要走了7300余元。
期间,张某确实曾去找“车贩子”帮忙,但对方明确表示这种事情办不了,并将收取的费用退还给了张某。而张某却不甘心,于是“将错就错”,索性将“戏”继续演下去。

2虚构“中间人” 再骗保证金8900余元
就这样,驾照销分的事情一拖再拖,时间到了2018年10月的一天,气愤的李某找到了张某,决定讨个说法。
眼看拖不下去了,张某心生一计,表示自己也很无辜。张某称,为了这事,他多次询问驾校的朋友,得到的答复是原本确实能直接拿到驾照,但是去年年初,交管部门修改了规定,要等一至五年才能考试,马上报名学习是不行的,必须到时间后报名约考试,再“找关系”直接拿到驾照。为了证明自己所言非虚,张某还推荐了一个微信名为“驾校招生”的人给李某,让其和对方直接沟通。
当晚回到家后,李某添加了“驾校招生”的微信号,自报姓名后,“驾校招生”表示知道李某的情况,同时也表示了歉意,称办证拖延了时间与张某并无关系。
“放心吧,虽然过程曲折,但是一定给你办妥当,现在针对你这样的情况,还要交8900余元内部保证金,等驾照拿到后,退还大部分费用……”其间,“驾校招生”经过一番“忽悠”,成功从李某处要走了这笔钱。
然而,接下来的日子里,“驾校招生”一直以集中培训、出门等各种理由推脱。直到不久前,李某再次催促对方时,发现“驾校招生”的微信号已将自己拉黑了。质问张某时,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此时,李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

32019年4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经过大量工作,警方证实“驾校招生”和张某在现实中是同一个人,两个微信号都是张某申请并使用的。
6月25日,张某(本市人,27岁)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审讯,张某对其虚构事实,分饰两个角色对李某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日前,案件移交到东丽区检察院,检察机关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以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总计骗取被害人李某16200余元。截至2019年5月,被害人李某的驾驶证超分学习事宜及交通违章并未处理。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截至记者发稿前,检察机关已对此案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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